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主要特征,即与一般法律的根本区别
宪法是法的组成部分,它和普通法律在阶级本质上是一致的,但又有不同,宪法是根本大法,这是宪法在法律方面的特有属性:这要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1)宪法的内容不同于一般的法律。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总章程,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内容上具有根本性(2)宪法的效力不同于一般的法律。宪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的地位,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违宪的法律不发生效力。(3)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与普通法律不同。制定宪法方面,很多国家都成立了专门委员会,规定了通过或者批准宪法的特别程序,以及修改宪法的复杂程序。这里要求掌握我国宪法所规定的各项程序。(4)宪法的解释和监督实施不同于一般的法律。立法解释(监督)、司法解释(监督)、特设机构解释(监督)。
2、我国宪法规定的宪法修改的程序
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一以上的多数通过。”
3、宪法的概念
宪法就是规定一个国家的根本性问题,使民主制度法律化,集中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反映政治力量实际对比关系的国家根本法。 4、宪法规范的含义和特点 P14——15
宪法规范是指调整宪法关系、具有宪法效力的法律规范。(1)宪法规范是最高的法律规范。(2)宪法规范的包容性和概括性。(3)宪法规范的制裁性具有特殊的表现形式。
5、世界上宪法解释和监督的三种体制类型,我国宪法的修改和监督机制
三种体制:立法解释制、司法解释制、特设机构解释制。
我国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一以上的多数通过。我国现行宪法把监督宪法的实施的职权赋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把解释宪法的职权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把个性宪法的职权赋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6、我国宪法实施监督的制度
我国现行宪法实施监督制度是由1982年宪法规定的。具有以下特点:(1)确立了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制,体现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2)我 国的宪法实施具有一定的组织保证,它可运用从中央到地方全部国家机构的力量防止违宪事件的发生。(3)我国宪法的实施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突出地表明了保障宪法实施的全民性和民主性。(4)它采用事前审查与事后审查相结合的方法,既能积极预防违宪情况的出现,又能在违宪情况一旦发生时就能给以及时纠正。 我国宪法实施的监督主要内容:第一,宪法在序言中明确规定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第二,我国宪法第6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第三,全国人大设立的各专门委员会协助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第四,现行宪法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宪法监
督体系,以保证宪法的统一实施。 第二章
1、英国宪法、美国宪法、法国宪法在世界宪法史上所具有的代表性
在资本主义世界中,最先出现的就是英国宪法。如果说英国宪法是不成文宪法的鼻祖,那么美国宪法就是成文宪法的先驱。1791年,法国产生了第一部宪法。法国宪法它是欧洲大陆第一部成文宪法。
2、1982年宪法四次修正案的内容。P50--58 略。 第三章
1. 我国的国家性质的宪法规定
我国现行宪法在序言中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2. 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的理解
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是马列主义无产阶级专政理论和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的产物,是无产阶级专政理论在中国的一种具体模式。我国现行宪法在序言中明确指出:“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这有两个方面的含义:
(1)人民民主专政和无产阶级专政本质上是一致的,主要表现在:
A、从领导权看,人民民主专政与无产阶级专政一样,都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国家政权工人阶级是通过自己的政党来实现对国家政权的领导的,在我国即通过中国共产党来实现。 B、从阶级基础看,人民民主专政与无产阶级专政一样,都是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
C、从国家职能看,人民民主专政与无产阶级专政的职能一样,有对内职能和对外职能。在对内职能方面,有政治职能即民主和专政的职能,也有经济文化职能,在对外职能方面,都担负着保卫国家,抵御外来入侵和维护世界和平,发展国际友好合作的任务。
D、从历史使命看,人民民主专政与无产阶级专政历史使命一样,都是为了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灭剥削阶级,最终实现共产主义。
(2)但两者又不能等同,我国之所以提出人民民主专政是因为: A、人民民主专政反映了我国政权建设的特点,适合我国国情。
B、人民民主专政的提法能确切表明我国当前的阶级状况、政权的广泛基础和民主性质。
3、爱国统一战线的理解和组成部分(注意2004年的修改)
我国的爱国统一战线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包括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在内的广泛的政治联盟。统一战线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不同的形式和内容,是中国革命取得胜利的基本条件之一。新时期的爱国统一战线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组成的政治联盟。
2004的修改部分:“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
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的议事原则 人民政协的议事原则是民主协商。
5、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的内涵(政治领导)
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的基本内容在于: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同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事业的亲密友党,是参政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合作的政治基础:“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是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全作的基本方针。而且,中国共产党对各民主党派的领导是政治领导,即政治原则、政治方向和重大方针政策的领导。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在政治上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但是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各民主党派享有宪法的权利和义务范围内的政治自由、组织独立和法律地位平等。
中国共产党对各民主党派的领导是政治领导,即政治原则、政治方向和重大方针政策的领导。
第四章
1. 政权组织形式的概念和分类
指特定社会的统治阶级为治理社会所采取的政权的组织形式,它是国家形式的一个重要方面。现代国家主要采取的政权组织形式是君主立宪制和共和制。君主立宪制可分为二元君主立宪制和议会君主立宪制两种。共和制又可分为:议会制、总统制和委员会制三种。 2. ,根本政治制度的概念
政治制度是指统治阶级实现其阶级统治的政权组织形式及其有关制度的总称。其中政权组织形式是政治制度的主要内容和核心部分,被称为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即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3.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P95 (1)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是我国国家制度的核心内容和基本原则。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比较充分和比较全面地反映我国的阶级本质。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以其他制度为依据,可以创立其他多种制度。
第五章
1、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概念
选举权是指公民享有选举为人民代表机关代表或某些国家领导人的权力。被选举权是指公民享有的被选举为国家代表或某些国家领导人员的权利。 2、我国选举制度的民主原则 P109——114
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选举权的平等原则,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且的原则,无记名投票的原则,选民对代表实行监督和罢免的原则,选举的物质保障和法律保障原则。
3、选区划分与选举投票的规定
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
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第六章
1、国结构形式的概念
指的是国家的内部构成形式,即国家的整体与部分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相互部分之间的关系。
2、我国采取单一制的国家机构形式
我国采用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其主要依据:第一,从历史因素看,实行单一制是历史的必然选择。第二,从民族关系发展因素来看,长期统一的中国,是各民族人民的共同愿望。第三,从我国的民族成分和民族分布的情况来看,建立单一制的国家有利于民族的团结。第四,从我国资源分布的情况和经济发展不平衡的情况看,建立单一制的国家制的国家有利于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第五,根据我国尚未完全统一和少数民族多的特点,我们需要建立具有自身特急、具有灵活性的单一制国家。 3、民族区域自治的概念 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在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建立自治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自主地管理本民族自治区域内事务的政治制度。 4、民族自治地方的类型
民族自治地方是指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建立的民族放区自治的法定区域。民族自治地方分为三级: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民族乡不属于自治地方。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大致分三种类型:(1)以一个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的自治地方。(2)以一个人口较多的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同时又包括一个或几个人口较少的其他民族聚居区共同建立起来的自治地方。(3)由两个以上的少数民族聚居区联合建立的自治地方。 5、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6、特别行政区的概念和法律地位
特别行政区是指在我国行政区域内,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专门设立具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特殊的社会、政治和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
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是指特别行政区在国家结构中的地位和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在法律上表现如何划分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职权。 法律地位:(1)特别行政区是我国单一制国家不可分离的部分,是我国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2)特别行政区是实行高度自治的地方行政区域,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不同于普通地方和民族自治地方。(3)特别行政区的政权是爱国者的政权,而不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由香港永久性居民依照基本法有关规定组成。(4)特别行政区按照“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不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
7、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对“一国两制”的规定,高度的自治权 我国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特别区依照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
年不变。”
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有:(1)原有的政治制度在一定时期内不变,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在政权组织形式上也不改变。原有的法律,除与基本法相抵触或经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提出修改外,予以保留。(2)原有的经济制度和生活方式在一定时期内不变。(3)行政管理权。(4)立法权。(5)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6)财政独立权。(6)特别行政区在中央人民政府授权范围内,依照基本法自行处理有关的对外事务。(7)除悬挂国旗、国徽外,可使用特别行政区的区旗、区徽。(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中央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权力。 第七章
1. 我国的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个体私营经济的宪法规定:宪法第7、8、11、16条
第五条 宪法第七条:“国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营经济的巩固和发展。”修改为:“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第六条 宪法第八条第一款:“农村人民公社、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其他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富业和饲养自留畜。”修改为:“农村中的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
第一条 宪法第十一条增加规定: “ 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第八条 宪法第十六条:“国营企业在服从国家的统一领导和全面完成国家计划的前提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经营管理的自主权。”“国营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修改为:“国有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国有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2. 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的宪法规定:宪法第6条 第十四条 宪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3. 土地使用权的宪法规定:宪法第10条
第二十条 宪法第十条第三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4.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保护的规定:宪法第13条
第二十二条 宪法第十三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5.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基本内容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包括教育科学文化建设和思想道德建设两个方面。 第八章
1、公民和国籍的有关规定
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的人。我国现行宪法明确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国籍是指一个人作为某一国家的公民的法定资格。取得国籍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出生国籍,即因出生而取得国籍;另一种是继有国籍,即因加入而取得国籍。根据国籍法有关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则不具有中国国籍”;“父母无国籍,或者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2、公民基本权利的种类和相关内容,以及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的内容、人身自由权的规定 P191——193
(1)平等权。包括A、法律面前人人平等。B、男女平等。C、民族平等。 (2)政治权利和自由。A、选举权和被选举权。B、政治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C、宗教信仰自由。所谓宗教信仰自由,是指公民有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或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种宗教里面,有信仰这个教派或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3)人身自由。公民的最基本的自由,是公民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和享受其他权利的前提条件。我国公民的人身自由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以及同人身自由相联系的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玫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3、劳动和受教育既是权利又是义务 P194——197
4、我国公民基本权利义务的特点,重点是基本权利义务的一致性
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的广泛性、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的现实性、公民权利义务的平等性、公民权利义务的一致性四个特点。
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具体体现在四个方面:(1)公民享有权利和应尽义务是统一的。(2)权利和义务互相依存。(3)权利和义务的彼此结合。(4)权利和义务互相促进,相辅相成。 第九章
1、国家机构的概念及其特点
国家机构是一定社会的统治阶级为实现其统治职能而建立起来的进行国家管理和执行统治职能的国家机关的总和。它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事机关等等。
国家机构是统治阶级实现阶级统治的组织形式,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鲜明的阶级性。第二,历史性。第三,国家机构是一种国家组织,享有特殊的强制力。第四,国家机构具有严密的组织体系。第五,协调性。 2、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与活动原则 (1)民主集中制原则。(2)联系群众,为人民服务原则。(3)责任制原则。(4)法治原则。(5)精简和效率原则。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和职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性质、职权和组成人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其它任何国家机关都不能超越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之上,也不能与之平行。具体表现在:(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全国人民的代表机关,统一行使国家权力。(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是最高国家权力,主要表现为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委会才能行使国家立法权。(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最高决定权,其权力及于全国。(4)同级其他国家机关所行使的权力,都是全国人大依法赋予的,这些国家机关要接受全国人大的监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议,其他国家机关必须遵照执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1)立法权。(2)人事任免权。(3)国家重大问题的决定权。(4)监督权。(5)应当行使的其他职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是经常性的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与全国人大是隶属关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必须服从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1)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2)根据宪法规定的范围行使立法权。(3)解释法律。(4)审查和监督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合宪性和合法性。(5)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国家预算部分调整方案的审批权。(6)人事任免的权力。(7)监督国家机关的工作。(8)国家生活中其他重要事项的决定权。(9)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4、国务院的性质、组成和领导体制 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 5、地方人大和地方人民政府的相关立法职权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1)保证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2)地方性法规制定权。(3)地方重大事项决定权。(4)人事任免权。(5)监督权。(6)其他职权。 地方人民政府的立法职权:(1)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机关的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2)领导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工作。(3)改变或撤销所属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4)依法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5)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和资源保护、城乡建设事业
和财政预算、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6)保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7)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利益。(8)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4、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以城乡居民一定的居住地为纽带和范围设立,并由居民选举产生的组员组成的,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社会组织。它有如下特点;(1)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群众性的社会组织,不同于国家政权组织和其他政治、经济等社会组织。(2)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一个具有自治性质的社会组织。(3)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具有基层性的特点。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基层人民政府的关系包括两方面:一是基层人民政府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指导关系;二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对基层人民政府的协助关系。
第十章 1、《国旗法》的主要内容 P269 (1)关于升挂国旗的场所与机构。(2)关于升挂国旗的时间及方法。(3)关于下半旗的适用范围。(4)国旗的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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