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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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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泰政规[2011]10号 【发布部门】泰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7.25 【实施日期】2011.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办法的通知

(泰政规〔2011〕10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泰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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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引导和激励企业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立实施卓越绩效经营管理模式,提高综合质量水平,实现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和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等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长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质量管理最高荣誉,主要授予本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绩效经营管理模式,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突出的企业。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遵循高标准、严要求和公开、公正、公平以及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市长质量奖评审实行企业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审定的程序。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每年评审一次,获奖企业每次不超过2家。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泰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主任,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泰州质监局局长任副主任,市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具体职责是:

(一)推动和引导企业建立实施卓越绩效经营管理模式,宣传、推广获奖企业的先进 2 / 3

经验和做法;

(二)组织、指导、监督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

(三)确定市长质量奖评审专家组成员,颁布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实施指南和工作程序等;

(四)负责审核专家评审结果; (五)提请市政府批准市长质量奖; (六)监督获奖企业的生产或服务质量。

第六条 泰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办公室”),设于泰州质监局,具体负责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市有关主管部门、各市(区)质监主管部门和各行业协会分别负责本系统、本辖区和本行业申报市长质量奖的发动、宣传工作,推广获奖企业的先进经验和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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