贠颖娟、刘大伟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2.02
【案件字号】(2021)陕05民终159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杨耀武李豪玲徐新卫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贠颖娟;刘大伟;王嘉萌 【当事人】贠颖娟刘大伟王嘉萌 【当事人-个人】贠颖娟刘大伟王嘉萌
【代理律师/律所】张红彦陕西泰普律师事务所;苏树榕陕西泰普律师事务所;王涛涛陕西恒同律师事务所;万新强陕西华山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张红彦陕西泰普律师事务所苏树榕陕西泰普律师事务所王涛涛陕西恒同律师事务所万新强陕西华山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张红彦苏树榕王涛涛万新强
【代理律所】陕西泰普律师事务所陕西恒同律师事务所陕西华山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贠颖娟;刘大伟 1 / 3
【被告】王嘉萌
【本院观点】二审中当事人提交新证据致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权责关键词】撤销新证据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更新时间】2021-12-20 01:09:54
贠颖娟、刘大伟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5民终159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贠颖娟。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彦,陕西泰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树榕,陕西泰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大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涛涛,陕西恒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嘉萌。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新强,陕西华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贠颖娟、刘大伟因与被上诉人王嘉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2020)陕0522民初4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2 / 3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二审中当事人提交新证据致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2020)陕0522民初40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刘大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135元、贠颖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4320元,予以退回。 落款
审 判 长 杨耀武 审 判 员 李豪玲 审 判 员 徐新卫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秦江波 书 记 员 李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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