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后续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龙政综〔2011〕2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9号)、《龙岩市区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规定》(龙政综〔2010〕414号》、《龙岩市区保障性住房申请资格审核、配租配售和后续管理实施细则(暂行)》(龙政办〔2011〕12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坚决制止保障性住房资格申请中存在的虚报、瞒报及配租配售后存在的转租、出租、私下出售等行为,切实加强保障性住房申请资格审核及后续管理工作,逐步建立公开、公平、公正和规范有序的保障性住房管理体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准入条件 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地城镇户籍,并在本地工作或居住。申请家庭成员仅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不同代系结构家庭必须一方具有本市市区城镇户籍。
2.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符合政府公布的标准。 3.无自有产权住房,或现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政府公布的标准。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购买、出售、赠与、离婚析产或自行委托拍卖房产。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没有非居住类房屋(包括店面、写字楼等)的。
6.没有享受过房改和住房保障优惠政策购房。
7.保障性住房申请人(不含公共租赁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没有机动车辆(不含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 二、规范程序,建立审核责任制
1.严格制度执行。保障性住房申购必须严格执行居委会(单位)、街道办事处(乡镇)、相关职能部门“三级审核、三榜公示”制度。 2.严格规范程序。保障性住房申购必须先内部审核再公开摇号,不得在审核程序未完成之前进行摇号。
3.完善申请表格制作。申报人家庭信息要填报充分,相关责任人层层把关,责任落实到位。
4.建立审核责任制。各居委会(单位)、街道办事处(乡镇)、应严把审核关口,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得受理。居委会(单位)、街道办事处(乡镇)应对所申报材料的审核真实性负责,并由街道办事处(乡镇)
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审核差错率高的居委会(单位)、街道办事处(乡镇)将予以通报批评,对差错率连续居高的,将予以责任追究。
5.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在保障性住房建设、供应、售后、租后管理等过程中,如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应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工作人员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加大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审核力度
1.建立资格审核联审制度。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与国土、房产、民政、公安、人事、劳动社保、地税、公积金等部门建立跨部门住房保障申请资格审核信息共享服务系统,为住房保障资格审核提供基础数据查询,增强资格审核工作准确性,提高监管工作效率。
2.强化轮候家庭资格审核。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对已经通过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资格审核尚未配租配售的家庭,或已配租配售入住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的家庭或正在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进行资格复查。重点审核申请人及申请家庭成员是否存在瞒报、虚报住房、收入、资产等情况。
3.加大违规申请家庭惩处力度。在审核过程中发现申请家庭弄虚作假、隐瞒家庭人口、户籍、收入、资产和住房等状况的,应作出取消申请资格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通过政府网站或相关媒体予以公开曝光。该类家庭被取消申请资格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 四、强化公职人员申请家庭审核把关
要把保障性住房公职人员申请家庭作为重点审核对象,切实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
1.严把申请关。一是公职人员(含非在编人员)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必须对申请人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把关,签字后加盖单位公章。二是对非在编人员实行双重审核。非在编人员应以居委会名义进行保障性住房申请资格申报,聘用单位需出具户籍、收入和住房等情况证明,并提出审核意见。
2.严把审核关。一是国土、房产、民政、公安、人事、劳动社保、地税、公积金等部门对公职人员家庭应作重点审核,对提供资料不实的,取消其申请资格。二是对民办医疗卫生、学校等单位,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公示时,应在单位名称后注明民办机构等。三是对在编公职人员隐瞒真实身份,通过其他身份或渠道申报保障性住房的,一律取消申请资格。四是对以公职人员名义申购保障性住房的,相关申报资料未明确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要求其重新核实、填报相关信息,并签署承诺书,以保证相关资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3.强化信息公示公开。公职人员申请家庭公示信息必须明确注明是否为在编或非在编人员、职务、岗位等。属非在编人员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公示时,应注明非在编人员、岗位等信息。
4.严肃处理违规申请公职人员。监察部门应切实加强保障性住房审核工作的监督,把公职人员申请家庭作为重点监督对象。对在编公职人员
隐瞒真实身份、收入及其他基本情况的,通过其他身份或渠道申报保障性住房的,有关单位及人员审核不认真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或单位的责任,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 五、强化保障性住房购房人(承租人)管理
一是限制购买住房及非居住类房屋。有以下情形的应退出已购、已租保障性住房:保障性住房购房人在未取得保障性住房完全产权之前,购买其他住房、非居住类房屋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未解除租赁合同,购买其他住房、非居住类房屋的。否则各级土地、房管部门不得办理其他住房、非居住类房屋合同网上备案等相关权属登记手续。 二是做好保障性住房土地收益等价款收取工作。各地应制定和完善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有关政策,明确对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不满5年的,或满5年但尚未取得完全产权的购买人,不得转租转售;满5年的购房人需取得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应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土地收益等价款按照申请取得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之日的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市场指导价与原购买保障性住房价格差价的一定比例收取,收取比例中心城市按90%收取(不含装修价款),各县(市)原则上参照执行。 六、进一步提高住房保障工作的透明度
1.加大住房保障工作的宣传力度。通过各种媒体的宣传,让群众及时了解住房保障方面的有关政策及工作进展情况,提高各项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促进住房保障工作的健康有序开展。
2.做好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的公示工作。通过政府网站、报纸、电视等媒体多渠道进一步加大申请家庭信息公示力度、增加信息公示内容、延长公示时间。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向社会开通并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采取多种方式接受群众举报、投诉,鼓励社会公众对住房保障工作进行监督;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邀请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代表、政风行风监督员对保障性住房资格审核、评分摇号全过程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3.在开展专项核查期间,允许已取得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资格的申请人家庭主动承认错误,申请退出配租配售轮候资格。符合今后批次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时,可重新报名。 七、强化保障性住房动态跟踪管理
1.强化轮候家庭管理。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定期对已通过资格审核的申请家庭进行复核。在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前,应对轮候家庭的基本情况进行复核;并在轮候家庭办理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入住手续前再进行复核。
2.强化入住家庭管理。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每年应会同建设、民政、公安等有关部门,组织街道(乡镇)对正在享受廉租住房配租、经济适用住房配售的家庭基本情况进行复核。发现保障性住房住户违反规定将保障性住房出租、转租、转借、调换、转让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的行为,应限期整改。对在整改期限内未整改的,作出收回处理决定。监察、效能部门加强监督。
3.强化现代科技监管手段。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应充分利用房产管理部门信息共享服务系统,建立已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家庭的房产交易管理工作,制止违规房产交易、转让行为。
4.强化房地产中介机构管理。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代理未取得完全产权的保障性住房的出租、买卖业务。违规代理的,各级工商部门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各级建设、房管部门注销其机构备案和取消其机构网签资格。 5.强化物业机构管理。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应在合同中明确受聘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配合做好保障性住房居住情况的监管。物业服务企业发现有改变使用性质或居住人与配租配售家庭成员不一致的,应及时告知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配合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做好入户调查、邻里走访、受理举报等动态跟踪工作,并协助督促违规家庭整改。对不履责或履职不到位的物业服务企业解除聘用合同,各级房管部门将该企业纳入不诚信企业名单。
八、各县(市)人民政府可结合当地实际,制订相关管理办法。 特此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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