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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新形势下火灾事故追责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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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新形势下火灾事故追责处理工作

发表时间:2020-12-18T02:43:21.462Z 来源:《建筑学研究前沿》2020年20期 作者: 罗文东1 杜雅云2

[导读] 为加强和改进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推动、部门、单位、公民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消防安全工作格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各省市相继印发了《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就如何建立健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体系作了全面、系统、具体的规定。对已发生的火灾事故进行全面复盘、严肃查处事故相关责任人是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极其重要的一环。1.三明市消防救援支队 2.泉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为加强和改进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推动、部门、单位、公民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消防安全工作格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各省市相继印发了《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就如何建立健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体系作了全面、系统、具体的规定。对已发生的火灾事故进行全面复盘、严肃查处事故相关责任人是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极其重要的一环。只有深入调查火灾事故、严肃事故追责处理,才能抽丝剥茧找出事故的原因和规律,从而有效地采取人防技防措施,反哺火灾防控,降低同类型事故发生的概率和后果,从源头控制“小火亡人”频发多发的不利局面。随着消防改革进入深水区,新的形势任务下在火灾调查执法工作中出现了诸多新问题。本文旨在通过分析火灾事故追责处理现状,从规章制度、追责范围、延伸调查、结论运用四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为做好火灾事故追责工作提供参考。 一、火灾事故追责处理的内涵及意义 (一)火灾事故调查与处理的内涵

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性质,厘清事故责任,查找事故规律,从根源上提出防范类似事故的具体措施是火灾事故调查的根本任务;根据事故调查的结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贯彻“四不放过”原则的要求,对相关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理,落实防范类似事故重复发生是事故处理的必然要求。火灾事故的调查与处理,一体双面,既相对而又密切关联,同时也是消防监督执法工作形成闭环的重要节点。 (二)火灾事故调查与处理的意义

火灾事故的发生是偶然性与必然性辩证统一的结果,有其固有的因果性和规律性——如果火灾隐患持续存在,何时发生火灾是偶然的,但发生火灾是必然。事故调查与处理工作最大的意义在于,通过开展调查环节、总结规律教训、积累事故资料,探索事故发生的潜在条件和危险点,做好“一案一策”的精准分析,提出针对性措施警示社会各界在生产生活中应时刻加强火灾事故防范工作,也为有关部门加强消防工作风险研判、科学决策提供依据,最终达到最佳的事故预防和控制效果。 (三)事故调查处理的原则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原则有着明确的规定,概括为以下两点。 1.“四不放过”的原则

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群众未受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未落实不放过。从原因调查、事故处理、受教群体、措施反推等四个方面构成了一套完整的查因、溯源、警示、预防的消防安全防范体系。 2.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目的在于揭示事故发生机理和规律,制定防范措施,改进工作方法,同时还要认定事故性质和责任、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因此,事故调查处理必须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全面复盘事故苗头初现、发生发展、蔓延成灾的全过程,不得有丝毫的疏漏和懈怠。同时更应该突出依法治火,完善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以法促改,建章立制,对灾后的措施效果进行全面评估。

二、火灾事故追责存在的普遍性问题

事故追责的目的在于吸取事故的教训,引起全社会对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视,但现阶段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开展情况与日益严峻的社会面火灾形势仍有不符,还有下述问题亟待解决。

(一)火灾事故调查处理主体缺乏系统的、明确的指导性意见

从安全生产角度来看,火灾事故分为安全生产性火灾事故和非安全生产性火灾事故。根据《实施办法》释义规定:如果是因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设工程施工工地或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火灾,一般由安监部门组织调查处理,消防机构积极参与配合;反之如果是其他火灾事故,则按《实施办法》要求,由机关或消防机构牵头进行调查处理,邀请相关部门、单位参与。

对于前者,调查处理的主体明确,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监察机关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体系成熟、制度完善。但对于其他火灾事故,《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只赋予了消防机构调查原因的权限,虽然《实施办法》第二十规定调查处理的主体为“各级”或“或授权有关部门”,但是现行法律法规中并未将消防部门列为事故调查处理主体。

(二)火灾事故调查追责处理适用范围不明确

目前事故调查处理体系的建立均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令第493号)相关规定,该条例规定适用范围与《实施办法》中规定的有诸多不相符之处,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火灾事故追责处理范围不明确,给各地的火灾事故查处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

(三)火灾事故延伸调查不到位,导致追责工作无法开展

查清火灾事故原因是开展追责处理的基础。立足于事故原因、灾害成因,溯源到事故责任认定,进而为调查处理提供依据。纵观消防救援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中,对于事故原因认定描述较为笼统,事故原因无法查清,导致了追责工作难以为继,更影响了及职能部门的公信力。

(四)火灾事故调查结果运用不当,无法提升防灾减灾能力

大部分的火灾事故调查仅以火灾调查认定书了事,对于事故中发现的隐患一笔带过,火灾事故调查结果未得到应有的运用。一方面碍于调查人员自身能力水平的,更重要的方面则是调查人员畏难情绪作祟。对于发现的具体品牌型号的设施设备,或者具体销售安装的相关单位问题,未运用或不恰当运用调查结论,对生产企业、销售安装单位起不到督促改进作用,源头性、先天性的火灾隐患未得到有效的根治和防范。

三、新形势下火灾事故追责的思考与建议

(一)迅速启动相关法律法规的起草及制定,从制度上明确调查处理主体

明确调查处理的主体,是火灾事故追责的关键,主体不明确,直接导致相关部门推诿扯皮。各地现行的追责相关规定中,对于应由应急部门还是由消防部门牵头规定各异,必然导致调查处理的侧重点和结果截然不同。此外,尚未有相关配套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消防部门作为除安全生产类火灾以外的火灾事故调查处理主体。

(二)进一步明确火灾事故追责的范围,从实体上认准调查处理目标

追责处理工作应当严肃审慎,必须明确追责主体和权责。要进一步明确火灾事故追责范围,不能无端扩大或随意缩小,对必须追责的火灾事故作出界定,形成量化指标,从实体上认准调查处理的目标,做到有的放矢;同时应推动建立“尽职免责”条款,拓宽规则的合理性、完整性。

(三)积极邀请第三方力量参与事故调查处理,从技术上补强追责证据

延伸调查,应该不仅从消防相关层面进行调查,也应注重从起火物设计质量、产品质量、安装质量、使用问题等多方面入手。对于专业领域,应该借助于第三方专业技术力量,让第三方以专家证人或鉴定机构的的形式参与到事故调查中,从技术上补强证据质量。 (四)拓宽事故调查结论的运用渠道,从源头上堵塞消防安全漏洞

日常的火灾事故调查当中,基础资料的收集整理至关重要。如家用电器、车辆等火灾事故中,多数能明确火灾事故中起火物品,对于上述情况要将物品品牌、型号、故障原因等相关信息收集整理,与相关行业标准制定单位、主管部门、生产企业、销售安装企业形成定期抄告机制,拓宽事故调查结论的运用渠道。同时可以邀请上述单位参与此类火灾事故调查工作,探究设计、施工上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真正从源头堵塞消防安全的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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