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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国燃料总公司所属企业1997年度总机构
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标 签】中国燃料总公司,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税函﹝1998﹞41号【发文日期】1998-01-23【实施时间】1998-01-23【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企业所得税
北京、天津、河北、河南、广东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燃料总公司《申请向直属公司分摊一九九七年管理费的报告([1997]中燃财字38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法规,经审核,同意该公司1997年向所属企业提取8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法规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法规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燃料总公司所属企业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一九九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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