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年度)
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企 业 名 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重 庆 市 统 计 局 制
二 ○ 一 九 年
统 计 台 账 填 报 说 明
本台账依据国家住宿和餐饮业统计报表制度和有关统计法规制定,各住宿和餐饮业企业应确定专(兼)职人负责填写,填报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认真学习统计法律法规和《主要指标解释》,严格按照统计口径和范围如实填写、登记。 2.数据必须有计算根据,资料来源必须真实可靠。 3.填写应字迹清楚、规范,并不得随意涂改。 4.台帐应按时填写,并经统计负责人签字。
5.台账管理需责任到人,如统计人员变更,必须办理交接手续,并在“台账经管、交接登记”中登记。
6.本台账列入统计执法检查范围,且不作为除统计工作以外的依据。 7.本台账由重庆市统计局印制并负责解释。
企业统计工作主要联系人
统计负责人 统计人员 姓名
职务 联系方式 台账经管、交接记录
统计人员姓名 联系电话 接管日期 交出日期 统计负责人签字
目 录
序 号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台 账 名 称 单位基本情况 主营业务收入日记账 分月营业额情况 住宿和餐饮业经营情况 财务状况表 利润表 纳税申报表 补充资料 主要指标解释 页 码 1 2-13 14 - - - - - 16-22
单位基本情况
201 法定代表人 (单位负责人) 103 行业类别 □□□□(GB/T47-2017) 202 开业(成立)时间 年 月 主要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1. 2. 3. 206 控股情况 □ 1国有控股 2 集体控股 3私人控股 4港澳台商控股 5外商控股 9其他 210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情况 □ 1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2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 9执行其他企业会计制度 205 登记注册类型 □□□ 内资 110 国有 120 集体 130 股份合作 141 国有联营 142 集体联营 143 国有与集体联营 149 其他联营 151 国有独资公司 159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160 股份有限公司 171 私营独资 172 私营合伙 209 执行会计标准类别 □ 173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174 私营股份有限公司190 其他 1企业会计制度 港澳台商投资 2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210 与港澳台商合资经营 220 与港澳台商合作经营 3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230 港澳台商独资企业 240 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4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290 其他港澳台投资 9 其他 外商投资 310 中外合资经营 320 中外合作经营 330 外资企业 - 1 -
191 单位规模 □ 1 大型 2 中型 3 小型 4 微型 192 从业人员 从业人员期末人数 人 其中:女性 人 340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390 其他外商投资 S02住宿业单位星级评定情况 □ 星级等级:1 一星 2 二星 3 三星 4 四星 5 五星 9 其他 S03 住宿和餐饮业年末 餐饮营业面积 平方米 S1住宿和餐饮业企业经营形式 □ 1 门店 2 连锁总店(总部) 3 连锁直营店 4 连锁加盟店 9 其他 连锁品牌: (经营形式选2、3、4的单位填报) 客房数 间 床位数 个 餐位数 位
1月主营业务收入日记账
单位:千元
主营业务收入 序号 当日 企业原始记录 累计 - 2 -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说明:此表数据来源于企业实际经营情况。
2月主营业务收入日记账
单位:千元
主营业务收入 序号 当日 企业原始记录 累计 - 3 -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说明:此表数据来源于企业实际经营情况。
3月主营业务收入日记账
单位:千元
主营业务收入 序号 当日 企业原始记录 累计 - 4 -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说明:此表数据来源于企业实际经营情况。
4月主营业务收入日记账
单位:千元
主营业务收入 序号 当日 累计 - 5 -
企业原始记录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说明:此表数据来源于企业实际经营情况。
5月主营业务收入日记账
单位:千元
序号 主营业务收入 - 6 -
企业原始记录 当日 累计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说明:此表数据来源于企业实际经营情况。
6月主营业务收入日记账
单位:千元
- 7 -
主营业务收入 序号 当日 企业原始记录 累计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说明:此表数据来源于企业实际经营情况。
- 8 -
7月主营业务收入日记账
单位:千元
主营业务收入 序号 当日 企业原始记录 累计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 9 -
说明:此表数据来源于企业实际经营情况。
8月主营业务收入日记账
单位:千元
主营业务收入 序号 当日 企业原始记录 累计 - 10 -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说明:此表数据来源于企业实际经营情况。
9月主营业务收入日记账
单位:千元
主营业务收入 序号 当日 企业原始记录 累计 - 11 -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说明:此表数据来源于企业实际经营情况。
10月主营业务收入日记账
单位:千元
主营业务收入 序号 当日 企业原始记录 累计 - 12 -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说明:此表数据来源于企业实际经营情况。
11月主营业务收入日记账
单位:千元
主营业务收入 序号 当日 企业原始记录 累计 - 13 -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说明:此表数据来源于企业实际经营情况。
12月主营业务收入日记账
单位:千元
主营业务收入 序号 当日 企业原始记录 累计 - 14 -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说明:此表数据来源于企业实际经营情况。
年 分月营业额情况
计量 月份 单位 本月 1-本月 营业额 餐费收入 本月 1-本月 商品销售额 本月 1-本月 1月 千元 千元 千元 千元 千元 千元 千元 2月 3月 4月 5月 6月 7月 - 15 -
8月 千元 千元 千元 千元 千元 9月 10月 11月 12月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说明:联网直报的《住宿和餐饮业经营情况》(S204-1)数据应与此表数据一致,请注意计量单位。
月住宿和餐饮业经营情况
说明:根据此表直接从联网直报平台打印存档即可
季财务状况
说明:根据此表直接从联网直报平台打印存档即可
月(季) 利润表
说明:此表直接由企业财务软件利润表打印存档即可。
月(季)纳税申报表
说明:此表直接由企业报税软件主表打印存档即可。
月 补充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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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指标解释
Ⅰ.单位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分别按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新版《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或新版《营业执照》)填写,机关法定代表人填写单位主要负责人。产业活动单位填写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开业(成立)时间 指单位开业或成立的具体年月,企业填写实际开业时间,其他单位填写批准成立的时间。除筹建单位外,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分以下几种情况填报:
1.前成立的单位填写最早开工或成立的年月。
2.后成立的单位填写领取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的时间,如开业年月早于领取营业执照的时间,填写最早开业年月。
3.机关、事业单位的成立时间分三种情况:①新设立的单位,成立时间填新设立时间;②恢复设立的单位(指中间因某种原因停顿,后又恢复的单位)成立时间填以前设立的时间;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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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改革中,有些单位虽然名称有变化,但其基本职能未变,成立时间要填写最早成立时间。
4.乡镇、街道、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如管辖区域基本未改变,其成立时间按原成立时间填写;否则,按新成立时间填写。
5.改制企业的开业时间按原成立时间填写。
6.企业分立、合并分二种情况:一种是因合并或分立而新设的企业,其开业时间按市场监管部门重新登记后,正式开始运营的开业时间填写;另一种是合并或分立后继续存在的企业,填写原企业开业时间。
控股情况 根据企业实收资本中某种经济成分的出资人的实际投资情况,或出资人对企业资产的实际控制、支配程度进行分类。具体分为国有控股、集体控股、私人控股、港澳台商控股、外商控股和其他六类。本项限企业法人填写。
1.国有控股:包括:(1)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国有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国有绝对控股。(2)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国有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国有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国有协议控股。(3)投资双方各占50%,且未明确由谁绝对控股的企业,若其中一方为国有经济成分的,一律按国有控股处理。
2.集体控股:包括:(1)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集体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集体绝对控股。(2)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集体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集体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集体协议控股。
3.私人控股:包括:(1)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私人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私人绝对控股。(2)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私人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私人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私人协议控股。
4.港澳台商控股:包括:(1)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港澳台商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港澳台商绝对控股。(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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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港澳台商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港澳台商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港澳台商协议控股。
5.外商控股:包括:(1)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外商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外商绝对控股。(2)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外商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外商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外商协议控股。
9.其他:除上述五类以外的企业控股情况。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情况 限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法人单位填写本项。按相应的分类填写代码,具体的分类及代码是:1.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见财政部第33号令),2.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见财政部财会(2011)17号文),不属于以上两类,归入9.执行其他企业会计制度。
执行会计标准类别 分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其他五种情况。
1.企业会计制度: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选填此项。包括实行企业化管理、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其他单位。
2.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执行事业会计制度的各类事业单位选填此项。包括执行特殊行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如执行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小学校会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测绘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等);但不包括实行企业化管理、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
3.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行政会计制度的单位选填此项。包括各类权力机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司法机关、政党机关等。
4.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单位选填此项。包括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
9.其他:不执行以上四类会计制度的单位选填此项。
住宿业单位星级评定情况 星级等级:根据《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4308-2010)标准,经过有关旅游管理权威部门评定(验收)后授予的“星级”称号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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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分为一星级到五星级5个标准。没有星级等级的填写“9其他”。
住宿和餐饮业年末餐饮营业面积 指住宿和餐饮业企业对外提供餐饮服务的就餐面积和从事食品加工、烹饪、调制的厨房面积,不包括办公用房和仓库等面积。按年末实有建筑面积统计。本指标应与餐费收入统计相匹配。
行业类别 指根据其从事的社会经济活动性质对各类单位进行的分类。本项分两部分填写: 第一部分:主要业务活动,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具体填写各单位的一至三种主要业务活动名称,并按其重要程度或增加值所占比重,从大到小顺序排列。
筹建单位按建成投产(营业)后活动性质填写主要业务活动名称。
第二部分:行业代码,填报单位免填。由所在地统计机构根据各单位填写的主要业务活动,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2017)填写行业小类代码。
筹建单位按建成投产(营业)后的活动性质填写行业小类代码。
单位规模 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规定,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将单位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和微型。
从业人员期末人数 指报告期末最后一日在本单位工作,并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人员数。该指标为时点指标,不包括最后一日当天及以前已经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是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之和。从业人员不包括:
1.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并定期领取生活费的人员; 2.在本单位实习的各类在校学生;
3.本单位因劳务外包而使用的人员,如:建筑业整建制使用的人员。 登记注册类型 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企业法人的登记注册类型,依据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类型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类型,依据主要经费来源和管理方式,根据实际情况,比照《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确定。
市场监管部门对企业(单位)登记注册的类型分为以下几种:
1.国有企业: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
2.集体企业:指企业资产归集体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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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股份合作企业:指以合作制为基础,由企业职工共同出资入股,吸收一定比例的社会资产投资组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共同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一种集体经济组织。
4.联营企业:指两个及两个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投资组成的经济组织。联营企业包括国有联营企业、集体联营企业、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和其他联营企业。
国有联营企业:指所有联营单位均为国有。 集体联营企业:指所有联营单位均为集体。
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指联营单位既有国有也有集体。
其他联营企业:指上述三种联营企业之外的其他联营形式的企业。
5.有限责任公司: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指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指国有独资公司以外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6.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其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7.私营企业: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包括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以及《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和个人独资企业。
私营独资企业:由一名自然人投资经营,以雇佣劳动为基础,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私营合伙企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按照协议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以雇佣劳动为基础,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 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由五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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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填表时归入私营独资企业。
8.其他内资企业:指上述第(1)条至第(7)条之外的其他内资经济组织。
9.与港澳台商合资经营企业: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的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10.与港澳台商合作经营企业: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
11.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内地由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12.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商务部(原外经贸部)批准设立,并且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25%的,属于内资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13.其他港、澳、台商投资企业:指在中国境内参照《外国企业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依法设立的港、澳、台商投资合伙企业等。
1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15.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
16.外资企业: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内地由外国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17.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商务部(原外经贸部)批准设立,并且其中外资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其中外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25%的,属于内资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18.其他外商投资企业:指在中国境内依照《外国企业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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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等。
在具体填报时应注意:
(1)各级机关(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机关、政党机关、政协组织),各级直属事业单位、各级机关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部门管理的群众团体,应选填“110国有”。
(2)各种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若经费来源清楚,则比照《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与代码》确定;若经费来源不清楚的,应选填“190 其他”。
(3)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注册类型应选填“190 其他”。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登记注册类型选填“120集体”。
(5)如单位登记注册类型改变,但未重新办理变更登记,应按原登记注册类型填写。 住宿和餐饮业单位经营形式 住宿和餐饮业单位经营的基本形式,包括: 1.门店:以相对的店铺形式,单独组织住宿和餐饮业经营活动的企业。 2.连锁总店(总部):负责连锁企业资源(如商号、商誉、经营模式、服务标准、管理模式等)的开发、配置、控制或使用等功能的企业核心管理机构。连锁经营是指经营同类商品或服务,使用统一商号的若干店铺,在同一总店(总部)的管理下,采取统一采购或特许经营等方式,实现规模效益的组织形式,包括直营连锁、特许连锁和自愿连锁三种形式。
3.连锁直营店:由连锁企业总部投资开设,按连锁经营管理模式,由总店(总部)统一管理,按照总店(总部)的指示和服务规范要求,承担日常销售业务的店铺。
4.连锁加盟店:在特许连锁中,被特许人获得特许人授权后,使用其商标、商号、经营模式、专利和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建立的,按照总店(总部)的指示和服务规范要求,承担日常销售业务的店铺,也包括自愿连锁的成员店。
9.其他方式:指不属于上述经营形式的企业,如摊位。
客房数 指本单位提供住宿服务的房间数,该指标按报告期内正常情况下的实有数统计。 床位数 指本单位供应旅客使用的床位数,不包括临时加床和门店内部工作人员使用的床位。该指标按报告期内正常情况下的实有数统计。
餐位数 指本单位为顾客提供就餐服务时,正常可同时容纳就餐人员的餐位数量,不包括临时加的餐位。该指标按报告期内正常情况下的实有数统计。
Ⅱ.主营业务收入日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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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业务收入 指企业确认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主营业务的收入。
Ⅲ.营业额情况
营业额 指住宿和餐饮业单位在经营活动中,因提供服务或销售商品等取得的全部收入(含),收入主要来源于提供客房、餐费服务、商品销售和其他服务,如商务服务。不包括多产业法人企业附营的其他行业产业活动单位的餐费收入、商品销售收入等各项收入。
餐费收入 指本单位为顾客提供就餐服务取得的收入(含)。包括:经烹饪、调制加工后出售的各种食品,如主食、炒菜、凉拌菜等的收入。不包括多产业法人企业附营的其他行业产业活动单位的餐费收入。
商品销售额 指对本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出售的商品金额(包括售给本单位消费用的商品,含)。在住宿和餐饮业中,本指标反映住宿和餐饮业单位出售商品的销售总额(含),不包括法人企业附营的其他行业产业活动单位的商品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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