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二环路牡丹御园环境风貌整治工程
(GF----1999----0201)
正 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
成都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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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
印制
协 议 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工程内容: 详见工程量清单及图纸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财政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详见工程量清单、图纸及甲方要求的施工内容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 年 / 月 / 日 竣工日期: / 年 / 月 / 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 天(2013年5月15日前完工)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合 格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 。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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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 本合同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
3、 比选文件、比选申请文件及其附件 4、 本合同专用条款 5、 本合同通用条款
6、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 图纸 8、 工程量清单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合同价款 1、合同价款
1.1 本合同价款采用:合同价款=中选价。 的方式确定。 八、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合同签定后7日内,发包人首付合同价款的30%;工程竣工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再支付合同价款的30%;经工程结算审计完毕后支付除质量保证金及已支付部分以外的工程款 (质量保证金按工程结算总金额的5%扣留);质量保证金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12个月后15日内结清(无息)。
工程结算价以高新区审计局或发包人委托的审计公司的审计结果为准。 承包人应当于竣工验收合格后40日之内上报工程送审资料(一正两副,共三份),逾期未上报者每逾期30天按最终审计价的1%扣除工程款。
承包人对工程总造价进行控制,承包人上报发包人的竣工结算价格不得高于合同总价款的10%,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接收竣工结算资料。
九、本协议书中有关部门词语含义与本合同〈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十、承包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选项目,但本项目中的拆除违章建筑部分必须分包给有相关资质的企业进行实施且不得再次分包。承包人对分包的项目向发包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企业对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与分包人的合同为本合同的部分之一。
十一、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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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 经发包人、承包人签字、盖章 后生效。
发 包 人:(公章)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经 办 人:
年
月 日承 包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传 真: 开户银行: 帐 号: 邮政编码: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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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日
二、通用条款
此部份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GF-1999-0201)中的通用条款。(内容略)
三、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按《通用条款》第2.1条执行。 2、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2.1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语言文字。 2.2 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国家和当地政府制定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2.3 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国家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无 。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无 。 3、图纸
3.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无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无。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无。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1、工程师
1、1 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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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职务: 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施工合同所列全部内容以及发包人委托的其他事项,监理实行“三控制、二管理、一协调”及工程量的核实。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无 1.2 发包人派驻的代表 姓名: 李志坚、郑恩
职权:负责工程的监督、管理、协调、计量以及工程款支付的审批。 1.3 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2、发包人工作
2.1 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开工前,现场已具备施工条件。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承包人负责施工现场用电、用水。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无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无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无 (6)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无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由承包方负责保护。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向承包人提出本工程的施工任务,并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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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帮助协调工程所涉及的单位、社区居委会、居民的关系。
2.2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无。 3、承包人工作
姓名: 职务:项目经理 职权:全面负责工程的质量、安全等工作。
3.1 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无。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按工程师要求时间提供。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按比选文件要求。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无。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承包方负责办理。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无 交工之前承包人负责成品保护,并承担相应费用。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 由承包方负责保护。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按市政府卫生城市要求施工,做到文明施工,并按《成都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规定》执行。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做好现场施工管理;作到文明施工;保证安全生产;按期保质保量完成施工任务。如违章操作和安全措施不力发生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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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承包人负责。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进度计划
1.1 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开工前2日内提交施工方案和总进度计划。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7天内批准 2.2 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无 2、工期延误
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情况:工程变更、及现场实际情况、居民阻挠 双方约定工期顺延其他情况:双方协商解决。 四、质量与验收
1、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部位。
1.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按《通用条款》第17条执行。 2、工程试车
2.1 试车费用的承担: 无 五、安全施工
执行通用条款第20.21.22条。 六、合同价款 1、合同价款调整
1.1.合同中的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经济技术鉴证引起的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结算方式按以下方式计算:
①比选报价中已有适用于此工程项目的综合单价,按已有的综合单价计算。 ②比选报价中只有类似于此工程项目的综合单价,可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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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比选报价中没有适用于或类似于此工程项目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按2009《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的相关规定套用相应定额,材料价格按比选申请人的中选材料价格执行,若没有的,由比选人认质并确定相应的材料价格。
④若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的某项材料进行变更,则不引起该项综合单价中人工费、机械费及其它材料费等的变化,仅对综合单价中的该项材料费进行价差调整,材料的消耗量按比选申请人单价分析表中的耗量为准(但不得超出2009《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的规定耗量),脚手架搭设面积及费用按实计算。
1.2工程量调整值按工程结算审计最终审计工程量与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相应项目的工程量之差进行调整
1.3设计变更以及经济技术鉴证。 2、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无。 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 无。 3、工程量确认
3.1 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按工程师要求时间提供。 七、材料设备供应
1、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1.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 无。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无。 (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 无。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 无。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 无。 (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 无。 1.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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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1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必须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并经发包人和监理确认后方可使用。
八、工程变更
按《通用条款》第29.30.31条执行。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1、竣工验收
1.1 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 在工程验收后十五日内,提供竣工资料贰套给发包人。
1.2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1、违约
1.1 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第24条执行。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第26.4条执行。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第33.3条执行。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无。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一).承包人在比选申请文件中所报的项目经理部人员变更: (1)承包人在比选申请文件中所报的项目经理部人员需押证施工。
(2)承包人在比选申请文件中所报的项目经理必须常驻现场进行本工程的施工组织管理工作,不得以执行项目经理等替代比选申请文件中的项目经理,否则视为严重违约,发包人有权收取承包人违约金2万元且发可人可直接从工程进度款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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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承包人若未经发包人同意更换比选申请文件时的项目班子主要成员(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责任工长)视为严重违约,发包人有权收取承包人违约金2万元且发可人可直接从工程进度款中扣除。
(4)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更换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责任工长,视为违约,发包人有权收取承包人违约金1万元/人次且发可人可直接从工程进度款中扣除。
(5)若发包人认为承包人委派的项目班子成员不称职,有权要求更换。承包人每更换1人次,发包人有权收取承包人违约金1万元且发可人可直接从工程进度款中扣除。
(二).承包人应严格按照有关部门关于安全文明施工、治理扬尘、环境保护等有关规定等组织施工,在施工过程中确保安全生产,在施工过程中必须进行环境保护,减少噪声,控制扬尘和污水排放;建立入口登记制度,出入口设臵冲洗设施、地面须进行硬化处理,专人对进出场运土车辆进行清洁处理,切实防止泥土带入道路、污染路面;挂牌施工,戴安全帽;张贴施工标语,安民告示,禁止在现场打架斗殴;落实专人负责及时清除工地围墙外部的“牛皮癣”及“乱牵乱挂物品”,对打围设施定期维护、保洁;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维护好工地周边的外部环境卫生秩序,确保无各类出摊占道现象;严禁占道堆放各类建筑材料及其它机具、设备,严禁在22时至次日6时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施工,如有特殊情况应按照规定办理《夜间施工许可证》并采取必要的降噪措施;施工现场废弃物应随时清理,严禁乱倾乱倒;严格按照《食品卫生法》的规定进行食堂作业和管理,加强民工的管理和教育,妥善处理好民工就餐问题;严禁高空抛撒建筑垃圾,以防止尘土飞扬;所有清运建筑物垃圾的车辆必须采取集装密封方式进行,对污染的道路要及时清扫并采取必要的除尘、降尘措施;撤离现场时要及时拆除临设,并对场地进行彻底清理;严格按照《成都市建筑施工现场监督管理规定》要求,落实其它相关管理责任。若有权部门每检查一次不合格导致罚款,发包人追加收取10000元以内违约金且发可人可直接从工程进度款中扣除。
(三).工程交付使用后,承包人施工的项目若出现质量问题,承包人承诺接通知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维修。如通知三次未按期维修或维修不彻底,发包人有权另行委托进行维修,由承包人承担维修费用,发包人直接从保修金中扣出。
2、争议
2.1 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
(1)请 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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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采取第 (2) 种方式解决,并约定向(1)成都市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或向(2)成都市高新区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他 1、工程分包
1.1 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 违章建筑物拆除、水电安装 分包施工单位为: 2、不可抗力
2.1 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第39.1条执行。 3、保险
3.1 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发包人投保内容: 无。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无。 (2)承包人投保内容: 按相关规定承包人应参加投保的保险。
4、担保
4.1 本合同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无。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无。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无。 5、合同份数
5.1 双方约定合同份数: 陆份。 6、补充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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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成都高新区芳草街街道办事处
承包人(全称): 四川太平洋城市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 二环路牡丹御园环境风貌整治工程 (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本
工程的所有工程项目由承包人负责保修。
二、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 5 年; 3、装饰工程为 2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 5、绿化工程 1 年;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1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质量保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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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48小时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所发生的费用直接从工程进度款中扣除。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四、质量保证金
1、质量保证金的用途是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限内对工程进行维修的资金。 2、质量保证金按工程结算总金额的5%计取。 3、质量保证金的约定缺陷责任期为十二个月。
4、质量保证金于缺陷责任期满后15日内支付(不计息)。 五、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无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签字)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经办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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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安全施工合同
为在二环路牡丹御园环境风貌整治工程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发包人成都高新区芳草街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人四川太平洋城市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包人)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一、发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臵、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组织对承包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
二、承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四川省、成都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按相关规定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臵、检查、总结和评比。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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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臵的安全机构,应按相关规定配备安全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5、承包人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
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10、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告有关部门,并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三、违约责任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并及时处理善后工作,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全权负责,与发包人无关。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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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处理;若承包人不及时处理,发包人将根据造成事故的严重程度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加倍处罚承包人,处罚费用及相关费用直接从发包人应付承包人的款项中予与扣除。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或(签字)委托代理人:
经办人:
年 月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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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日
附件3:
廉 政 合 同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加强我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预防和减少投资建设中的经济违规违法行为,保证工程建设优质、高效、有序地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招标法》,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芳草街街道办事处 (以下简称甲方)和四川太平洋城市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自愿签订二环路牡丹御园环境风貌整治工程廉政合同。
一、甲、乙双方约定
1、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国家和省、市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关于加强建筑工程设施建设管理和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2、甲、乙双方应认真执行双方签订的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3、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或合同文件另有规定外,甲、乙双方的业务活动均应支持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严禁从事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的不正当交易。
4、甲、乙双方有对本方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的义务。
5、甲、乙双方应加强对本方人员廉政监督、建立和健全廉政制度,杜绝本方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
6、甲、乙双方如发现对方人员业务活动中有不廉行为,有权提醒对方并督促期纠正,或直接向对方法人代表、纪检部门如实反映情况和认真查处本方人员违纪违法行为。
二、甲方在廉政建设方面的责任
1、甲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乙方索要或收受回扣。
2、甲方不得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3、甲方工作人员及其亲友不能参加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娱乐和旅游活动。
4、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家属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省、出国等提供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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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乙方介绍其家属或亲友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转包、劳务等经济活动。
6、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强行推荐分包单位;不得强行要求乙方购买合同规定外的任何材料和设备。
7、工作人员不得在家里接待乙方有关工程事项的询访。
8、甲方不得滥用职权影响和干扰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工程安全。 三、乙方在廉政建设方面的责任
1、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工作人员行贿和馈赠礼品。
2、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名义向甲方工作人员报支需由其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邀请甲方工作人员或其亲友吃、喝、玩、娱乐等活动。 4、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或个人购臵、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家电和办公用品等。
5、不得以任何理由(诸如:工程事项等)到甲方工作人员家里询访。 四、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一条第1—5款和第二条的,除按甲方单位及其上级党政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规定和有关建筑工程设施规定处分外,对当事人给予经济处罚,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本合同第一条第1—5款第三条的,除按乙方单位及其上级党级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工程建筑基础设施建设有关行业规定处罚外,视情节轻重和造成损失大小分别给予其所承担工程款总额的3%至5%的违约罚款,并上报省、市有关(建筑)部门,建议给予一年至三年不得进行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对督查单位的约定
双方约定:本“廉政合同”的督查单位为区纪委监察局、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行业主管部门。
六、本“合同”有效期自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为止。 七、本“合同”作为 本 项目附件,与工程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协议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八、本“合同”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持两份,送交督查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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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签约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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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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