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 执 行 裁 定 书
(××××) ×× 执×字第×× –×× 号
申请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被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本院在执行…… (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案由和案号)一案中,…… (写明应当终结执行的事实根据和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如果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裁定宣告破产的,同时引用《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字号、名称等内容,如法律文书主文有特定项目的,应写明第×项)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审 判 员×××
审 判 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制作依据与应用说明
一、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l05条的规定制定。
二、申请执行人单方面放弃尚未执行到位的债权的,执行应制作终结执行裁定,适用法律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如果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裁定宣告破产的,同时引用《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
三、案件终结执行后必须及时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强制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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