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欧得旅游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长寿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系列文件(1+6)

长寿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系列文件(1+6)

来源:欧得旅游网


长寿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系列文件(1+6)

长寿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OO九年九月

1

目录

1、关于印发长寿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寿府办发〔2009〕142号)

2、关于印发重庆市长寿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 (长寿府办发〔2009〕175号)

3、关于印发重庆市长寿区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监督 管理办法的通知(长寿府办发〔2009〕176号)

4、关于印发长寿区政府投资200万元以内项目简易审批程序 管理办法的通知(长寿府办发〔2009〕177号) 5、关于印发长寿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寿府办发〔2009〕178号)

6、关于印发长寿区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 诚信管理办法的通知(长寿府办发〔2009〕179号) 7、关于印发重庆市长寿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寿府办发〔2009〕185号)

2

重庆市长寿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长寿府办发〔2009〕14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科学、高效的政府投资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明确项目管理职责,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渝府令161号)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财政资金或财政补助资金,以及用财政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国有单位的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的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或法人筹备组(以下简称项目单位)为项目责任主体。项目单位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经营管理、债务偿还和资产保值增值全过程负责。

第四条 区发改委为本级项目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全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项目审批和督促实施。区财政局、审计局负责对项目资金实施监督和审计。项目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对项目建设实施监督和管理。 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负责对项目的投资概算、工程预算进行审查,牵头组织对项目施工设计进行优化审查。

第五条 项目实施应当严格执行投资计划→立项→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项目优化→项目评审→项目招标→项目建设→竣工验收→审计→资料存档→资产移交等基本建设程

3

序,严禁搞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

第二章 投资计划与资金平衡计划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编制年度计划。

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应当坚持政府投资规模与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

在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中,应当预留一定数额的资金,作为增补项目的资金来源。

第七条 区发改委于每年第三季度编制第二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并商区财政局同意后报区政府批准。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业主、名称、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建设时限及分年度投资额。属新开工项目的,应有开工时间;

(二)拟安排政府投资项目前期费用的项目:包括项目名称、当年工作目标、前期费用额度;

(三)增补项目预备费。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优先保证续建项目的资金需求。 第九条 资金平衡计划。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确定年度投资规模总量,并基本落实资金平衡计划。资金平衡计划由区发改委会同区财政局提出报区政府批准。

资金平衡计划应当按照自筹资金、财政预算安排、争取上级资金补助、融资解决等渠道分别落实。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和资金平衡计划经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未经规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4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年度政府投资总量或者增减新开工项目的,由建设单位提出,经区发改委商区财政局意见后提出调整方案,报区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

区发改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有关部门、街镇研究提出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开展相关前期工作。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第三章 项目审批

第十三条 项目立项。政府性投资项目立项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属于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范围。不属于计划范围的,应有区政府同意建设该项目的相关文件。 (二)投资来源基本确定。

项目立项由项目单位向区发改委提出立项申请,区发改委按规定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对符合立项条件的按规定权限审批或向市发改委转报。

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且属于区级以上规划载明实施的,其立项和可研报告合并审批。上级对项目审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项目立项批复后,项目单位应进行以下工作: (一)凭立项批复向区规划局提出包括拟建地点和规模的选址申请,区规划局对用地的合规性审查后,对符合规划用地的发给选址意见书或向市规划局转报;

(二)凭立项批复向区国土局提出包括拟建地点和规模的用

5

地申请,区国土局对用地性质、规模等内容审查后,对符合用地条件的发给用地预审通知书或向市国房局转报;

(三)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区环保局审批,区环保局对环境影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按规定权限审批或向市环保局转报;

(四)项目涉及行业准入审批的,应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项目许可申请,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后按规定进行审批。 第十五条 可研报告的编制与审批。项目单位应采用招标或委托方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单位编制可研报告,报区发改委审批。

审批可研报告前应组织专家及相关部门对项目可行性进行论证,论证可行的区发改委按规定权限审批或向市发改委转报。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可研报告,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单位评估后审批。

第十六条 项目代建制。教育、卫生等公益性项目和项目单位不具备项目建设管理资质的实行代建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由区政府指定的建设管理代理机构代行项目单位职责。

第四章 项目征地拆迁

第十七条 区国土局负责对全区范围内的土地实施统一管理、统一征收、统一供地,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拆迁安置方案;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负责承办征地拆迁中的具体事务;区规划、建设等相关部门和项目单位应按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项目征地拆迁工作。

第十八条 项目使用新增农用地转建设用地的。项目单位在

6

取得项目用地预审通知文件后,向区国土局提出供地申请。区国土局负责审查申报资料,按以下规定完成项目供地:

(一)项目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乡规划的,区国土局自受理符合规定的供地申请起,原则上在五个半月内完成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批文、征地拆迁批文、赔付及房屋拆迁等,并向项目单位交付土地。

(二)项目建设用地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外的,区国土局自受理符合规定的供地申请起,原则上在八个半月内完成土地利用规划调整批文、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批文、征地拆迁批文、赔付及房屋拆迁等,并向项目单位交付土地。

(三)项目建设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由区规划局受理符合规定的规划调整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规划调整批文。区国土局自城乡规划调整批准起,原则上在八个半月内完成土地利用规划调整批文、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批文、征地拆迁批文、赔付及房屋拆迁等,并向项目单位交付土地。

第十九条 项目使用存量国有土地的,按以下规定拆迁和供地:

(一)存量国有土地属农用地的,由区国土局编制房屋拆迁和安置方案,报区政府审批。项目业主向区国土局足额缴纳拆迁费用后,由区国土局实施拆迁和供地,并办理土地性质变更手续。

(二)存量国有土地属城市建设用地的,由区房管局编制房屋拆迁和安置方案,报区政府审批。项目业主向区房管局足额缴纳拆迁费用后,由区房管局实施拆迁后,交由区国土局办理供地。

第二十条 拆迁安置方案应明确拆迁安置户数,需新建定向

7

销售住房套数和建设投资额,项目单位应在征地拆迁前将定向销售住房建设资金足额缴纳至区定向销售住房建设基金账户。

第五章 项目设计与评审

第二十一条 地质勘察及质量监督。可研报告批复后,项目单位应采用招标或委托方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单位进行地质勘察工作,勘察单位对提供的勘察资料的质量负责。 项目单位对勘察资料的质量负责监督,签订勘察服务合同应明确约定勘察工作的深度和相应责任。没有按合同要求作勘察造成设计文件和施工出现重大问题或缺陷的,项目单位应追究勘察单位相应的责任并向区政府书面报告。

第二十二条 初步设计及审批。地勘报告完成后,项目单位应采用招标或委托方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据批复的可研报告和地勘报告进行初步设计,并对所提供的初步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初步设计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相应专家或技术人员对进行审查优化,项目单位或设计单位应依据专家组或专业机构意见和建议实施优化。未经优化的项目不得审批。

对城市景观和规划有重大影响的应在初步设计前编制项目方案设计报区规划局审批。

第二十三条 项目概算的编制及审批。项目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编制概算报区发改委审批。概算应当包括项目建设所需要的一切费用。

区发改委审批概算应委托区项目评审中心进行审核后,按规定进行审批。

8

初步设计概算超过可研批准总投资10%的,项目单位应重新报批可研报告。

第二十四条 施工图设计要求及质量监督。初步设计批复后,设计单位应依据批复的初步设计,按照国家规定的设计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图设计,并对所提供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项目单位对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监督。在签订的设计服务合同中应明确约定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深度和相应责任,施工图审查和项目建设中发现施工图设计文件存在重大问题或施工图设计文件不齐造成较大设计变更的,项目单位应追究设计单位相应的责任并向区政府书面报告。

第二十五条 施工图设计优化。施工图设计优化由区政府项目评审中心负责组织,并采用专家组评审或专业机构评审方式对项目设计进行优化,项目单位应督促设计单位依据专家组或专业机构提出的优化意见和建议进行优化。

施工图设计优化费用由评审中心直接支付。

第二十六条 施工图设计审查。施工图设计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审图单位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报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其中施工图设计优化中已委托审图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的,可直接报区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施工图设计未经审查的或审查不合格的,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备案,项目单位不得编制项目预算,项目评审中心不得审核项目预算。

9

第二十七条 项目预算核准。经核准的项目预算作为项目建设的控制造价,在项目实施中不得突破。项目预算未经核准的,项目不得进行招标和实施,有关部门不得拨付项目资金。 项目预算由项目单位负责编制,送区政府项目评审中心审核。总投资1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区发改委会同财政局、审计局组织会审并形成审查意见后报区政府核准;总投资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区发改委会同区财政局、审计局形成审查意见报区政府分管区长批准。

项目单位应依据项目设计文件和《重庆市长寿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实施办法》的规定编制预算,并对编制预算的质量负责。项目单位编制预算的误差应小±3%,对送审预算的误差大于±5%的,应追究预算编制单位相应的责任并向区政府书面报告。

第二十八条 工程招标最高限价核定。项目单位依据核准的项目预算,结合当期市场行情提出工程招标最高限价报区政府分管区长批准,并将批准文件送相关监督部门及评审中心备案。

招标最高限价原则上应在项目预算中的工程控制造价基础上下浮10%以上。

第六章 项目招标

第二十九条 项目的规划、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一般应在区政府确定的战略合作中介机构名单库中选择并委托,并报区政府分管区长批准。

市级主管部门另有要求或不适宜在战略合作中介机构名单库中选择的,可以采取招标或委托方式确定规划、勘察、设计、监理单位,但应报区政府分管区长批准。

10

施工及设备、材料的供应一般通过招标方式确定。采用委托方式确定的应报区政府分管区长批准。

第三十条 项目实行邀请招标的审批程序。邀请招标的下列项目经区发改委审查同意报区政府分管区长批准后实施,其他项目由区发改委审查后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一)勘察、设计、监理费低于30万元的项目;

(二)单项工程建安造价大于30万元但低于100万元的项目。

第三十一条 招标和评标方法。项目招标一般采用最高限价下的综合评估法。

第三十二条 招标文件的编制与审查。招标人应按照经项目评审中心评审后的设计文件、核准预算、招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和区发改委及行政监督部门出台的标准招标文件文本编制招标文件,报区发改委和区监察局备案,并按备案的招标文件组织招标。 第三十三条 实行工程保证金制度。中标人在规定的时限内应缴完中标金额10%的履约保证金、5%的民工工资保证金和5%的质量保证金,并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中标人在规定时限内没有交完工程保证金的,或不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的,视为中标人放弃中标资格。工程保证金总额缴完的时限按照保证金的大小确定: (一)保证金在200万元以下的,时限为3个工作日; (二)保证金在200-500万元的,时限为5个工作日;

(三)保证金500万元以上的,时限为10个工作日。保证金应有至少50%的现金。

第三十四条 实行合同备案制度。招标结束后,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与中标人签订施工合同,施工合同中必须明

11

确“预留20%的工程尾款待预算执行情况审计或竣工决算审计后结算”条款,并将拟签合同送区审计局和项目评审中心备案。合同内容必须与招标文件一致。

项目实施过程中因设计变更等原因签订的补充合同必须与主合同的约定一致,其增减工程量的计价原则应当与招标文件精神一致。

第七章 项目开工与建设

第三十五条 实行开工许可制度。项目单位须将项目开工建设条件报经项目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三十六条 设计变更的论证与审批。项目建设中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施工图设计文件,因技术、地质等原因确需设计变更的,应按以下程序进行论证与审批:

(一)由项目单位提出设计变更的书面申请,详细说明拟变更的原因、内容和变更后工程造价增减情况;

(二)组织专家或相应专业技术人员对设计变更方案进行论证,论证通过后经设计单位同意并进行设计变更;

(三)单次变更增加造价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分管副区长审批。50万元以上的副区长审批后要向区长碰头会报告。

(四)以下重大设计变更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并追究相应责任:

1、主体工程结构设计变更和关键部位设计变更;

2、一次设计变更后增加造价大于核准预算5%的,累次设计变

12

更后增加造价大于核准预算10%的。

第三十七条 实行设计变更预算审核制度。项目建设中设计变更的,其设计变更预算报项目评审中心审核并按原程序核准,核准的设计变更预算作为设计变更部分的控制造价。

第三十八条 项目施工管理与质量监督。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标准、规范进行施工,在施工组织中要有保证工程质量的措施,推广使用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的先进技术和施工手段,健全现场质量自检体系,并对施工项目的工程质量负责。 项目单位对工程质量负责监督,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应明确约定施工质量标准和相应责任。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落实现场质量监督人员和责任,尤其是对工程的重要结构部位和隐蔽工程必须做到现场监督,责任到人。督促监理单位尽职尽责履行监理任务。

项目建设和竣工验收中发现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项目单位应追究施工单位相应的责任并向区政府书面报告。

第八章 竣工验收与审计

第三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建成后,应当于3个月内完成竣工验收、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工作。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条 实行竣工验收制度。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应先组织预验收,然后申请专项验收,专项验收通过后再申请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人员和验收单位应对验收质量和结论负责。

项目验收必须严格、全面检查竣工工程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

13

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技术标准、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所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通用设备是否符合设计文件的质量要求

第四十一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项目单位对验收不合格的或工程质量不达标的应进行整改直至合格或达标,同时应追究施工单位相应的责任并向区政府书面报告。

项目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结算审计部门不得进行结算审计。

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作为竣工验收的依据,重大设计变更未按规定程序审批而擅自变更的项目不予验收。

第四十二条 实行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结算审计)制度。项目预算核准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项目单位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对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结算报告进行初步审核并报请区审计局进行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结算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经区政府批准后作为项目单位支付工程款和办理决算的依据。

区审计局在收齐项目单位报送的工程结算完整资料后,原则上应在60日内完成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结算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根据审计需要,区审计局可以聘请有关专业人员参与审计或委托中介机构对工程量进行复核或评估。

项目预算核准在30万元-100万元的项目,项目单位在竣工验收合格后自行复核,区审计局进行抽查审计。复核结果或审计结果报经区政府分管区长批准后作为项目单位支付工程款和办理决算的依据。

第四十三条 区审计局应将项目设计文件、按规定权限审批的设计变更文件、核准预算及中标价款等作为预算执行情况审计

14

(结算审计)的依据,并严格执行以下原则:

(一)施工图设计文件内的工程款实行中标价包干,施工图设计变更部分的工程款不得突破设计变更的核准预算;

(二)施工图设计变更未按规定程序审批的或设计变更预算未经审核的,其设计变更部分的工程款不得列支;

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结算审计)的结果不得突破核准预算。对突破核准预算的,区审计局应当向区政府专题书面报告。

第四十四条 实行决算审计制度。对政府投资重大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并办完决算后编制项目决算报告,送区审计局审计。项目未经决算审计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资产交付和产权登记。

对不属于政府投资重大项目的实行自查备案制度。项目单位在竣工验收投入试运行或试使用后3个月内,将自查结果报区审计局备案。区审计局对自查结果进行抽查,发现自查结果不实的,应对该项目实施审计并纠正。

竣工决算审计应坚持对项目其他费用除征地、拆迁、青苗补偿等必须支付的可以据实列支外,其他各项费用均不得突破投资概算的原则。

第四十五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的结余资金,按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处理。

第九章 项目单位的职责

第四十六条 项目单位负责项目策划、立项申报、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项目勘察、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项目招标、决算报告及上述文件的送审等前期工作。

15

第四十七条 项目单位负责落实项目开工建设的各项条件,研究处理建设中出现的问题,签署工程变更单等项目组织实施的各项具体工作,并严格执行项目建设的下列规定:

(一)实行工程监理制度。项目的施工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项目单位应按规定确定工程监理单位; (二)实行合同管理制度。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和设备、材料的采购等应依法订立合同,各项合同应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

(三)禁止项目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项目单位必须在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并监督工程承包单位执行;

(四)实行预留工程尾款制度。项目单位在办理决算时,必须预留20%的工程尾款,待决算审计后结算;

(五)实行报告制度。项目单位每月必须对投资、质量、进度等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并分别向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和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从项目策划、立项审批、项目设计、工程招标、项目建设到建成投产(使用)全过程形成的文件、技术和财务等资料整理归档。

第四十九条 项目能够办理产权登记的,决算审计后30日内项目单位应办理产权登记,并与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产权登记后30日内应将结余资金上交财政部门。

第五十条 代建制项目,其项目策划、立项申报、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勘察、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项目招标、决算报告等由建设管理代理机构负责。

16

第十章 监督与服务

第五十一条 区发改委对项目实施进行全面督促检查,研究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五十二条 区财政局对项目的资金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研究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资金和财务管理问题。

第五十三条 区审计局对项目实施审计监督,对重大项目应跟踪监督项目的合同签订、设计变更、财务决算等重要环节。 第五十四条 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项目建设的进度、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工程监理等全过程的监督和管理,切实帮助项目单位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问题或困难,协调处理好项目建设的外部环境,保证项目顺利推进。

第五十五条 区监察局对项目涉及的职能部门的履职和服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查处项目建设中的行政违纪行为。

第十一章 责任和处罚

第五十六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项目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

(二)在立项及可行性研究阶段肢解项目建设内容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用地及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的;

(四)擅自改变设计文件进行招标或建设的; (五)违反本办法擅自突破核准预算的; (六)项目建设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的;

17

(七)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八)未按工程结算审计结果办理项目财务决算的;

(九)项目建设相关文件、技术和财务等资料不按规定整理归档的。

(十)未按要求办理产权登记的。

第五十七条 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审批(备案)的;

(二)违反本办法变更设计或未完善备案手续的; (三)因征地拆迁组织不力而不能按期交付土地的;

(四)未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或降低验收标准的; (五)项目建设监督管理不力出现质量或安全事故的; (六)违反本办法拨付建设资金的;

(七)评审、验收、审计等材料严重失实或弄虚作假的; (八)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的。

第五十八条 项目单位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项目建设中徇私舞弊、贪污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没收非法所得,并追究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九条 咨询机构或设计单位在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总概算、施工图和预算等进行咨询评估时弄虚作假或者评估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根据其情节轻重,由区发改委给予通报批评,禁止其3年内从事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咨询

18

评估工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十条 建立和完善质量、信用考核制度。项目单位应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中介咨询机构等单位的工作质量、执行合同等信用情况进行考核,对工作质量和合同执行差的单位要进行通报直至进入黑名单。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总投资200万元以下及消除事故隐患、排危抢险、防灾救灾项目的审批、设计等可以制定简易程序进行管理。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长寿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长寿府发〔2005〕19号)同时作废。

19

重庆市长寿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实施办法(试行)

(长寿府办发〔2009〕17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强化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项目评审机制和实施程序,提高项目评审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区关于政府性工程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项目评审范围是使用财政资金或财政补助资金,以及用财政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国有单位的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且单项财政性资金在30万元及其以上的建设项目。

项目评审包括可行性研究评审、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优化审查、设计评审和投资概算、预算审核。

第三条 重庆市长寿区政府项目评审中心(简称项目评审中心)负责优化项目的工程(施工图)设计方案,审核项目预算并提出核准预算意见。参与可行性研究评审、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优化审查和概算审核。

项目法人负责项目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优化,并报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下的项目,其设计优化、预算编制及预算审核均由项目单位负责,项目评审中心据此对项目设计文件进行备案并对项目预算进行复核。但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设计变更及

20

其预算必须送项目评审中心审核。

第四条 项目评审遵循科学合理、客观公正、利于发展和廉洁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预算实行核准制度,经核准的项目预算作为项目建设的控制造价,在项目实施中不得突破。

项目造价确需增加并突破核准预算的,项目单位应重新报批项目预算。

第二章 项目设计评审

第六条 项目设计评审遵循安全、经济、适用和美观的原则,评审方法采用专家组评审或专业机构评审。

第七条 项目评审中心建立专家库和专业机构库,并根据不同类型的项目从专家库中选取相应专家5-7人组成专家组或选取相应的专业机构,对项目设计进行评审并提出优化意见和建议。项目单位或设计单位依据专家组或专业机构意见和建议实施优化。

第八条 项目实施中变更设计的,其变更设计须报项目评审中心备案。

第三章 项目预算审核

第九条 项目预算由项目单位负责编制。项目预算包括工程(施工图)预算和项目建设所需的其他费用。

第十条 项目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评审中心可委托中介机构审核,项目评审中心复核。项目预算审核或复核结束后,

21

由区发改委会同财政局、审计局组织会审,并形成审查意见后报区政府核准。

项目施工中变更设计的,其变更设计预算须经项目评审中心审核,并作为变更设计部份的控制造价。

第十一条 项目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下的,项目预算由项目单位审核后报项目评审中心复核,再由区发改委会同区财政局、审计局会审后核准。由项目单位自行审核的项目,其项目设计、预算等方面出现重大问题,由项目单位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项目预算批准(核准)后,由项目评审中心向项目单位印发核准预算通知书,作为项目单位在项目建设、招标投标、竣工决算、竣工验收及项目审计的依据。

第十三条 工程(施工图)预算审核采用定额计价和清单计价相结合的方法。

第十四条 工程(施工图)预算审核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主要原材料按本地市场价格计价。原材料价格由评审中心采用造价信息与市场调查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审定,报经区发改委、财政局、审计局审核同意后执行。主要原材料价格按季度公布。

(二)规模土石方工程实行预算单列。

(三)人工费按定额计价结合本地市场价格调差。 第十五条 项目其他费用包括项目从立项、设计、建设、监理到交付使用以及事后评估等全过程所需的非直接工程费。

22

项目单位编制项目其他费用,应列出费用明细并说明支付标准及依据,与工程(施工图)预算一并送审。

第四章 项目评审费用

第十六条 项目评审中介服务收费包括审核服务费和效益评审费。

施工图审查和预算审核服务收费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收费标准的50%计取。

效益评审费按以下标准计取:

(一)对具有较高技术含量的设计优化降低造价的,按降低造价的10%计取;

(二)因工程材料优化而降低造价的,按降低造价的2%计取; (三)因工程量增减的优化分别按增减造价的1%计取; (四)项目预算漏项、纠正计算失误、建议取消不合理取费等分别按增加或减少造价的0.4%计取;

(五)因材料价格调整而审增或审减的不取费。

第十七条 中介机构及专家项目评审费用由项目评审中心集中支付。该费用由评审中心在区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费中借支。项目开工后由项目单位归还。

第五章 项目单位的职责及义务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以电子文档(光盘)和纸质文档向区政府项目评审中心报送如下资料各一套:

(一)请予评审项目的函件。应明确项目业主、建设规模、

23

技术标准及预算金额等;

(二)项目立项(可研)批复; (三)项目工程(施工图)设计图; (四)项目预算(含项目的其他费用);

(五)与工程(施工图)优化和造价计算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主动与项目评审中心或中介服务机构进行技术交底。积极配合项目评审中心或中介服务机构作好项目评审工作。

第二十条 项目评审中心对送审文件和资料不齐全的,应及时通知项目单位补齐资料。

第六章 项目评审工作纪律

第二十一条 评审人员在项目评审工作中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接受项目被评审单位的宴请或娱乐消费; (二)不准向项目被评审单位提出与评审工作无关的要求; (三)不准在项目被评审单位报销任何因公因私的费用; (四)不准接受项目被评审单位的任何纪念品、礼金、礼品和各种有价证券。

第二十二条 项目预算审核实行主审负责制,主审人对项目预算审核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 项目预算需委托中介机构审核的,应通过竞争、抽签或排序方式确定中介机构。项目评审中心应根据不同类型的

24

项目,制定相应的预算审核质量指标体系,由中介机构通过竞争方式获得;预算审核项目竞争条件不具备或竞争性不强的,可通过抽签或排序方式决定。

第二十四条 建立中介机构黑名单制度。项目评审中心对编制预算和预算审核质量不高、误差较大或不负责任的中介服务机构实行告诫或五年内取消在长寿从事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编制、审核工作。

第二十五条 项目评审工作时限

(一)总投资200万元以下的项目,评审期5个工作日; (二)总投资200万元以上的项目,公路工程、市政道路、房屋建筑项目,评审期25个工作日;市政管网、桥涵、隧道、景观工程及土地整治等较复杂的项目,评审期30个工作日。

第七章 责任和处罚

第二十六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视其情节轻重,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单项总投资额在30万元及以上的,未按照本办法进行项目评审的;

(二)采取化整为零方式规避项目评审的;

(三)未按批准的项目建设内容执行的,或者在实施过程中违规变更的;

(四)违规突破核准的项目预算的;

25

(五)因资料不全或设计深度不够而不能进行项目评审,并造成项目建设严重推迟的;

(六)报送的工程(施工图)预算与预算审核结论相差过大的;

(七)备案项目的设计、预算等方面出现重大问题的。 第二十七条 项目评审人员在工作中严重失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情节较轻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6

重庆市长寿区国有资金投资项目

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

(长寿府办发〔2009〕176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和《重庆市长寿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国家融资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地位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国有资金包括财政资金或财政补助资金,以及用财政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国有单位的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第三条 国有资金投资施工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实行招标人依法招标、评标委员会独立评标、行政部门依法监督。

第四条 区发改委负责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全区建设工程施工项目招投标工作;牵头制定本地区招标投标综合性规定;对工程招标投标以及招标结果的执行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对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牵头协调解决在监督招投标活动中发生的争议;依法处理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投

27

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

第五条 区监察局依法对全区国有资金投资施工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行政监察对象的行为实施监督;依法处理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

第六条 区建设、区水利、区交通等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国有资金投资施工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本职责范围内国有资金投资施工招标项目的资质条件、资格审查条件等的确定;依法处理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

第二章 招标与投标

第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2、初步设计及概算已经批准;3、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已经核准;4、资金来源已经落实;5、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等。

第八条 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第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国有资金投资施工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工程建设项目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

28

国有资金投资施工单项合同在30-100万元(不含100万元)的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等工程建设项目货物的采购,可以采取邀请招标。施工单项合同在3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等工程建设项目货物的采购,应以比选或竞争性谈判方式择优选择承包方。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将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以资金不足或其他理由拆散、分零、分期组织招标。

特殊情况确需分期组织实施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将分期组织实施方案报区发改委和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未通过审查的不得组织实施。

3、三峡库区移民工程项目,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仍按原来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国家融资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地位的工程建设施工项目达到规模标准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区发改委会同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受自然地域环境因素限制的项目;

(二)采用公开招标费用占合同估算比例过大的项目; (三)消除事故隐患、排危抢险、防灾救灾的项目;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区发改委会同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29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不适宜招标的;

2、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承包商、供应商或服务提供商达不到法定投标人数要求的;

3、主要工艺、技术采用专利或专有技术的;

4、改变承包商、供应商或服务提供商将影响功能配套要求的; 5、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提供的自用工程、货物或服务的; 6、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具备承包能力的,或通过招标采购的货物需补充追加、原中标人具备供货能力的;

7、与在建工程结构和布置联系紧密,或受施工场地限制无独立工作面需要一并实施,且承包商具备相应承包资格的。

8、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且原承包人仍然具备承包能力的项目;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项目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认定。

未经招标的国有资金投资施工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有关部门不得拨付资金。

第十二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国家融资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地位,总投资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施工项目,需进行邀请招标的,由招标人向区发改委提出申请,区发改委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区政府常务会审定后实施。

总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30万元以上的一般施工项目,采取

30

邀请招标,以及30万元以下的施工项目采取比选或竞争性谈判方式选择承包方的,由项目业主报区政府项目分管副区长审批后实施。

三峡库区移民工程项目及其他特殊项目,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招标公告必须在我市的指定媒介上公开发布。发布的招标公告文本必须由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加盖公章,送区发改委审查后送媒介刊登。招标公告发布后自招标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招标文件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根据区发改委、监察局等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进行编制,并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报区发改委、区监察局备案。经过备案后的招标文件不得随意改变,确需改变,必须经分管区长批准并再次报区发改委、区监察局备案。

第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施工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由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采用不记名方式同时发售。

重大项目的招标文件原则上实行网上发售,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一并提交投标保证金。

第十七条 实行投标人资格后审的办法,采用合格制的方式进行。投标人资格审查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确定的条件、评审标准和评审办法进行。

31

工程建设项目资格审查条件的基本要件: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有效的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有效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的资格要求;技术负责人的资格要求;从事政府性工程的信誉记录,无拖欠民工工资的证明。

特殊项目的资质要求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工程招标最高限价核定。项目单位依据核准的预算控制造价,结合当期市场行情提出工程招标最高限价报区政府分管区长批准,并将批准文件送相关监督部门及评审中心备案。

招标最高限价原则上应在预算控制造价基础上下浮10%以上。

第三章 开标 评标 中标

第十九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开标在区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监督下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主持进行。

第二十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从市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除招标人以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项目行政主管部门、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参与评标。

第二十一条 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项目的评标专家从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确定,不得在其他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32

技术特别复杂、专业要求高或国家有特殊要求的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项目招标,采取随机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报经有关行政部门同意后直接确定。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评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二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第二十三条 依法必须招标施工项目原则上采用最高限价下的综合评估法,土石方平场工程采用最高限价下的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土石方平场不分土石质成分和作业方式,工程量和单价包干,在工程结算时不得调增。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将招标结果在市政府指定的媒介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公示无异议的,招标人应当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在签订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区发改委、区监察局和行业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第二十六条 实行工程保证金制度。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中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应缴完10%的履约保证金、5%的民工工资保证金和5%的质量保证金,并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中标价格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缴完工程保证金的,或不签订施工合同的,视为中标人放弃中标资格。施工合同应送区审计部门和区政府评审中心备案。合同内容必须与招标文件精神一致。

33

保证金总额缴完的时限按照保证金的大小确定: (一)保证金在200万元以下的,时限为3日; (二)保证金在200-500万元的,时限为5日;

(三)保证金500万元以上的,时限为10日。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有关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招标投标过程中利用职权违规干预和插手工程招投标、将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泄露标底、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骗取中标、违法确定中标人、违法转包或非法分包等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十八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国有投资重大项目招标标段的划分、资格审查条件的设置、评标办法等情况应分别向相关部门领导和区政府相关领导报告。

在开标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现场的监督部门人员应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本部门相关领导和区政府相关领导决定。

第二十九条 中标项目施工过程中确需进行重大设计变更,项目业主必须事前报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区政府批准,增加的预算必须经区政府评审中心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

第三十条 实行国有资金投资施工项目廉洁和诚信制度。招标代理机构有不廉洁和不诚信行为的,不得代理我区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投标人有不廉洁和不诚信行为的,禁止参与我区国有资金投资施工项目的投标活动。

第三十一条 建立健全招标代理机构长名单、信用评价制度,

34

适时对代理机构进行考核,实行进入和退出机制。对代理工作中出现挂靠、出让代理资格、泄露专家名单,通过采用虚假招标、串通投标等方式操纵招标结果等违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二条 施工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由招标人在我区招标代理机构长名单中确定。招投标监管部门不得干涉招标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区政府的相关规定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确定中标人等事项的自主权,不得向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招标代理机构收取费用,不得直接参与组织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其合法权益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受到侵害或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向区招投标监管部门投诉。

第三十四条 建立有形综合交易市场。建立健全和完善我区有形综合交易市场,本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国有资金投资施工项目一律进入有形市场统一交易。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相关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应当招标或公开招标而未招标或公开招标的; (二)拒不接受监督,或对监督工作不予配合的; (三)未达到规定的招标条件违规组织招标的;

(四)应当履行招标方案核准手续而未履行或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方案进行招标的;

(五)违规将工程化整为零组织招标的;

35

(六)未按规定将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送区招投标相关监督部门审查备案的,或对区招投标相关监督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本办法规定和区政府其他规定提出的招标文件合理修改意见不予采纳的;

(七)未按规定提交招标投标情况报告的;

(八)在招标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本办法规定和区政府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三十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罚外,还将列入长寿区施工项目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自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参加长寿区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一)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投标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本办法规定和区政府其他有关规定的;

(二)投标人有挂靠、串标、弄虚作假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本办法规定以及区政府其他有关规定的;

(三)投标人恶意中标,不按招标文件订立合同或未履行合同的;

(四)评标专家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违反评标纪律、有关法律法规、本办法规定和区政府其他有关规定的;

(五)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拒不接受监督,或对监督工作不予配合的;

(六)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36

第三十七条 区招投标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非法干预和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对在监督招投标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有保密义务。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违纪违规者,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其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长寿府发〔号文件同时废止。

37

2008〕10

长寿区政府投资200万元以内项目 简易审批程序管理办法(试行)

(长寿府办发〔2009〕177号)

第一条 为简化政府投资200万元以内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的审批程序,明确职责,提高效率,根据《重庆市长寿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重庆市长寿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总投资不足200万元的政府性投资项目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完成前期工作后,即可按规定组织招投标。 第三条 项目立项

项目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区政府批准的年度计划或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批准实施的项目,可以对项目进行分类打捆后向区发改委申请立项。区发改委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立项批复手续,需上级审批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房屋建筑工程

(一)立项后,项目单位即可组织实施地勘和设计,优化后编制预算。

(二)行政审批部门应在30个工作日内指导项目单位完成以下审批事项(项目单位自身原因造成审批延期除外):

1.区国土局指导项目单位完成用地审批手续。

2.区规划局指导项目单位完成《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的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8

的审批。

3.区环保局指导项目单位完成环评审批。

4.区建委指导项目单位完成设计优化审查、施工图备案。 (三)区政府项目评审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工程预算审核。

(四)项目单位按规定组织招标后,区建委指导项目单位在7个工作日内取得施工许可证。

第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水利设施维护和维修工程 (一)立项后,项目单位即可组织地勘、设计和预算编制。改建工程除桥梁、深挖高填路基、大中型挡土墙及不良地质路段以外,若地质稳定,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不作地勘;

(二)设计方案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区政府项目评审中心原则上3个工作日内完成预算审核。

第六条 市政工程项目

(一)立项后,项目单位即可组织勘察设计。设计方案应送区规划局审查;

(二)施工图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后,区政府项目评审中心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预算审核。

(三)单项投资30万元以下的市政维护工程,采取一年一次性打捆立项、打捆招标的方式实施。

第七条 装修维护项目

(一)立项后,项目单位即可开展设计,编制工程预算。有外墙装饰的须报规划部门审查。

(二)组织设计单位编制预算送区政府项目评审中心,10个

39

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第八条 抢险、救灾项目

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后,送区分管领导同意即可组织实施,事后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第九条 涉及环评、行洪、水保、防雷等手续的项目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条 区政府项目评审中心原则上只对核准项目的必报要件、施工图设计的优化和预算审核情况进行审查。项目单位没有进行设计优化和预算审核的,区政府项目评审中心不得核准项目预算。

区政府项目评审中心核准项目预算,应在项目单位预算审核的基础上综合分析项目建设的难易程度、建设条件及主要材料价格变化等因素后,下降适当的比例(10%以下)进行核定,提出工程招标最高限价。审查中发现项目单位预算审核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应重新审核预算后核定,并通知项目单位追究预算审核单位相应的责任。

第十一条 项目施工单位的合格投标人不得少于3家,其中工程建安造价低于100万元的,经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批准后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或委托方式确定。

第十二条 设计变更的论证与审批。项目建设中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施工图设计文件,因技术、地质等原因确需设计变更的,应按《长寿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规定进行论证与审批。

第十三条 房屋建筑工程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合并进行,由

40

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建设、规划、市政、环保、档案、评审中心等相关部门参加。农村公路、市政工程、水利设施维护和维修等按相关规定组织验收。

第十四条 严禁将项目化整为零以进入此办法管理范畴。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明确的,按区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发改委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41

长寿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长寿府办发〔2009178号

第一条 为了强化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水平,有效实施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严格控制工程投资,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重庆市长寿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负责辖区内公益性、公共性、基础性等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使用单位不具备项目建设管理资质,由区政府指定的政府投融资平台(以下简称代建单位)代理建设,并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制度。

第三条 实行代建制的公益性、公共性、基础性项目,由区发改委在审批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时予以明确。

第四条 代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批复后,由代建单位和使用单位双方签订代建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双方严格按照项目代建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一)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

1. 负责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的工程勘察、设计、招标等前期工作,办理开工建设的有关手续和工程施工管理等;

2. 负责工程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工作;

3. 按项目进度向区财政局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协调有关部门按期拨付项目建设资金,并向区财政局报送资金使用情况;

4. 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工程阶段性和竣工验收;

42

5. 对工程进度、质量、投资、安全、廉政等建设全程负责,对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

6. 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告,报审计部门进行决算审计; 7. 负责将项目建设的所有资料整理归档,移交给档案管理部门管理,并按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二)项目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

1. 负责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方案、建设规模、标准;

2. 协助代建单位办理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手续和做好项目管理工作;

3. 参与设计、施工、监理、招标的监督工作;

4. 监督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参与工程验收; 5. 参与监督代建单位建设资金使用情况;

6. 负责争取上级资金、落实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 第五条 代建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可研报告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总投资,进行限额设计和施工组织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概算投资和工程控制造价,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

代建单位不得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概算投资和工程总造价。确需设计变更的,代建单位应联合使用单位依照《长寿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报批。

第六条 代建项目建成后,由代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工程单项验收后,由区建委牵头,会同区发改委、财政局、规划局、国土局、房管局、监察局、使用单位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工程

43

验收合格后,代建单位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经审计部门审计后,办理代建项目财务决算审批手续。

第七条 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代建单位在三个月内按区财政局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代建单位应从项目立项审批、项目设计、工程招标、项目建设到建成投使用全过程形成的文件、技术和财务等资料整理归档,建立健全有关档案。在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时,一并将工程档案及相关资料向档案管理部门移交。

第八条 项目建设资金由代建单位和项目使用单位共同负责管理。代建单位根据工程进度和资金需求,提出资金使用计划,按照建设工程资金拨付管理程序,属于区财政性资金的拨付,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按工程进度和需要将资金拨付给代建单位;属于自筹资金或银行贷款的拨付,在区财政局监督下,由项目使用单位把资金拨付给代建单位。

第九条 代建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建设单位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遵守财经纪律,设立专项工程资金账户,专款专用,严格资金管理。

第十条 代建项目管理费。代建管理费为代建单位在项目前期、实施、验收阶段发生的管理费用,由项目使用单位按照代理合同的约定。代建管理费经区财政局和区发改委审定后计入项目总投资,在项目竣工验收后,由区财政局拨付代建单位。

第十一条 代建项目使用单位和代建单位应接受有关行政部门的监督。

第十二条 代建单位对建设项目因设计不当造成的超概算或

44

超工程控制造价的,承担合同约定的连带责任。

建设项目的投资控制、质量控制、工期控制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区财政局不得拨付代建管理费。严重违约或造成重大损失的,代建单位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45

长寿区政府投资项目

施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诚信管理办法

(长寿府办发〔2009〕17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营造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建设环境,强化全区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诚实守信意识,确保工程有序推进,提高我区建设项目的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使用财政资金或财政补助资金以及用财政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国有单位的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施工单位指参与项目招投标的投标人或承担工程施工任务的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指施工单位法人代表,或受施工单位法人代表授权负责参与项目招投标的代理人,以及负责工程施工管理的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项目建设单位指负责项目建设管理的业主单位或区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建设管理单位。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诚信管理,指通过采集、整理、储存、利用在本行政区范围内参与或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的有关信息,对其诚信状况进行评估、评级,形成我区施工单位及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数据管理库,根据施工企业诚信程度进行相应鼓励或处罚的管理活动。

46

第五条 区发改革委为区政府投资项目诚信管理部门。

第二章 招标中的诚信管理

第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工程开标前应当向诚信管理部门查询诚信档案。

第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应当载明: (一)投标人须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递交《诚信行为承诺书》,并将承诺书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诚信行为承诺书》不可更改,投标人认可《承诺书》内容,由相关人员签名,并加盖企业公章。更改《承诺书》内容或签名、印章不全者将导致投标无效。

(二)被区政府诚信管理部门列为失信等级有效期内的施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其投标将被拒绝。

第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的合同条款中明确,承包人出现下述情况时,将中止执行合同,并要求承包人立即无条件退场:

(一)无正当原因停工十天或累计停工二十天以上。 (二)恶意低价中标,施工期间以合同价款不足,拒不执行或拖延执行合同。

(三)施工过程中,分项分部工程验收不合格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无法达到质量要求。

(四)施工组织不力,又拒不整改或整改措施不力,致使工程已明显无法在规定工期内完成。

47

承包人因上述原因被无条件清退出场时,因此造成承包人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交纳的保证金扣除应由承包人承担的责任后,其余退还给承包人。已完成工程按以下原则结算: 平场土石方或路基土石方按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核定价格结算(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具体价格)。

其他工程只计已完成工程量所需的材料、人工和台班三项费用。材料、人工和台班耗量按定额计算,人工费、台班费价格按定额计算,但人工费不按市场价调差。材料单价按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公布的当月价格计算或由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审定。结算价款须送区审计局审计后支付。

第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将本办法相关规定列入《合同》内容。

第十条 工程完成招投标并签订施工合同后,项目建设单位在进行招投标结果备案的同时向区发改委报送《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备案表》。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审计后,向区发改委填报《长寿区政府投资项目诚信情况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章 诚信等级评定

第十二条 区发改委负责建立政府投资项目诚信档案。政府投资项目诚信档案,由企业基本信息、业绩评价、不良行为记录等构成。

区发改委根据征集的信息进行复查核定,对达到诚信标准的

48

列为诚信等级,对出现不良行为记录的列为失信等级,并将评定过程中的有关结果分送建设、工商、银行、税务等部门,实现诚信档案共享及联动。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在长寿境内承建一个单项工程建安工程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政府投资项目或承建的工程累计投资达到1亿元以上,且程竣工验收后未发现不良行为记录的,列为诚信等级。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在长寿区域内承担的所有工程有以下不良行为记录情形之一的,经查实将立即分别被列入失信等级。

1.招投标过程中有围标、串标、弄虚作假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2.中标后不按期签订施工合同,不按招标文件要求缴纳保证金的。

3.恶意低价中标后,不执行或拖延执行合同、或与招标人谈其他条件的。

4.擅自变更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其他技术人员的。 5.施工期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重大质量事故的。 6.因施工单位原因连续停工十天或累计停工二十天和延迟工期超过合同总工期15%的。

7.施工组织不力、管理不善、进度缓慢或对公共秩序造成较大影响又拒不整改或整改措施不力的。

49

8.施工过程中,分项分部工程验收不合格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无法达到质量要求的,以及因质量原因不能通过竣工验收的。

9.不按合同要求履行保修义务的。

施工单位及项目负责人有以上不良行为,项目建设单位应按合同及时追究施工单位责任,并同时向区政府诚信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章 诚信等级运用

第十五条 采用邀请招标或者直接发包的一般项目,原则上只能在获得诚信等级的、且在区内承担过同类近似规模或超过本工程规模的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单位及项目负责人中进行选择。 第十六条 区政府每年度在列为诚信等级且业绩突出的企业中评选一定数量的讲诚信、守信用的优秀施工企业,给予挂牌表彰。

第十七条 被列为失信等级的施工单位,在《长寿报》、《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门户网》上公布。同时自被列入失信等级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允许其参加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投标活动。被列为失信等级的项目负责人,自被列入失信等级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允许其参加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投标活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未执行本办法相关规定,不按本办法规定提供诚信资料或提供的诚信资料不实的,由区发改委通知区财政局暂停拨付正在实施项目的建设资金,并移交纪检部门追究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经办人员的责任。

50

第十九条 区政府诚信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现场监督、稽察、查阅相关资料、询问有关当事人以及受理投诉、举报等方式进行诚信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区政府诚信管理部门应在接到项目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不良行为报告后五日内开始调查取证,并及时作出是否处罚的决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1.诚信行为承诺书

51

附件1:

诚信行为承诺书

至:×××单位及长寿区政府诚信管理部门:

为营造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建设环境,弘扬诚实守信的社会公德,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我公司及参与本工程的被委托的投标代理人、拟参加本工程的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郑重承诺: 1.遵守招投标有关法规,不参加围标、串标、弄虚作假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对工程和招标文件有任何疑义和异议,在招投标过程中提请业主解释,不在中标后提出任何违背招标文件规定的不合理要求。

2.不恶意低价中标,保证施工期间不以合同价款不足为由,拒不执行或拖延执行合同。

3.中标后在招标文件要求时间内签订施工合同和缴纳保证金。

4.不擅自变更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其他技术人员。 5.严格按招标文件、合同约定或经监理、业主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人员和设备。若发现进度缓慢,及时查找问题,进行整改,避免因我方原因延迟工期,致使工程明显无法在合同约定工期内完成。

6.严格遵守国家质量、安全管理有关规定,杜绝事故发生。 7.严格按合同要求履行保修义务。若出现与上述承诺相违背的情况,我公司和本工程项目负责人愿意接受业主单位和区政府

52

诚信管理部门按本办法进行以下处罚:

1.被区政府诚信管理部门列为不诚信企业和项目负责人,并在媒体上公布。

2.若业主提出中止执行合同,我公司愿意无条件退场,因此造成对我公司的一切损失由我公司自行承担。已完成的工程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原则结算。

3.在本办法规定期限内被禁止参加长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投标活动。

本《承诺书》将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以下签名人对本《承诺书》内容完全理解和知晓。

企业盖章:

企业法人代表(亲笔签名): 被授权的投标代理人(亲笔签名): 拟派往本工程的项目经理(亲笔签名): 拟派往本工程的技术负责人(亲笔签名):

年 月 日

53

重庆市长寿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办法

(长寿府办发〔2009〕185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以下简称项目档案)的管理,明确项目档案收集、整理职责,落实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使用财政资金或财政补助资金,以及用财政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国有单位的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项目档案是指从项目的提出、立项、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招标投标、项目建设、监理到竣工验收等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利用和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文件材料。具体内容如下:

(一)工程从立项开始的全部审批文件、测绘资料、地质勘察及审批文件、施工图设计及设计变更、施工图审查报告、工程预算及预算审批文件;

(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从招标公告开始至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全部招投标文件和资料,包括:招标公告、招标代理合同、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和补遗,所有投标人提交的全部资格审查文件和招标文件、报价或调价函、工程量清单、投标人的

54

工程预算、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投标文件,中标结果公示、中标通知书、评标报告、招投标情况报告等;

(三)从合同签订到结算审计的全部资料,包括:合同和补充协议、现场的全部签证、监理报告、会议纪要、隐蔽工程验收资料、工程质量和安全检查验收资料、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结算和审计报告等等;

(四)其他相关文件资料、图件等。

第四条 区档案局为本级项目档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项目档案的监督指导和组织验收工作。

项目主管部门协助区档案局搞好项目档案的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所辖项目档案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

项目业主单位应建立相应的项目档案工作机构,做好项目文件材料的形成、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做好电子文件管理,做好项目档案登记和报送等工作。

第二章 档案收集整理

第五条 凡形成项目档案的部门,必须配备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收集、整理本部门在项目建设、管理中形成的项目文件材料。

第六条 项目应归档文件和材料属于国家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不归档。

第七条 项目档案的分类、整理、归档及案卷质量应符合《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

55

(一)归档文件材料要完整、齐全,字迹清晰,签字手续完备,载体及书写材料便于永久保存。

(二)必须编制竣工图。竣工图应完整、准确、清晰、规范、修改到位,真实反映项目竣工验收时的实际情况,并由竣工图编制单位逐张加盖竣工图章。

(三)归档文件材料必须保持文件材料的原始性和真实性。

第八条 项目业主单位负责全部项目档案的汇总整理编制及

组织、协调和指导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编制项目竣工文件和整理项目文件。

在签订项目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合同时,应订立专门条款,明确有关方面提交相应项目文件以及所提交文件的整理、归档和移交的义务。

第九条 项目业主单位负责项目文件归档的审查工作。施工单位在项目竣工文件收集、编制和整理后,应依次由竣工文件的编制方、监理部门、项目业主单位对文件的完整、准确情况和案卷质量进行审查或三方会审,并经项目业主单位审查确认后与业主单位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条 项目主管部门和区发展改革、建设、交通和水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在项目审批或备案审查中应收齐应该收集已形成的项目文件和材料,并整理归档。

第三章 档案验收与移交

56

第十一条 在办理建设工程手续前,建设项目单位须向区档案局填报《重庆市长寿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

第十二条 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项目单位应按规定向区档案局提交档案验收申请,填报《重庆市长寿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验收申请表》,区档案局在收到验收申请后10日内作出答复,由区档案局牵头对项目档案进行专项检查,对档案归档进度没有达到时序要求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项目投资200万元以下的,其档案验收可与竣工验收合并,但验收组必须有档案管理专业人员参加,并出具档案验收意见书报档案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验收项目档案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档案验收办法进行,并严格执行验收标准。项目档案验收不合格的应进行整改直至合格,否则不得通过档案验收,验收负责人不得签字。

第十四条 项目档案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应整理至少三套完整的档案,在竣工验收备案前,向以下单位移交。

㈠项目档案移交一套给项目生产或使用单位管理;

㈡总投资200万元以上的项目档案原件移交区档案馆管理; ㈢其余项目档案按相关国家规定移交。

第十四条 项目主管部门和区发展改革、建设、交通和水务等主管部门收集的项目文件和材料,应在次年6月底前整理完毕,并交本单位综合档案室集中统一管理。

第四章 档案管理与利用

57

第十五条 项目档案管理单位必须配备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装

具和柜架,应有符合要求的档案库房,配置必要的档案保管设施,采

取有效措施,保证项目档案的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档案保管期分为永久、长期和短期三种。项目档案实际保管期限不得短于建设项目的实际寿命。

对超过保管期限的项目档案资料必须进行鉴定,对已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经过规定的审批手续,登记造册后方可处理。

第十七条 项目档案管理部门(机构)应编制规范的档案检索

工具,健全档案的保管、统计、鉴定、保密和利用制度,对档案的

接收、移交、鉴定、销毁等情况应进行登记和统计。

对项目档案资料的借阅应严格执行“谁主管、谁审批,谁管理、谁负责 ”的原则,未经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得借阅。

第五章 罚 责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提供不真实、不准确项目档案,造成利用者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纪律责任或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㈠将应归档的项目文件材料据为己有,拒绝向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移交归档的;

㈡应归档项目文件材料未收集齐全或未按时归档的;

㈢未按照法定时限或约定时限向有关单位移交项目档案的;

58

㈣违反本办法规定借阅项目档案或损毁、丢失项目档案的 ㈤涂改、伪造项目档案的;

㈥造成属于国家保密范围的项目档案失、泄密的; ㈦造成档案管理不善、档案不全或缺损严重的。

第二十条 档案人员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重要原始项目档案在区档案局有严重丢矢、缺损、毁坏的,视其情况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损失严重的,区档案局有关责任人员直至主要负责人要引咎辞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59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ovod.cn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3023988号-4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