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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及投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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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对外投资和担保

有限责任公司及一般股份有限公司 1.转投资 (1)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2)公司章程对投资的总额或者单项投资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2.公司担保的一般规定 (1)公司章程对担保的总额或者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2)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以外的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2选1”)。 (3)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 ①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②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上述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 3.上市公司的下列担保行为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5)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6)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7)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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