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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惠州市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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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惠州市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十届二次全会、全国、全省建设工作会议以及2008年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暨第一季度防范重特大事故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对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效遏制重特大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省建设厅《2008年建筑施工安全工作要点》的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思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管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依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通过全面深入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活动,控制和减少施工伤亡事故的发生,进一步提高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水平。

二、工作目标

通过深化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活动,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各项安全生产措施落实到位,确保预防高空坠落和施工坍塌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实现2008年全市建筑施工安全事故死亡人数不突破省建设厅、市下达给全市建筑施工的安全生产事故控制指标。

三、组织领导

成立惠州市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全市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各县、区也成立相应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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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和实施方案。

组长:侯经能

副组长:罗兴辉、陈映业、陈训政; 成员:颜昌荣、廖友来、陆植康;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到,办公室设在我局建管科(2167168),负责建筑施工专项整治的组织实施工作。办公室主任由颜昌荣兼任,副主任由廖友来、陆植康兼任。

四、整治依据

整治依据是《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建筑工程预防坍塌事故若干规定》、《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等有关文件和标准。

五、整治范围

整治范围为全市范围内各在建工程 六、整治内容

(一)、施工企业根据建筑工地实际制定预防高处坠落和施工坍塌的措施及组织实施的情况;对从事高处作业和深基坑、外脚手架、高支模、起重机械设备等特种作业人员的规范操作知识和自我防护、保护教育培训落实情况。

(二)、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初始登记、安装告知、使用登记以及日常维护保养情况。

(三)、施工企业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情况,检查容易发生高处坠落、坍塌部位的安全防护情况。

(四)、施工企业对专项应急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演练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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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施工企业对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和重大危险源公示以及专人负责制度情况。

(六)、监理公司对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及专家论证进行审查、审核程序上是否符合规定;对施工现场容易发生高空坠落和施工坍塌的部门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检查的情况。

七、实施步骤 (一)部署动员阶段

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筑业企业、监理公司成立本地区、本企业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本地区、本企业预防高空坠落和施工坍塌专项整治工作,对开展专项整治工作进行部署。

(二)观摩学习阶段

5月中旬,我局将组织积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筑业企业、监理公司负责人参加的全市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示范工地现场观摩会,规范全市建筑施工现场高处作业和预防施工坍塌的安全防护措施设置。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要在本地区选定1至2个在建工程作为本地区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示范工地,并组织本地区施工、监理企业参观学习。

(三)自查自纠阶段

4月至8月,各建筑业企业、监理公司要根据整治内容的要求,对各在建工地进行全面的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要有整改方案、措施和专人负责,及时消除施工现场安全隐患。各建筑业企业和监理公司要把自查自纠情况于9月5日前上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施工安全监督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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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检查执法阶段

9月至11月,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对本地区在建工地进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切实消除施工现场安全隐患,对拒不整改的企业要进行严肃处理。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于11月21日把检查情况书面报我局。

11月下旬,我局将对全市在建工地专项整治情况进行监督执法检查。

(五)12月上旬,我局召开全市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总结大会,总结专项整治的效果和经验,巩固预防高空坠落和施工坍塌工作实效。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各单位要充分认识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情,精神组织,严密部署,狠抓落实,定期汇总实施情况,及时提出改进意见,确保整治工作扎实有效的开展。

(二)大力开展宣传活动。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搞好的监督,把整治工作的目的、要求和内容传达到每一岗位、每一个干部、职工、农民工。

(三)严格专项整治的检查工作。各单位对建筑工地存在的问题和隐患,要“定人、定时、定措施”,做到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建筑施工安全。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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