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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取样送检制度

来源:欧得旅游网
湖北金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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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 证 取 样 送 检 制 度

湖北金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17年3月5日

湖北金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施工过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为保证试件能代表母体的质量状况和取样的真实,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准确性,以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建设部《房屋建设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见证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三条 宜昌市建设厅是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机构资质管理的主管部门,宜昌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下设检测实验管理办公室,具体实施对全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的监督管理。

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设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的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设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二、适用范围

第四条 凡在市区从事房屋建设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建筑活动均应遵照本实施细则。

三、见证取样、送检的范围、数量和程序

第五条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为各相关标准规范规定取样总数量的30%。

第六条 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 (一)用于承重结构的砼试块(包括同条件养护试块); (二)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三)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四)用于承重墙的砖和砼小型砌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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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用于拌制砼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六)用于承重结构的砼中使用的掺加剂(每品种、一个验收批至少要保证一组见证试件); (七)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每品种、一个验收批至少要保证一组见证试件); (八)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它试块、试件和材料。

第七条 见证取样送检的制度:

1、工程开工时,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应委派或指定有见证上岗资格的人员担任该工程的见证人员,签发《见证取样和送检见证人备案表》,并报该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及进行见证检验的检测机构检查核对并备案。

2、在施工过程中,见证人员应按照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对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取样人员应在试件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标识和封志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和产地场地及编号等,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要对试件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见证人员应作《见证取样记录》(见附件三),并将见证记录归入施工技术档案。

3、见证人员应对试件进行监护并和施工企业取样人员一起将试件送至见证检测机构或采取有效的封样措施送样。

4、检测机构在接受委托检验任务时,须由送检单位填写委托单,见证人员应在检验委托单上签名,检测机构应检查委托单及试件上的标识和封志,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检测。

5、检测机构对见证手续不齐全或未按标准抽样不规范的见证取样试件,应拒绝接受检测。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检测。出具公正、科学、准确的检验报告。检测机构应在检验报告中注明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员姓名。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检验报告必须加盖见证取样检测专用章。

6、当见证取样检测结果表明该组试件不合格,按相应标准规范允许可加倍复试的,加倍复试取样送检程序仍按本细则实施,对加倍复试仍不合格的试件,检测机构应及时通知负责该工程的建设(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和质量监督机构。不得隐瞒不报,检测机构应建立不合格试件台帐记录。

7、各见证取样检测机构对无封样措施的试件又无见证人员监送的试件一律拒收;未注明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员检验报告无效,不得作为质量保证资料和竣工验收备案资料。

8、见证检测试验应在具有见证检测资格的机构中选择。

四、见证人员的基本要求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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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见证人员的基本要求:

1、见证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见证人员应是本工程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人员。

(2)必须具有与承担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具备初级以上技术职称。 (3) 培训考核合格,取得“见证取样人员上岗证书”。

2、见证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后,由“检测实验管理办公室”备案和统一发证。

3、必须具有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的书面授权书(附件一)并向承担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检测单位备案。

第九条 见证人员的职责

1、取样时见证人员必须在现场进行见证。 2、见证人员必须在取样现场亲自封样。

3、见证人员应和取样人员一起将试件送至检测机构。

4、见证人员应在检验委托单上签字,并出具“见证取样人员上岗证书”。 5、见证人员对试件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有法律责任。

五、取样人员的基本要求和职责

第十条 取样人员的基本要求:

1、取样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取样人员应是本工程施工单位的技术、试验人员。

(2)必须具有与承担本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具备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试验员资格。

(3)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见证取样人员上岗证书”。

2、取样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后,由“检测实验管理办公室”备案和统一发证。 第十一条 取样人员的职责

1、取样人员应在见证人员的见证下负责取样过程的实施。 2、取样的方法、数量等应符合相关试验标准的要求。 3、取样人员必须和见证人员一起将试件送至检测机构。

4、取样人员对抽样和制做试件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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