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
为加强生产现场安全管理和生产过程控制,强化人员作业行为管理,完善现场警示标志,规范相关方管理及变更管理制度,控制和消除生产过程中的潜在风险,实现安全生产,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2.1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各基层单位生产现场、生产过程及作业行为。 2.2 需进行危险作业管理的作业范围有: 2.2.1 危险区域动火作业 2.2.2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2.2.3 高处作业 2.2.4 大型吊装作业 2.2.5 交叉作业
2.2.6 其他危险作业 3 职责与分工 3.1 主管部门
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负责公司内各项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监督执行 3.2 相关部门
3.2.1 生产技术部门协助主管部门监督各项作业中的安全工作。 3.2.2 行政办公室负责规定职责内的各项安全作业工作。
3.2.3 各部门、车间认真贯彻执行本制度,保障各项作业安全实施。
4 内容与要求
4.1 生产现场管理和生产过程控制
4.1.1 各单位应对生产现场和生产过程、环境存在的风险和隐患进行辨识、评估分级,并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4.1.1.1 严禁架空电线跨越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
4.1.1.2 非经允许,禁止与生产无关人员进入生产操作现场。应划出非岗位操作人员行走的安全路线。
4.1.1.3 行灯电压不应大于36V。在金属容器内或潮湿场所,则电压不应大于12V。 4.1.1.4 生产现场应设应急照明。正常照明中断时,应急照明应能自动启动。
4.1.1.5 对“三违”行为的管理,参见公司《“三违”行为管理制度》。
4.1.1.6 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时,应当安全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安全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4.1.2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4.1.2.1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a 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切割等动火作业所需工器具的安全可靠性,不得带病使用。 b 需动火作业的设备、容器、管道等应与正在生产的系统采取可靠的隔绝措施,如加上盲板或断开等,并清洗置换合格,符合动火作业的安全要求。 c 动火作业现场周围的易燃易爆物质应清理干净。动火作业的物件上若沾染有易燃易爆物质,在动火前应将其清除干净,清除时应采用不产生火花的铜玻合金或不锈钢制作的工器具,严禁用铁器工具敲打,以免产生火花。
d 使用气焊切割动火作业时,溶解乙炔气瓶、氧气钢瓶不得靠近热源,不得放在烈日下曝晒,并禁止放在高压电源线及生产管线的正下方。两瓶之间应保持不小于5m的安全距离,与动火作业点明火处均应保持10m以上的距离。
e 如需在高处进行动火作业,除按规定办理动火证外,还必须按规定同时办理高处作业安全许可证。
f 加强特殊作业环境下动火作业的监控。如高处动火作业应清除地面上的易燃易爆物质,并采取围档及接火盘防止火花飞溅和火花溅落的安全技术措施,同时在动火地点地面上应设置专职的看火人员。如遇有五级(含五级)以上大风天气时,应停止室外高处动火作业。露天作业遇下雨天气时,应停止焊接、切割作业。夜间动火作业的现场应有足够的照明设备。设备容器内动火作业时所使用的照明电源,除采用安全电压外,其灯具还须符合防爆安全要求。 g 保持动火作业现场的空气流通。如在设备容器内进行动火作业时,应将设备容器上的人孔、法兰孔等打开,进行自然通风,或采取机械通风等办法。
h 动火作业现场应备有足够数量、且适宜有效的消防器材。保持现场通道畅通和消防道路畅通。设置必要的看火人员,看火人员在动火作业过程中不得随意离开现场,当发现有异常情况时,应及时通知停止作业,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i 在动火作业过程中,若发生异常变化或出现异常爆鸣,以及动火作业人员感到身体不适,有中毒症状,应立即停止动火作业,撤离作业现场。同时应查明原因,采取相应的措施。等上述情况恢复正常,重新采样分析合格,并经有关人员重新审查批准后,方可继续从事动火作业。
j 动火作业结束后,动火作业人员应消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作业现场。 4.1.2.2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a 必须保证要进入的设备与生产系统可靠隔绝,加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不允许采用关闭阀门、加水封等办法代替。并清洗、置换。作业单位要做好严密的劳动组织工作,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由设备所属单位对将进入设备人员进行必要的技术交底和安全教育。
b 进入设备作业前,由设备所属单位进行可靠的置换冲洗,确保清除干净。符合安全要求后由安办办理安全作业许可证。
c 禁止用氧气吹风。进入有腐蚀性、窒息、易燃、易爆、有毒物料的设备内作业时,必须穿戴适用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防毒面具。
d 设备内作业必须设作业监护人,监护人应由有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人必须认真负责,坚守岗位,并与作业人员保持有效的联络。
e 设备内应有足够的照明,照明电源必须是36V以下的安全电压,如在潮湿场所内,照明灯具的电压不得超过12V。
f 严禁在作业设备内向外投掷工具及器材。
g 在设备内动火作业,除执行公司有关安全动火的规定外,动焊人员离开时,须认真检查,防止将焊、割炬等物件留在设备内。
h 作业完工后,经检修人、监护人、使用部门负责人共同检查,确认设备内无人、工器具等方可封闭设备孔。
4.1.2.3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a 高处作业是指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
b 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必须经安办办理登高安全作业许可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c 登高安全作业许可证审批人员应赴高处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高处作业。
d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和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酒后人员等,不准进行高处作业。
e 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查验登高安全作业许可证,检查确认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施工,否
则有权拒绝施工作业。
f 高处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作业前要检查,作业中应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
g 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 h 高处作业前,施工单位应制定安全措施并填入登高安全作业许可证内。
i 不符合高处作业安全要求的材料、器具、设备不得使用。
j 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不准投掷工具、材料及其它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坠落。
k 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根据现场情况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系。 l 在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进行带电高处作业时,必须使用绝缘工具或穿均压服。
4.1.2.4 大型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a 各种起重吊装作业前,应由安全保卫部门办理安全作业许可证。应预先在吊装现场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施工人员及车辆禁止入内。
b 吊装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雪、大雾及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c 起重吊装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高处作业时遵守高处作业安全规定。 d 吊装作业前必须对各种起重吊装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及吊具、索具进行详细的安全检查,吊装设备的安全装置要灵敏可靠。吊装前必须试吊,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 e 作业中,必须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起重吊装指挥信号统一指挥。
f 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点,未经生产、技术部门审查批准,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g 任何人不得随同吊装重物或吊装机械升降。在特殊情况下,必须随之升降的,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过现场指挥人员批准。
h 起重吊装作业现场如须动火,严格执行动火安全规定。
i 起重吊装作业时,起重机具包括被吊物与线路导线之间应保持安全距离。1KV以下的距离≥1.5m;10KV的距离应≥2m; 35KV的距离≥4m。
j 外协作业时,应按照《相关方管理制度》相关内容执行。
k 起重吊装作业时,必须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 l 悬吊重物下方及吊臂下严禁站人、通行和工作。
4.1.2.5 交叉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a 审查和落实相关作业指导书中有关交叉作业的安全措施,并进行安全交底。 b 组织交叉作业各方商定各自的施工范围及安全注意事项,施工场地尽量错开。 c 无法错开的垂直交叉作业,层间必须搭设严密、牢固的防护隔离设施。 d 交叉作业通道应保持畅通。
e 在夜间和光线不足的地方禁止进行交叉作业。 f 有危险的出入口处应设围栏或悬挂警告牌。
g 隔离层、孔洞盖板、栏杆、安全网等安全防护设施严禁任意拆除。必须拆除时,应征得原搭设单位的同意,并采取临时安全施工措施。作业完毕后立即恢复原状并经原搭设单位验收。 h 严禁乱动非工作范围内的设备、机具及安全设施。
i 交叉作业时,工具、材料、边角余料等严禁上下投掷,应用工具袋、箩筐或吊笼等吊运。吊物下方严禁站人或逗留。
j 在系统试运时进行交叉作业,必须执行工作票制度,必要时由试运人员进行监护。
4.1.3 安全作业许可证管理制度
4.1.3.1 各基层单位应对动火作业、受限空间内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等危险性较高的作业活动实施作业许可管理,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作业许可证应包含危害因素分析和安全措施等内容。
4.1.3.2 申办安全作业许可证的程序
a 作业或被作业部门指定专人向安办提出申请。
b 安全作业许可证由安办签发并进行监督,签发部门应注重时效性。 4.1.3.3 安全作业许可证的内容 a 注明作业内容和作业的起止时间。 b 规定具体的防范措施和作业区域。 c 需通知的相关部门和具体的防护要求。 d 作业负责人和作业监护人。
4.1.3.4 安全作业许可证的使用要求
a 严格遵守作业的起止时间,如超时应及时补办相应手续。 b 对作业区域应有明确的警戒标识。
c 防范措施应告知所有作业人员,并按规定穿戴和使用防护用品。 d 作业监护人应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和做其他工作。
e 作业完成后应及时按防范标准清理作业现场,通知相关部门撤除警戒标识,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作业完毕。
f 作业涉及到企业关键装置和重点部位时应进行风险评价和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4.2 作业行为管理
4.2.1 各基层单位应加强生产作业行为的安全管理。对生产作业过程中人的不安全行为进行辨识,并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4.2.2 对危险性大的作业实行许可制、工作票制。要害岗位及电气、机械等设备,应实行操作牌制度。
4.2.3 企业应当为从业人员配备与工作岗位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4.2.4 在全部停电或部分停电的电气设备上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a 拉闸断电,并采取开关箱加锁等措施; b 验电、放电; c 各相短路接地;
d 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标示牌和装设遮拦。 4.3 警示标识管理
4.3.1 安全标志使用要求
4.3.1.1 凡公司所用的安全标志的图形、颜色及材质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安全标志》GB 2894-1996的要求。
4.3.1.2 安全标志牌应有专人负责制作、保管、挂设。
4.3.1.3 做到人人珍惜安全标志牌,对故意损坏者应加倍赔偿。
4.3.2 安全色。安全色是表达信息含义的颜色,用来表示禁止、警告、指令、指示等。其作用在于使人们能迅速发现或分辨安全标志,提醒人们注意、预防事故发生。 a 红色。表示禁止、停止、消防和危险的意思。 b 蓝色。表示指令,必须遵守的规定。
c 黄色。表示通行、安全和提供信息的意思。
4.3.3 安全标志。安全标志是指在操作人员容易产生错误,有造成事故危险的场所,为了确保安全,所采取的一种标示。此标示由安全色、几何图形符合构成,是用以表达特定安全信息的特殊标示。设置安全标志的目的是为了引起人们对不安全因素的注意、预防事故发生。 4.3.3.1 提示标志。是向人们提示目标的方向、用于消防提示,消防提示标志的底色为红色文字、图形为白色。
4.3.3.2 指令标志。是告诉人们必须遵守的意思。图形为白色指令。
4.3.3.3 警告标志。是使人们注意可能发生的危险。图形警告符号及字体为黑色,图形底色为黄色。
4.3.3.4 禁止标志。是不准或制止人们的某种行为。图形为黑色,禁止符号与文字底色为红色。
4.3.4 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4.3.4.1 生产现场安全标志应根据有关安全标识管理制度,结合现场实际情况进行规范制作。 4.3.4.2 应根据各单位设备特点,有针对性的设置安全标志。 4.3.4.3 生产现场安全色及安全标牌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提示:绿色。安全状态通行,用于安全通道、行人车辆通道、人行通道等场所。 b 警告类:黄色。① 机械伤人,用于机械操作场所、机械维修场所。② 高压危险,用于各高压电气设备及场所。 c 指令类:蓝色。 ① 必须戴耳塞,用于噪音较大的设备间。 ② 必须系安全带,用于登高、下井作业场所。③ 必须戴安全帽,上下交叉作业、起重吊装作业等。 d 禁止类:红色。①禁止合闸,用于电气设备检修时。 ②禁止通行,用于设备场所危险区域。 ④禁止吸烟,用于各生产现场、集控室。⑤需要禁止规定的其他场所。 4.4 相关方安全管理
参见《相关方安全管理制度》。 4.5 变更管理
4.5.1 变更指管理变更、人员变更、工艺变更、设备设施变更、场所变更。变更管理是指对人员、工作过程、工作程序、技术、设施等永久性或暂时性的变化进行有计划的控制。 a 管理变更。政策法规和标准的变更、公司机构和人员的变更、管理体系的变更等。 b 人员变更。新入厂职工、内部岗位调动、离岗复岗、临时来厂人员等。
c 工艺变更。因新、改、扩建项目引起的技术变更;原料及介质变更;工艺流程及操作条件等变更;工艺设备的改进;操作规程的变更等。
d 设备设施变更。因更换与原设备不同的设备和配件;设备材料代用;临时性的电气设备变更等。
e 场所变更指工作场所、环境发生变化。
4.5.2 管理变更时,由生产技术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在全公司范围内培训、学习。
4.5.3 人员变更管理
a 新员工入厂和厂内员工调换岗位的,按照《安全培训教育制度》中有关内容进行三级教育。 b 外来施工队伍按照《相关方管理制度》中有关内容执行。
c 进入企业参观、学习的人员,由接待部门负责对其进行安全注意事项教育,并指派专人负责带队。
4.5.4 工艺变更管理
由生产技术部门制定所需的新规程、制度,并对使用单位、人员进行工艺变更培训教育。教育内容包括变更的内容、使用注意事项、新的规程制度等,使操作者掌握变更后的安全操作技能。
4.5.5 设备设施变更管理
4.5.5.1 由变更负责部门制定新的技术操作规程、制度等,并对使用单位进行变更培训教育。教育内容包括变更的内容、使用注意事项、新的规程制度等,使操作者掌握安全操作的技能。 4.5.5.2 在报废、拆除生产设施时,按照《生产设施安全管理制度》中有关内容执行。 4.5.6 场所变更时由场所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其职工进行变更交底和安全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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