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挂靠⾏为,是指建筑施⼯企业(即挂靠企业)或个⼈以其他建筑施⼯企业(即被挂靠企业)的名义承包⼯程的⾏为。那么国家针对挂靠⾏为具体的⼀些的规定是怎样的?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建筑⼯程挂靠法律如何规定⽅⾯的知识,欢迎⼤家阅读!
建筑⼯程挂靠法律如何规定
我国法律法规对何谓挂靠、挂靠的法律关系等均⽆明确的规定,只是为了解决诉讼中的有关程序性问题,个体⼯商户、个⼈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商户、个⼈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
针对建筑⼯程挂靠,更⽆相关具体明确的规定,但根据前述⼯程挂靠的概念可知,⼯程挂靠主要是指不具备承接某项⼯程资质要求的单位或个⼈,以某个具备资质条件的企业名义去承接施⼯任务的⾏为。针对该种⾏为,《建筑法》及《建设⼯程质量管理条例》作出了明确的禁⽌性规定。
《建筑法》第26条规定,“承包建筑⼯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程。”“禁⽌建筑施⼯公司超越本公司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其他建筑施⼯公司的名义承揽⼯程。禁⽌建筑施⼯公司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使⽤本公司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公司的名义承揽⼯程。”
《建设⼯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5条规定,“施⼯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程。”“禁⽌施⼯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单位的名义承揽⼯程。禁⽌施⼯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以本单位名义承揽⼯程。”另外,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3条、第16条规定,“建筑业企业……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不得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不得⾮法扣压、没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基于上述规定,《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程施⼯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建设⼯程施⼯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效:
(⼀)承包⼈未取得建筑施⼯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借⽤有资质的建筑施⼯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程必须进⾏招标⽽未招标或者中标⽆效的。”该《解释》第四条同时规定,“承包⼈⾮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借⽤有资质的建筑施⼯企业名义与他⼈签订建设⼯程施⼯合同的⾏为⽆效。⼈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百三⼗四条的规定,收缴当事⼈已经取得的⾮法所得。”很显然,法律、法规,包括规章、司法解释均对⼯程挂靠⾏为做了禁⽌性规定及否定性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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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2021年1⽉1⽇起正式施⾏,《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程问题# 点击这⼉#进⾏查看!若需帮助可#咨询店铺⼯程建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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