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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认真学习和贯彻<护士条例>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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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认真学习

和贯彻<护士条例>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 • 【公布日期】2008.03.26 • 【字 号】冀卫医[2008]21号 • 【施行日期】2008.03.26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认真学习和贯彻

<护士条例>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冀卫医〔2008〕21号)

各市、扩权县(市)卫生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卫生处,武警河北总队卫生处,省直各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认真学习和贯彻〈护士条例〉有关工作的通知》(卫办医发〔2008〕37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加强《护士条例》的学习培训工作。《护士条例》的颁布施行,对于维护护士权益,加强护理队伍建设,促进护理专业发展,保障医疗安全和人民健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要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组织行政管理、医务和护理人员进行专题学习讨论,认真领会《条例》的宗旨和原则,准确理解和全面掌握各项规定,明确医疗机构和护理人员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增强贯彻落实《条例》的自觉性。

二、加强对《护士条例》和护理工作的宣传。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以《条例》的实施为契机,加大对《条例》和护理工作的宣传力度。要将学习宣

传《护士条例》与学习贯彻十七大精神结合起来,与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奋斗目标和“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提高全民健康水平”的工作任务结合起来,充分肯定护理工作的地位和作用。要结合“5.12”国际护士节,采取多种形式营造加强护理工作和重视护士队伍建设的社会氛围,激励广大护士更好地为人民群众健康服务,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

三、做好《护士条例》实施前的准备工作。各级医疗机构要把《条例》的贯彻落实及时纳入工作计划并摆上议事日程,按照《条例》明确的职责和法律责任,做好《条例》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要认真研究本单位护理工作和存在的实际问题,制定实施意见,采取相应措施,尽快落实《中国护理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05-2010年)》和《河北省卫生厅关于促进护理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提出的目标任务,加强护理管理和护士队伍建设,保证临床护士人力资源配置,保障护士的工资福利待遇和职业安全,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保证护理质量和医疗安全。 附件: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认真学习和贯彻实施《护士条例》有关工作的通知 (略)

二OO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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