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公司章程自治与小股东权利的保护 乔瑞龙 (南京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Z10000) 摘要:公司章程是公司运行的基本法律文件,也是股东g-i-4k ̄xa*j,的基本依据。公司章程的内容不能违反《公司法》的强制性规 定,即只有在《公司法》允许的范围内,没有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股东才可以通过章程对权利义务作出规定。公司章程自 治为小股东权利提供了一个保护的平台,公司章程成为大股东和小股东之间权利制衡机制的重要载体。 关键词:公司章程;自治;小股东;权利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428(2013)09-113-02 公司作为一种生产经营组织,是经济发展的产物,是在商业 发展的直接推动下产生的。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其他企 业形式相比,公司所具有的独立人格、独立财产、独立责任能力 同样适用的,只要是公司的股东,都一体享有章程所规定的权 利,并无差别地承担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义务。 二、公司章程的自治性与《公司法》的法定性之间的关系 以及股东的有限责任,使这种企业组织形式在聚集资金方面具 有更大的优势。公司作为一种独立的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权, 这就意味着股东出资之后即丧失出资财产的所有权,并由此获 得股权。公司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的当然逻辑就是公司能够 独立承对外承担责任,股东仅以其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因此,独立的财产权和独立承担责任就成为公司独立人格的实 质。公司是股东基于其自由意志通过投资行为而创造的经济组 织,在公司产生、运行的过程中,公司章程始终是一个基本的法 律文件,对股东的权利义务、公司运转的基a-,N.! ̄tl等关系到公司 的一些基本问题进行具体规定。由此可见,公司章程与股东权利 之问存在密切关联,章程是股东行使股东权的基本依据和准则。 本文拟对公司章程与股东权利保护之问的关系进行探讨。 一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规则,是股东自由意志的载体。正是 由于公司章程的自治性,我们才将《公司法》定义为私法。但是, 在公司法中已对股东权利做出了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公司章程 对股东权利的规定又会处于何种境地?或者说,公司章程的规定 与公司法的规定之间存在何种关系?公司法中存在两种性质不 同的规范:任意性规范与强制性规范。强制性规范大多是为了维 护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不特定的第三人利益(如债权人)而设,对 于这种规范,公司、股东、公司的管理层及其他相关主体必须无 条件地遵守,换言之,强制性规范的适用不得通过公司章程予以 排除,这就为公司章程的自治空间作出了限定,即只有在公司法 允许的范围内,没有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股东才可以通过 章程对权利义务作出规定。可见,《公司法》中的强制性规定,等 于是为公司章程条款效力提供了一个判别的标准。依法制定的 、公司章程的法律特征 根据我国《公司法》,制定公司章程是公司成立的必要条件, 不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成立,都必须制定公 司章程。章程被视为公司以及相关主体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 章程,《公司法》承认其效力,章程中所规定的股东权利也因此有 了法律保障,《公司法》对公司章程效力的认可,就成为股东权利 的间接法律依据。如此一来,《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就成为股东权 利的两个来源,只要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公司章程所规 定的股东权利都会得到认可,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股东权利与《公 遵循的基本法律文件。关于公司章程在公司成立和运行中的基 础性地位,各国法律都予以确认。公司章程体现了鲜明的自治色 彩,是股东表达个人意志、主张个体权利的基本依据。公司章程 为股东提供了自治空间,为《公司法》的私法属性奠定了基石。 司法》规定的股东权利内容不一致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优先适 用。公司章程在保护股东权利方面的重要作用还体现在,《公司 法》明确规定违反章程的行为足以影响到公司行为的效力,以及 公司董事违反章程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前者如《公司法》 章程的制定主体是股东,体现了股东的自由意志。章程从广 义上说属于股东之间的一种契约关系,但是这种契约关系不同 于一般的契约关系(狭义上的契约关系)。虽然两者都是当事人 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但是狭义上的契约是当事人意思表示错 综的合致,所形成的是一种彼此相对的权利义务关系,比如双务 第22条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 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做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 合同中,一方当事人的权利对应的是对方当事人的义务。而公司 章程中各股东的意思表示是平行的,各方的利益是一致的和共 同的。简言之,一般的契约旨在设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 系;而公司章程的目的在于通过股东的共同行为设立一个新的 权利义务主体。因此,公司章程所设定的权利义务对所有股东是 院撤销。”后者如《公司法》第1 1 3条规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 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 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三、公司章程自治与小股东权利保护 (下转第90页) 113- -监督机制长期真空,经营者往往为谋取一己私利或短期经营业 分配畸形的问题,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科学先进有效的内部 绩,滥用职权不当经营,牺牲企业长远发展,导致企业内部控制 控制制度,从而带领国有企业走出阴霾。 失效。 (二)加强外部审计力度 2、企业文化不健康 外部监管力度的加强有助于发现并遏制违规行为,间接督 企业文化是间接影响企业生产经营效率的一种无形力量, 促企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并付诸实际。外部审计作为社会 对企业内部控制环境有重要影响,但是现阶段我国国有企业构 监督的一种重要方式。应该受到更多的关注。现实中审计机关 建企业文化的意识还很欠缺。国有企业经营风险较低,对经营理 审计国有企业时常要看政府的脸色行事,甚至受制于被审企业 念没有太多重视,加之受计划经济思想残余的影响,员工并没有 的压力,因此国家应当首先保证审计机关人员的独立性和权威 和企业共荣辱的观念,在国有企业改制之后,大批员工被裁。导 性,进一步修订相关法律法规,赋予审计机关相应的权利。此 致国企员工对企业的认同度和归属感都相对较低,主观能动性 外,不再单单将审计局限在财务审计方面,通过立法明确审计 不强。此外,国有企业不重视员工培训的现象仍然存在,员工的 机关的权利和责任范围,跳出合规性审计的禁锢,而将效益审 积极性和服务意识不足,这和国有企业在垄断下缺乏竞争不无 计也作为审计重点。最后,应当不断加强对审计人员的培训,与 关系,但更是企业文化缺失造成的。 时俱进提高审计人员素质和职业道德,掌握最先进的审计技术 3、内部审计缺失 和审计方式。 当下我国国有企业内部审计方面的问题主要是审计委员会 (三)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和有效的问责机制 缺失,以及设立的审计委员会没有足够的独立性。据统计,截至 建立内部审计机构,可以为国有企业财务计划、财务预算的 2007年,深市共有488家上市公司,其中40家上市公司没有设 制定和执行,经济活动的效益和员工工作绩效保驾护航,也有利 立审计委员会。如今,虽然大部分国有企业都设立了内部审计 于明确个人经济责任,明确企业应当遵守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 机构,但是独立性不足,也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有些国有企业 监督企业的行为。建立有效的问责制度,把包括企业董事、监事、 没有赋予内部审计机构独立第三方的地位和职权,而是将审计 高级管理层在内的所有人视作问责客体,一视同仁,不因员工职 部门并入财务部门,这样的弊端一方面在于内部审计制度不健 位的高低而有所偏私,坚决将财务、执行管理、服务等方面责任 全、审计程序流于形式、审计人员专业技能欠缺。另一方面,在国 落实到个人,采取自我问责、上下问责、群众问责三种方式展开。 有企业浓重的“官本位”思想下,内部审计部门容易受上级领导 的影响,开展工作必须按照领导的意思,从而缺乏甚至完全丧失 参考文献: 了独立性。 …朱小芳.基于内部控制理论的国有企业内部控制研究 财会 四、完善国有企业内部控制的若干建议 通讯・综合,2012.(02)下. (一)优化产权结构,完善企业治理结构 【2】赵莉.国有企业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D1.会计师,2011, 这里提出的优化产权结构并不是让国有产权完全退出市 (06). 场,在一些涉及到国民经济命脉和战略核心资源的国有企业必 [3】田英.大型国有企业实施内部控制规范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卟 须由国家全权掌控,对于在市场上缺乏竞争力却又占用国有资 会计之友,2012,(06)下. 源、对资源造成浪费的国有企业,在时机成熟时可以逐渐降低国 【4]叶陈云.大中型国有企业的内部控制风险成Na.其防范策略 有股份,让位于非公有制经济力量。如今国有控股普遍在企业股 U】.企业管理,2011,(O3). 份总额的50%以上,而在欧美经济发达企业成熟的国家,最大的 股东控股普遍不超过企业股份总额的20%,减持国有股能有效 作者简介: 避免“一股独大”问题带来的政企不分现象,企业也能摆脱权责 李普桢,男,南京审计学院审计系,主要从事审计理论研究。 (上接第113页) 如前文所述,公司章程作为公司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主要功 相对于大股东,小股东属于公司中的“弱势群体”。虽然拥有 能在于明确股东的权利义务,因此,公司章程自治为小股东权利 数量上的优势,但是在表决权、信息渠道等方面,其弱势地位不 提供了一个保护的平台,或者说公司章程成为大股东和小股东 言而喻。因此,在公司的运行过程中,小股东的利益容易受到损 之间权利制衡机制的重要载体。比如,可以通过公司章程规定累 害。为小股东提供权利救济,实现公司内部的利益均衡成为现代 积投票制,增强小股东的凝聚力,克服单个小股东表决权微弱的 公司法的重要价值诉求。现实生活中,由于社会主体强弱地位之 劣势,增强小股东在股东大会中的话语权。再如,为了让那些财 不同,他们之间的维权能力也存在很大差别,且不说大股东的权 力不雄厚的小股东能够优先收回投资,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 利受到侵害的可能性大小,即便是权利受到侵害,大股东也可以 小股东有权优先分配利润。这表明,公司章程在小股东权利保障 通过自立救济免受或减少损害,而小股东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却 方面担当着重要角色。 很难凭一己之力获得救济,此时就需要对小股东提供倾斜 保 护,在大股东和小股东之间建立一种制衡机制,以防止小股东的 作者简介: 权益受到侵害。 乔瑞龙,南京大学法学院。 一90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