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关于解决离退休
人员生活待遇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
【文 件 号】琼府办[2001]56号
【颁布部门】海南省政府
【颁布时间】2001-07-13
【实施时间】2001-07-13
【时 效 性】有效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关于解决离退休人员生活待遇若干问题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一年七月十三日
关于解决离退休人员生活待遇若干问题的意见
(省人事劳动保障厅二00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离退休人员的关怀,根据省政府第104次常务会议有关决定,现就进一步改善离退休人员生活待遇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按规定享受物价补贴的离退休人员,其物价补贴标准,按政府最近一次确定的其原单位职工物价补贴标准执行。
实行养老保险并符合物价补贴发放范围的人员,已将物价补贴纳入缴纳养老保险费工资基数的,退休时方能按上述规定标准享受物价补贴;本意见下发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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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离退休并已享受物价补贴的人员,物价补贴标准按上述规定执行。
二、对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按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人发〔1997〕91号)规定的人员范围及退休费调整标准增加退休费,并按在职人员工资浮动的相同比例提高退休费。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做好我省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琼府办〔1999〕128号)和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人劳保〔2000〕164号)规定调整退休费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在职人员工资浮动的相同比例相应提高退休费。
三、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以前离休的人员,其地区工资补贴标准,参照中共海南省委组织部、海南省人事劳动厅、海南省财政税务厅《关于解决我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部分工资突出问题的通知》(琼人劳〔1993〕80号)规定,按同等条件离休人员的地区工资补贴标准执行。
四、省属转轨单位中,省一轻局、省二轻局、省机械局、省燃化局、省物资局于1994年8月底以前退休的人员和省农牧业发展总公司、省华侨投资开发总公司、省外贸(集团)公司、省商业集团公司、省医药总公司于1993年9月30日以前退休的人员,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同等条件退休人员调整退休费的标准执行。
五、上述物价补贴、退休费和地区工资补贴标准的调整,自2001年1月起执行。所需资金,属财政发放离退休费的人员,由同级财政承担;属养老保险基金发放养老金的人员,由各统筹单位的养老保险基金承担。
六、《海南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对计划生育人员加发的养老金,由退休人员退休前的工资支付渠道负责发放;1999年10月1日前已由养老保险基金发放、并继续参加养老保险的,仍由养老保险基金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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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自1999年10月1日起,30年教龄中小学教师的退休费统一按国务院规定的教师退休费计发标准执行。1999年10月1日前已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该类人员,仍由养老保险基金按原标准支付。
八、本意见由省人事劳动保障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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