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弱电工程分包合同协议书

来源:欧得旅游网
弱电分包工程合同书

第一部分 协议书

总承包人(全称): 某某建筑有限公司 分包人(全称): 某某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 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鉴于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发包人”)与总承包人已经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以下称为“总包合同”),总承包人和分包人双方就分包工程施工事项经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分包工程概况

分包工程名称:某某工程弱电工程设计及施工 分包工程地点:

分包工程承包范围:依据招标文件、招标图纸与工程规范所示本工程的弱电系统工程的所有工程内容。

承包内容:弱电工程的设计、材料设备采购、试验、加工制作、运输、安装、测试、管理、清洁、产品维护、验收、保修、培训、售后服务等工作。

但除弱电系统各楼层主桥架、垂直桥架、广播及闭路电视监控系统的管道外。 水系统阀门、传感器的安装由总包负责(产品保护由分包人负责) 二、分包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整(RMB¥:元 ) 其中:

设备价:整(RMB¥:元)

工程管理费、安装及系统调试费造价:整 (RMB¥:元) 三、工期

本分包工程定于 年 月 日竣工;

由于分包人原因未按合同工期竣工的,工期延误违约金标准为:每延期一日按弱电工程结算总造价的万分之叁和分包人投标自报的工期违约金标准两者之间的较高者计算。

由于非分包人原因未按合同工期竣工的,分包人将延误的原因和需延迟的时间书面上报总承包人审核并经建设单位书面认可后,工期可相应顺延。

四、工程质量标准

本分包工程质量标准双方约定为:确保一次性验收合格率100%,争创“白玉兰”奖,同时必须达到政府相关部门规定的竣工验收备案制要求。若由于本分包人的原因达不到上述约定的质量标准中

的任何一项,工程质量违约金标准为:按弱电工程结算总造价的百分之叁和分包人投标自报的质量违约金标准两者之间的较高者计算。

五、组成分包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有时); 3、投标书及其附件、询标回复;

4、除总包合同工程价款之外的总包合同文件; 5、本合同专用条款; 6、本合同通用条款;

7、本合同工程建设标准、图纸及有关技术文件; 8、招标文件(含补充招标文件)及招标答疑文件;

六、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七、分包人向总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和质量标准,完成本协议书第一条约定的工程(以下简称为“分包工程”),并在质量保修期内对发包人承担保修责任。

八、总承包人向分包人承诺,在收到发包人该分包工程款项后,会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本协议书第二条约定的合同价款(以下简称“分包合同价”),以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九、分包人向总承包人承诺,履行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总承包人的所有义务,并 与总承包人承担履行分包工程合同以及确保分包工程质量的连带责任。

十、合同的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自总承包人、分包人双方签字盖章并加盖见证方公章且分包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提交了合格的履约保函后生效。

十一、合同见证及其他

建设单位作为本合同的见证方,但这并不改变本合同的分包性质,也并不意味着分包人有权向建设单位主张权利;同时,这并不意味着减轻或免除总承包人按照总包合同约定应向建设单位承担逾期竣工、质量、安全等一切责任。

本合同中涉及有关需要建设单位确认的事项或与总承包人共同确认的事项或建设单位股东指定审价单位进行审价等涉及建设单位的约定,并不改变本合同的分包性质,也并不意味着分包人有权向建设单位主张权利;同时,这并不意味着减轻或免除总承包人按照总包合同约定应向建设单位承担逾期竣工、质量、安全等一切责任。

总承包人:(公章) 分包人:(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见证方:(公章)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l、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款所赋予的定义:

1.1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分包工程施工的条款。

1.2 专用条款:是总承包人与分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 发包人:又称建设单位,指在总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 总承包人:指在总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 以及在本分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和经发包人确认的具有与分包人签订本分包合同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 分包人:指在本分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总承包人接受的具有分包该工程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6 总包工程:指由发包人和总承包人在总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7 分包工程:指由总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范围内的工程。

1.8 工程师:指在总包合同中约定的由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总包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和总承包人在总包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1.9 项目经理:指总承包人在总包合同专用条款和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履行总包合同及本合同的代表。

2.1 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有时);

(3)、分包人的报价书、投标函、询标回复及其附件; (4)、除总包合同工程价款之外的总包合同文件; (5)、本合同专用条款; (6)、本合同通用条款;

(7)、招标文件(含补充招标文件)及招标答疑文件; (8)、本合同工程建设标准、图纸;

合同履行过程中,总承包人和分包人协商一致的其他书面文件也构成合同的组成文件,但形成时间在后的文件,具有优先解释的效力。

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应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 由分包人和总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时,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8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 3.1语言文字

除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本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应与总包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相同。

3.2适用法律和行政法规

除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应与总包合同中规定适用的法律、法规相同。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3.3适用工程建设标准

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的工程建设标准的名称;本合同专用条款没有具体约定的,应使用总包合同中所规定的与分包工程有关的工程建设标准。总承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分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工程建设标准。

本合同中没有相应工程建设标准的,应由总承包人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分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分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总承包人确认后执行。

4、图纸

4.1 总承包人应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 向分包人提供图纸。分包人需要增加约定以外图纸套数的,总承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分包人承担;如根据总包合同,总承包人对工程图纸负有保密义务的,分包人应负责分包工程范围内图纸的保密工作,分包人的保密义务在分包合同终止后,应当继续履行。

4.2 如分包工程的图纸不能完全满足施工需要,并且总承包人委托分包人进行深化施工图设计的,分包人应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在原分包工程图纸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工

程建设标准进行深化设计,分包人的深化设计须经过总承包人和建设单位确认后方可进行施工。如分包人不具备相应的设计资质,应由总承包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深化设计。分包人应对自行设计的图纸负有全部的法律责任。关于总承包人委托分包人进行深化施工图设计的范围及发生的费用,双方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3 总承包人提供的图纸不能满足分包工程施工需要时,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复制、重新绘制、翻译、购买标准图纸等的责任和费用承担。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总包合同

5.1 分包人对总包合同的了解

总承包人应提供总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供分包人查阅。当分包人要求时,总承包人应向分包人提供一份总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的副本或复印件。分包人应全面了解总包合同的各项规定(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

5.2 分包人对有关分包工程的责任

除本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分包人应履行并承担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总承包人的所有义务与责任, 同时应避免因分包人自身行为或疏漏造成总承包人违反总包合同中约定的总承包人义务的情况发生。

5.3 分包人与发包人的关系

分包人须服从总承包人转发的发包人或工程师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指令。未经总承包人允许,分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分包人不得直接致函发包人或工程师,也不得直接接受发包人或工程师的指令。如分包人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将被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

6、指令和决定 6.1 总承包人指令

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总承包人随时可以向分包人发出指令,分包人应执行总承包人根据分包合同所发出的所有指令。分包人拒不执行指令,总承包人可委托其他施工单位完成该指令事项,发生的费用从应付给分包人的相应款项中扣除。

6.2 发包人或工程师指令

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分包人应执行经总承包人确认和转发的发包人或工程师发出的所有指令和决定。

7、项目经理

7.1 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写明。

7.2 项目经理可授权具体的管理人员行使自己的部分权利,并在认为有必要时可撤回授权,授权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委派书及撤回通知作为分包合同的附件。

7.3 总承包人所发出的指令、通知, 由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分包人,分包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自己的姓名及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项目经理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项目经理在48小时后未予书面确认的,分包人应于总承包人发出口头

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项目经理在分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7天内不予答复,应视为分包人要求已被确认。分包人认为总承包人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总承包人在收到分包人申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紧急情况下,项目经理可发出要求分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分包人如有异议也应执行。如总承包人发出错误的指令,并给分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则总承包人应给予分包人相应的补偿,但因分包人违反分包合同引起的损失除外。

7.4 项目经理应按分包合同的约定,及时向分包人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图纸并履行其它约定的义务,否则分包人应在约定时间后24小时内将具体要求、需要的理由及延误的后果通知总承包人,项目经理在收到通知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应承担因延误造成的损失。

7.5 总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8、分包项目经理

8.1 分包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写明。

8.2 分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请求和通知, 以书面形式由分包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的时间后生效。

8.3 分包项目经理按项目经理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分包合同 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项目经理取得联系时,分包项目经理应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项目经理送交报告。责任在总承包人或第三人,由总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分包人,由分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8.4 分包人如需更换分包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总承包人,并征得总承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8.5 总承包人可与分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分包项目经理。 9、总承包人的工作

9.1 总承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一次或分阶段完成下列工作:

(1)向分包人提供根据总包合同由发包人办理的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各种证件、批件、各种相关资料, 向分包人提供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场地。

(2)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组织分包人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图纸会审,向分包人进行设计图纸交底。

(3)提供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设备和设施,并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

(4)随时为分包人提供确保分包工程的施工所要求的施工场地和通道等,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5)负责整个施工场地的管理工作,协调分包人与同一施工场地的其它分包人之间的交叉配合,确保分包人按照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

(6)总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9.2 总承包人未履行前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分包人造成损失的,总承包人赔偿分包人的相应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10、分包人的工作

10.1 分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

(1)分包人应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分包工程进行设计(分包合同有约定时)、施工、竣工和保修。分包人在审阅分包合同和(或)总包合同时,或在分包合同的施工中,如发现分包工程的设计或工程建设标准、技术要求存在错误、遗漏、失误或其它缺陷,应立即通知总承包人。

(2)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完成规定的设计内容,报总承包人确认后在分包工程中使用。总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3)在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 向总承包人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分包人不能按总承包人批准的进度计划施工时,应根据总承包人的要求提交一份修订的进度计划, 以保证分包工程如期竣工。

(4)分包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 向总承包人提交一份详细施工组织设计,总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批准,分包人方可执行。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文明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总承包人,总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因分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分包人应允许总承包人、发包人、工程师及其三方中任何一方授权的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合理进入分包工程施工场地或材料存放的地点,以及施工场地以外与分包合同有关的分包人的任何工作或准备的地点,分包人应提供方便。

(7)已竣工工程未交付总承包人之前,分包人应负责已完分包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分包人自费予以修复;总承包人要求分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8)分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10.2 分包人未履行前款各项义务,造成总承包人损失的,分包人赔偿总承包人有关损失。 11、总包合同解除

11.1 如在分包人没有全面履行分包合同义务之前,总包合同解除,则总承包人应及时通知分包人解除分包合同,分包人接到通知后应尽快撤离现场。

11.2 因本合同第11.1款原因终止分包合同,分包人可以得到: 已完工程价款、分包人员工的遣散费、二次搬运费等补偿。如本合同第11.1款约定的总包合同终止是因为分包人的严重违约,则只能得到已完工程价款补偿。

11.3 在本合同第11.1款解除分包合同的情况下,分包人经总承包人同意为分包工程已采购或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设备,应全部移交给总承包人,由总承包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价格支付给分包人。

12、转包与再分包

12.1 除12.2款规定的情况外,分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的全部或部分再分包给他人。如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或再分包,将被视为根本性违约,总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因解除合同导致的总承包人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包括因此导致的总承包人应向建设单位承担的全部损失)。

12.2 分包人经总承包人同意可以将劳务作业再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12.3 分包人应对再分包的劳务作业的质量等相关事宜进行督促和检查,并承担相关连带责任。 三、工期

13、开工与延期开工

13.1 分包人应当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分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5天, 以书面形式向总承包人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总承包人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分包人。总承包人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分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总承包人不同意延期要求或分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3.2 因总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项目经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推迟开工日期。总承包人赔偿分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14、工期延误

14.1 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分包工程工期延误,经项目经理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总承包人根据总包合同从工程师处获得与分包合同相关的竣工时间延长; (2)总承包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开工条件、设备设施、施工场地; (3)总承包人未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分包工程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项目经理未按分包合同约定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或所发出的指令错误,致使分包工程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5)非分包人原因的分包工程范围内的工程变更及工程量增加; (6)不可抗力的原因;

(7)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或项目经理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4.2 分包人应在14.1款约定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总承包人提出报告。总承包人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5、暂停施工

15.1 发包人或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以书面形式通过总承包人向分包人发出暂停施工指令,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分包人停工和复工程序以及暂停施工所发生的费用,按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

l6、工程竣工

16.1 分包人应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总承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6.2 因分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总承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分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6.3 提前竣工程序按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 四、质量与安全

17、质量检查与验收

17.1 分包工程质量应达到本合同协议书和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质量评定标准按照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因分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分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计算方法或额度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17.2 双方对工程质量的争议,按照总包合同相应的条款履行。

17.3 分包工程的检查、验收及工程试车等,按照总包合同相应的条款履行。分包人应就分包工程向总承包人承担总包合同约定的总承包人应承担的义务,但并不免除总承包人根据总包合同应承担的总包质量管理的责任。

17.4 分包人应允许并配合总承包人或工程师进入分包人施工场地检查工程质量。 18、安全施工

18.1 分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安全标准组织施工,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18.2 在施工场地涉及危险地区或需要安全防护措施施工时,分包人应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总承包人批准后实施,发生的相应费用由总承包人承担。

18.3 发生安全事故,按照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处理。 五、合同价款与支付 l9、合同价款及调整

19.1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总承包人与分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本合同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总承包人与分包人依据工程报价书在本合同协议书内约定。

19.2 分包工程合同价款在本合同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采用其中一种(应与总包合同约定的方式一致):

(1)固定价格。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可调价格。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19.3 可调价格计价方式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分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19.4 分包人应当在19.3款情况发生后10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总承包人,总承包人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在分包工程竣工结算中一并支付。总承包人收到通知后l0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20、工程量的确认

20.1 分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总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总承包人接到报告后7天内自行按设计图纸计量或报经工程师计量。总承包人在自行计量或由工程师计量前24小时应通知分包人,分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分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总承包人不按约定时间通知分包人,致使分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0.2 总承包人在收到分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或因工程师的原因未计量的,从第8天起,分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0.3 分包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总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或其所提交的报告不符合总承包人要求且未做整改的,总承包人不予计量。

20.4 对分包人自行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分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总承包人不予计量。 2l、合同价款的支付

21.1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总承包人向分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

21.2 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0天内,总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总承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1.3 分包合同约定的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合同价款的调整、索赔的价款或费用以及其他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21.4 总承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预付款、进度款),分包人可向总承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

21.5 总承包人不按分包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预付款、进度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分包人可停止施工,由总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六、工程变更 22、工程变更

22.1 分包人应根据以下指令,以更改、增补或省略的方式对分包工程进行变更:

(1)工程师根据总包合同作出的变更指令。该变更指令由工程师作出并经总承包人确认后通知分包人;

(2)除上述(1)项以外的总承包人作出的变更指令。

22.2 分包人不执行从发包人或工程师处直接收到的未经总承包人确认的有关分包工程变更的指令。如分包人直接收到此类变更指令,应立即通知项目经理并向项目经理提供一份该直接指令的复印件。项目经理应在24小时内提出关于对该指令的处理意见。

22.3 分包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应按照总包合同的相应条款履行。分包人应在工程变更确定后ll天内向总承包人提出变更分包工程价款的报告,经总承包人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

22.4 分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1天内不向总承包人提出变更分包工程价款的报告,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22.5 总承包人在收到变更分包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7天内予以确认,无正当理由逾期未予确认时,视为该报告已被确认。

七、竣工验收及结算 23、竣工验收

23.1 分包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分包人应向总承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分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交日期和份数。

23.2 总承包人应在收到分包人提供的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3日内通知发包人进行验收,分包人应配合总承包人进行验收。根据总包合同无需由发包人验收的部分,总承包人应按照总包合同约定的验收程序自行验收。发包人未能按照总包合同及时组织验收的,总承包人应按照总包合同规定的发包人验收的期限及程序自行组织验收,并视为分包工程竣工验收通过。

23.3 分包工程竣工验收未能通过且属于分包人原因的,分包人负责修复相应缺陷并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23.4 分包工程竣工日期为分包人提供竣工验收报告之日。需要修复的,为提供修复后竣工报告之日。

24、竣工结算及移交

24.1 分包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总承包人认可后14天内,分包人向总承包人递交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24.2 总承包人收到分包人递交的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明确的修改意见。总承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7天内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分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之日起7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总承包人。

24.3 总承包人收到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分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5、质量保修

25.1 在包括分包工程的总包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分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分包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保修,具体保修责任按照分包人与总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签订的质量保修书执行。

八、违约、索赔及争议 26、违约

26.1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视为总承包人违约:

(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1.5款提到的总承包人不按分包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3款提到的总承包人不按分包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3)总承包人不履行分包合同义务或不按分包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总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分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总承包人赔偿分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总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

26.2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视为分包人违约:

(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3款提到的如分包人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 (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2.1款提到的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或再分包;

(3)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6.2款提到的因分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竣工的;

(4)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7.1款提到的因分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 (5)分包人不履行分包合同义务或不按分包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分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总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分包人赔偿总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分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

26.3 分包人违反本合同可能产生的后果

如分包人有违反分包合同的行为,分包人应保障总承包人免于承担因此违约造成的工期延误、经济损失及根据总包合同总承包人将负责的任何赔偿费,在此情况下,总承包人可从本应支付分包人的任何价款中扣除此笔经济损失及赔偿费,并且不排除采用其它补救方法的可能。

27、索赔

27.1 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的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27.2 总承包人未能按分包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总承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分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或分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分包人可按总包合同约定的程序以书面形式向总承包人索赔。

27.3 在分包工程施工过程中,如分包人遇到不利外部条件等根据总包合同可以索赔的情况,分包人可按照总包合同约定的索赔程序通过总承包人提出索赔要求。在总承包人收到分包人索赔报告后21天内给予分包人明确的答复,或要求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索赔成功后,总承包人应将相应部分转交分包人。分包人应按照总包合同的规定及时向总承包人提交分包工程的索赔报告,以保证总承包人可以及时向发包人进行索赔。总承包人在35天内未能对分包人的索赔报告给予答复,视为分包人的索赔报告已经得到批准。

27.4 总承包人根据总包合同的约定向工程师递交任何索赔意向通知或其它资料,要求分包人协助时,分包人应就分包工程方面的情况,以书面形式向总承包人发出相关通知或其它资料以及保持并出示同期施工记录,以便总承包人能遵守总包合同有关索赔的约定。分包人积极配合,使得总承包人涉及到分包工程的索赔未获成功,则总承包人可在按分包合同约定应支付给分包人的金额中扣除上述本应获得的索赔款项中适当比例的部分。

28、争议

28.1 总承包人分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件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8.2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分包工程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九、保障、保险及担保 29、保障

29.1 除应由总承包人承担的风险外,分包人应保障总承包人免于承受在分包工程施工过程中及修补缺陷引起的下列损失、索赔及与此有关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

(1)、人员的伤亡;

(2)、分包工程以外的任何财产的损失或损害。 上列损失应由造成损失的责任方承担。

29.2 总承包人应保障分包人免于承担与下列事宜有关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费、诉讼费、指控费和其它开支:

(1)、按分包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分包合同以及保修过程当中所导致的无法避免的对财产的损害;

(2)、由于发包人、总承包人或其它分包商的行为或疏忽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或损害,或与此相关的索赔、诉讼等。

上列损失应由造成损失的责任方承担。 30、保险

30.1 总承包人应为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分包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办理保险。发包人已经办理的保险视为总承包人办理的保险。

30.2 分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30.3 保险事故发生时,总承包人分包人均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30.4 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总承包人分包人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31、担保

31.1 如分包合同要求总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时,总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协商担保方式和担保额度,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31.2 如分包合同要求分包人向总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时,分包人应与总承包人协商担保方式和担保额度,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31.3 分包人提供的履约担保,不应超过总包合同中总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的履约担保的额度。

十、其他

32、材料设备供应

32.1 有关材料设备供应的数量、程序及责任均按总包合同中发包人与总承包人的有关约定履行。 32.2 总包合同约定就分包工程部分由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视为总承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 32.3 除32.2款外的材料设备应由分包人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总承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33、文物

33.1 总承包人根据总包合同,应将涉及分包人施工场地以内需要保护的文物或古树名木通知分包人,分包人在施工中应认真保护,需要采取保护措施时,由总承包人承担所需费用。

33.2 分包人在其施工场地内发现文物,应采取保护措施,并按照总包合同约定的时间和程序报告总承包人。

34、不可抗力

34.1 不可抗力包括的范围以及事件处理同总包合同相应条款。

34.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涉及分包人施工场地的,分包人应立即通知总承包人,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

34.3 分包人承担自身的人员和财产的损失。

34.4 因合同一方延迟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延迟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35、分包合同解除

35.1 总承包人和分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分包合同。

35.2 发生本合同通用条款21.5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28天,总承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预付款、进度款),分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35.3 如分包人再分包或转包其承包的工程,总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35.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承包人分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35.5 分包合同解除程序以及善后处理均按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 35.6 分包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条款的效力。 36、合同生效与终止

36.1 总承包人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36.2 总承包人分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分包人向总承包人交付竣工的分包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36.3 分包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总承包人分包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37、合同份数

37.1 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总承包人分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37.2 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38、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 词语定义

1.3 发包人:指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又称建设单位。 1.4 总承包人:指某某建筑有限公司。 1.5 分包人:某某有限公司。

1.8 工程师:指本工程的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代表,但当在某一条款中同时提及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时,此时的“工程师”应仅指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当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在涉及工期、工程量和价款方面的意见不一致时,以发包人代表的意见为准。

1.15报价书指由分包人根据分包合同的规定,为完成分包工程,提出的分包合同报价。 1.16中标通知书:指由发包人与总承包人共同加盖公章后发出的确定分包人中标的通知。 1.20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且非分包人责任导致的需要增加合同款项的情况,经总承包人确认(因总包原因造成的情况)或者经过建设单位与总承包人共同确认(因非总包原因造成的情况)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27 削减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应该削减合同价款的情况,经过建设单位与总承包人共同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减少的合同价款。

1.28 结算调整价:指追加合同价款和削减合同价款之和。

1.29 结算造价:指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分包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总承包人提交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总承包人对其进行初步审核后,交投资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股东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指定的审价单位和/或国家审计部门审定,审定的工程造价作为本分包工程的结算造价之依据。建设单位不向总承包人承担因总承包人原因增加的造价,对于该部分造价(如有),由总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结算造价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分包合同中标价,二是结算调整价。

1.30 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总承包合同的代表。

1.31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不含本分包合同中约定的应由分包人完成的深化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即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1.32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即指监理有限公司(工程监理单位)和测量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投资监理单位)。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 通用条款第2.1款最后自然段内容不适用。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应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 由分包人和总承包人协商解决,但此解释不得损害建设单位的利益。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时,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8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工程建设标准及规范 3.1 本合同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3.3 适用标准、规范

(1)本工程的技术标准与规范应按照本项目设计单位提供的施工图设计说明书,以及上述设计说明书中明确要采用的国家、部颁、地方的施工技术(验收)规程和规范。

(2)本工程适用标准、规范必须符合上海现行的标准规范;若上海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应按国家标准、规范执行。

(3)如以上要求不一致的地方,以最高要求为准;

以上工程建设标准以外,总包合同中约定的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工程标准均适用于本分包工程。 总承包人向分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的内容和时间 年 月 日 分包人向总承包人提出相应的施工工艺的时间 年 月 日 4.图纸

4.1总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图纸的日期: 年 月 日;

总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图纸的套数: (其中编制竣工图所需的4套图纸可在后期编制竣工图时提供)。

由分包人负责深化设计的部分,由分包人向总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套数: (其中编制竣工图所需的4套图纸可在后期编制竣工图时提供)。向建设单位提供7套施工图纸。

4.2总承包人委托分包人进行深化施工图设计的委托范围及费用承担:本项目整个弱电工程专业设计的所有内容由分包人负责施工图设计,分包人有义务确保其设计方案通过专家评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有任何修改意见,分包人须无条件执行。所需费用已包含在措施项目中的投标报价中,包干使用。。

4.4 如总承包人提供的图纸不完整,分包人应在收到图纸后2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总承包人提交所缺图纸的清单,并列明在不影响进度的条件下总承包人应向分包人补充图纸的最后期限。分包人应至

少提前8天向总承包人提出补充图纸的书面申请。如果分包人未能按上述要求提出书面申请,因图纸来不及补充而造成的工期损失由分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如果总承包人不能在分包人提出的最后期限前补全所缺图纸,则由此造成的工期损失由总承包人承担,工期予以顺延。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7.项目经理(总承包人代表)

7.1 项目经理姓名: ,职称: (任命书作为分包合同附件)。

7.2 总承包人的任何指令和文件只有经总承包人代表或其书面委任的代表签字后方可生效,没有总承包人代表或其书面委任的代表签字的任何来自总承包人的书面文件分包人均可拒绝执行,否则因分包人执行此类指令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损失均应由分包人自行承担,且分包人不应以表见代理作为抗辩。

7.3 总承包人代表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分包人,分包人在回执上加盖分包人公章或分包人部门印章或分包人人员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即行生效。如分包人人员未签署收到时间,以总承包人指令发出的时间为指令生效时间。分包人拒绝签收的,总承包人可以本合同约定的联系方式邮寄送达。

7.5 对于经分包项目经理签署而送达总承包人的任何书面文件,总承包人代表将签署明确的答复意见。若总承包人代表签署的答复意见不明或未签署答复意见,则总承包人代表的签字应仅被理解为总承包人代表已收到分包人的书面文件,并非确认该文件中分包人提出的任何要求。除非经总承包人代表授权,总承包人代表以外的其他人对分包人文件的任何签署均对总承包人无约束力。

7.6 关于工程停工、工期延误或导致总承包人应付价款、费用增加的书面文件,以及不在被授权范围内的任何书面文件均需经总承包人代表签字方为有效,否则总承包人不予认可。

8.分包项目经理

8.1 分包项目经理姓名: 职称: (任命书作为分包合同附件)。 8.2 分包人的任何指令和文件只有经分包项目经理签字后方可生效,没有分包项目经理签字的任何来自分包人的书面文件总承包人均可不予承认,所涉及的合同价款或费用总承包人也概不支付。 8.4 分包项目经理驻现场的时间为每周不少于6天,分包项目经理在本工程施工期间(包括准备和收尾阶段)均须专职在岗,常驻工地,不得兼任除本项目外的其他项目的任何职务。分包项目经理必须带领本项目技术人员参加每周工程例会等总承包人召开的各种会议,因故不能参加时应提前24小时向总承包人提出申请并获得总承包人批准后方可缺席。分包人不得随意调换分包项目经理及主要项目负责人。如需更换,应书面征得总承包人同意,且必须为不低于前任资历(资格、经历)的人员。 8.5 如总承包人认为本工程分包项目经理或者现场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不称职,可要求分包人更换,分包人应在三天内另派不低于前任资力(资格、经历)的人员接替工作。分包人不得要求由于更换分包项目经理引起的工期顺延。

8.6 如分包人未经总承包人同意,更换本工程分包项目经理,总承包人有权要求原分包项目经理在总承包人指定时间内重返工作岗位,同时依招标文件的规定向分包人主张违约金;如分包人未经总承包人同意更换本工程现场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总承包人有权要求相关人员在总承包人指定时间内重返工作岗位,同时依招标文件的规定向分包人主张违约金。

9.总承包人的工作

9.1总承包人应完成下列工作:

总承包人为本分包工程的实施提供的机械设备和(或)其他设施(如有时),及费用承担:提供分包人开工条件,协助分包人的收尾工作;提供分包人合理的办公室、现场宿舍、食堂及仓库或临时堆放场地以满足施工要求;根据总承包人的总进度计划安排,向分包人提供并协调现有脚手架的使用;提供分包人现有合理的施工场地及通道;提供分包人卫生设施共同使用;提供门卫、警卫保安工作对工地作全面看管以防盗,并协助看管分包人的物料以防损坏遗失;提供临时照明及电力满足分包人的施工需要,提供试验所需负荷;提供临时用水满足分包人的施工需要;落实统一排污;提供工地内现有的装置及机械给分包人作卸货、垂直运输;提供一切必要的安全、消防设施供分包人共同使用;提供标高、定位的基本点、线给分包人作施工依据;协调、安排、分发提供相关图纸给分包人;协调并综合各工种的预埋件图、留洞图、施工图和布置图等。所需费用已由建设单位在总包合同中支付给总承包人。

9.2通用条款9.2款不适用,更改为:

总承包人未履行前款各项义务,给分包人造成损失的,总承包人赔偿分包人的相应损失,工期不予顺延。

9.3 提供工程总进度计划要求和具体的形象进度要求。

9.4 在分包人开始施工前,向分包人进行安全生产、施工技术、质量要求、验收标准及文明施工的交底工作。

9.5 审核分包人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进度情况汇报和每月的工程款的申请。 9.6 及时传达上级部门和业主的有关指示、要求。

9.7 审核分包人上报的变更和签证,并向业主办理按合同条款允许的变更和签证。

9.8 在施工期间,协调好分包人与其他分包单位的关系,定期召开生产协调会,为分包人创造良好的施工环境。

9.9 在开工前总承包人提供分包人施工所需的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经监理复核后,以书面形式进行现场交验。

9.10 在施工期间提供分包人施工用电源、水源,在总承包人支付工程款时相应扣除分包人施工用水、电费。如分包方装表,按抄表数扣除,如分包方未装表,则按分包方投标报价中水电费扣除。 9.11 尽可能提供工地现有的材料和工具仓库及材料堆放点和现场办公生活方便,根据总进度计划安排,向分包人提供并协调现有脚手架的使用;提供分包人现有合理的施工场地及通道;提供分包人现有卫生设施共同使用;提供门卫、警卫保安工作对工地作全面看管以防盗;提供工地内现有的装置和机械给分包人作卸货、垂直运输;提供一切必要的安全、消防设施供分包人共同使用。如因总进度需要工地无现有的生产和生活设施,分包人自行解决。

9.12 提供标高、定位的基本点、线给分包人作施工依据,协调并综合各工种的预埋件图、留洞图、施工图和布置图等,负责对分包人施工过程中的尺寸、标高复核工作,总承包人对分包人的尺寸、标高的复核并不免除分包人对最终工程质量的责任。

9.13 总承包人接分包人材料及半成品进场报告、隐蔽工程验收报告、中间验收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后,及时组织业主、监理、分包人进行验收。

10.分包人的工作

10.1分包人应完成下列工作:

(2)需完成的设计内容和提交时间:分包人负责弱电工程的深化设计及施工图设计,并提交本工程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审核认可。分包人向总承包人提交略图纸 套,向建设单位提供的图纸数量为 7套,提交时间为: 。

(3)分包人应在本合同签订生效后 天内向项目经理提交分包工程总体进度计划.分包人向总承包人提交年、季度、月度、周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的进度统计报表时间为:

总承包人批准工程进度计划的时间: 年 月 日。 (4)向总承包人提交施工组织设计的时间: 年 月 日。 总承包人批准施工组织设计的时间: 年 月 日。

(7)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费用已包含在中标合同总价中。

(8)双方约定分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除本分包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的应由总承包人完成的工作之外,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由总承包人完成的与本分包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均由分包人负责完成,费用已包含在中标合同总价中。

10.3 工程开工前,应向总承包人报送施工组织设计、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及其它有关施工文件包括经总承包人同意的动火、电焊、气焊、危险品设置的批复文件。

10.4 开工前参加总承包人组织的安全生产、施工技术、质量要求、验收标准、文明施工的交底会议,熟悉施工现场环境,按照经总承包人、业主、监理审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做好各项施工准备工作。 10.5 分包人负责弱电工程的深化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并提交本工程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审核认可。积极配合总承包人做好施工图纸交底及会审工作,做好各项施工环境和系统管线的平衡工作。如因分包人未能全面履行此项义务而造成工程费用增加和工期损失,分包人承担增加的费用,工期不顺延。

10.6 工程开工前,分包人应负责到上海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中心办理交易手续并付清相应的费用。

10.7 分包人在施工全过程中应遵守国家和地方现行的有关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和安全的法律、法规。

10.8 分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控制好施工噪声、扬尘对周围环境影响,应遵照总承包人现行的一体化管理体系程序文件规定组织施工,并承担对分包人职工的教育责任,实现施工范围内的质量、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目标(指标)达到规定要求。

10.9 认真、及时、负责做好施工期间工地内的材料、设备设施的防火、防盗工作。

10.10 从总承包人提供的电源开始至施工部位的电缆、电线及流动电缆,由分包人自行配备,并必须符合JGJ59-9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用电规范及文明工地要求。

10.11 分包人应按总承包人要求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及施工人员,施工人员到位后,接受总承包人关于工程的施工进度、质量、技术、安全及文明施工标准的交底,按规定的要求进行施工。并随时接受业主、总承包人、监理的检查,并把好质量关。在施工过程中,分包人如违反规定或达不到规定标准的,总承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返工,费用由分包人承担,但工期不予延长,并追究分包人的违约责任。同时有权终止合同,另行安排其他施工单位进行施工,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及总承包人的损失,总承包人在分包人工程款中扣除,不够扣除的,总承包人有权向分包人追索。

10.12 分包人须负责本工程的施工期间及竣工未交付前的产品保护,必须落实行之有效的产品保护措施,产品保护措施方案须得到总承包人批准方可实施,产品保护费用由分包人承担。若有产品损坏,分包人承担修复责任。

10.13 在施工过程中如因分包人管理及施工不完善造成的质量事故,由分包人负责,并应及时报告总承包人提出事故处理方案,经业主、设计、监理、总承包人等单位共同研究认可后,由分包人组织实施,并承担一切费用。

10.14 因设计变更造成分包人工程返工,总承包人应协助分包人做好弥补措施,减少损失。由此而引起分包人经济损失,分包人应在3天内将经济损失的详细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给总承包人,经总承包人核实后及时报业主并经业主同意后给予补偿。

10.15 分包人队伍进场后必须将施工队伍的“三证”复印件和施工人员名册交总承包人项目部,分包人的管理人员和特殊工种的操作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如因无证操作引起的事故,均由分包人负责。在项目尚未完成之前不得随意调动管理人员和施工操作人员,遇特殊情况须提前五天书面通知总承包人并经总承包人同意。分包人人员调动必须在名册上及时调整及调整相应的证件,发生意外,一切责任由分包人负责。如未经同意擅自撤离现场,视为分包人单方面终止合同,并由分包人承担法律责任。

10.16 分包人用工必须遵守上海市政府有关规定,分包人的现场施工人员不得使用不满18周岁未成年工及55周岁以上老年工,由于非法用工造成安全质量事故的,均由分包人承担与此相关的一切责任,严禁职工家属、小孩借住工地宿舍,违反规定造成后果的均由分包人负责。

10.17 分包人施工人员必须持有如下证件: a. 身份证。

b. 上岗资格证书及特殊工种操作证复印件。 c. 工作单位记录卡。 d. 健康证明。 e. 就业证。 f. 暂住证。

若不符合手续,总承包人有权拒绝分包人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10.18 分包人施工队伍应组建相应的工会组织,进场后一个月内应明确项目工会负责人,并及时报总承包人项目工会组织员,参加工地工会联席会议。

10.19 分包人须与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所有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须明确劳动报酬等内容,劳动报酬不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保障线,并严格履行,及时足额支付工资等劳动报酬;对总承

包人支付的工程款,分包人须优先用于支付工人劳动报酬。分包人施工人员包括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每月须定时上报工地工会联席会议。

10.20 分包人应按有关规定,在民工宿舍内应配备电扇等防暑降温设备、工人须配备必须的劳动防护用品(如钢筋工手套、电焊工服装、电焊工眼镜、电工绝缘鞋等)。

10.21 分包人应按时交纳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以总承包人所缴纳总额按各专业分包工作量比例分摊,如总承包人代分包人交纳该费用的,分包人同意该费用在总承包人支付工程款中扣除。

10.22 分包人以下人员,经监理或业主或总承包人提出,经总承包人代表确认同意,必须在24小时内调离本工程范围,否则每人次分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元;同时,分包人应在3天内用总承包人代表批准的合格的人员代替上述调离的任何人员。

① 总承包人有证据确认无法胜任工作者,包括:对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进度及施工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负有责任的施工人员、不熟悉本专业工作的施工人员等;

② 不能积极配合监理、业主及总承包人正常工作者; ③ 违反总承包人工地现场管理规定者; ④ 无证上岗者(适用于按规定必须有上岗证); ⑤ 与分包人进场人员花名册不符者; ⑥ 与本工程施工无关的人员。

10.23 分包人在工程建设中采用不正当的手段拉拢总承包人和建设单位人员,损害总承包人和建设单位利益,根据具体情节和造成的后果扣除分包人合同总造价的1—5%直至终止本合同,由此给总承包人和建设单位人造成的损失均由分包人承担。

10.24 分包人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针对本工程的特性,制定针对性的安全措施,确保工程施工的安全。

10.25 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人身伤亡事故除应及时向上级单位报告外,还应在2小时内向总承包人通报并以书面形式详细报告,一般事故应在2天内将详细书面情况上报给总承包人。

10.26 在施工期间,贯彻谁施工谁负责安全的原则,如发生工伤事故,总承包人有协助紧急抢救的义务。对其善后处理由分包人对伤亡职工全面负责,所涉及的费用由分包人全面解决。

10.27 分包人必须贯彻上海市建委、市劳动局的有关文件规定,对职工加强安全知识教育,配备专职安全员执行和遵守总承包人的一切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接受总承包人的监督检查。 10.28 分包人自备的设施、设备、机械必须符合安全生产的标准及要求,必须向总承包人报验后方可进场,在使用前须通过总承包人的验收,在施工时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机械定期检修保养制度,并纳入总承包人机械管理范围,如因分包人自备设施、设备、机械不良引起的事故,均由分包人负责。

10.29 分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达到市文明施工工地及标准化管理,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分包人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分包人承担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因分包人施工现场安全措施不力而引起的一切人身及财产损失,其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均由分包人承担。

10.30 分包人按照总承包人要求的格式,在指定时间内完成并上报各种施工方案、技术措施、作业指导书、工程月报、工程周报、施工进度报表、工程资料及与本工程有关的其它资料。

10.31 分包人须按有关规范和规定做好材料报验、隐蔽工程验收及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工作。 10.32 分包人须在质监站竣工验收前将所做工程部位作一次全面清理并达到验收标准。 10.33 分包人承包的工作內容中一切运输均有分包人负责承担,并把多余材料当天归回原处。 10.34 在工程竣工之后15天内,分包人承包人必须搬走所有的临时设施、施工机械、垃圾、容器、剩余材料等一切物品和设施,以保持其清洁和整齐,逾期不撤作为工期计算。分包人承包人在完成本项目后须按发业主包人指令无偿及时地撤离现场。

10.35 分包人不得以不知道现场或现有建筑物、或在建工程对本工程可能造成影响等情况为借口而做出的额外索赔或延长竣工期限的要求,此类要求建设单位、总承包人将不予考虑。

10.36 分包人配备的专职预结算人员代表分包人处理本工程的预结算工作事宜,及时向总承包人提交各种与工程造价管理有关的书面报告。如不按时、按要求报送,总承包人有权不予支付工程款或支付时间顺延。

10.37分包人代表、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参加每周工程例会等发包人或监理单位召开的会议,因故不能参加的应提前24小时向总承包人提出申请并在获得总承包人批准后方可缺席,否则分包人向总承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元/人次;分包人代表必须常驻施工现场,因故外出必须提前1天向总承包人提出申请并在获得总承包人批准后才能外出,否则分包人向总承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元/人次。 10.38 分包人在施工中发现的问题或发生的变更应本着“文来文去”的原则,口头汇报不作依据。分包人发文应有标准固定格式、规范的文件编号,同时应有分包人代表的签字和/或分包人单位公章或分包人部门印章。

10.39本合同规定的工程项目严禁任何形式的转包。未经总承包人书面批准,分包人不得将任何工程项目分包给第三方,若经确认有未经总承包人批准的第三方施工单位进场施工,总承包人有权拒绝验收分包商施工的工程,并有权解除合同并拒付相应部分的合同价款。

10.40 合同规定由分包人完成或提供配合的工作(包括合同、会议纪要约定内容以及设计变更等),如分包人拒绝完成或不能按合同要求完成,总承包人即可安排其他单位完成,所发生的费用另加百分之二十(20%)的管理费从分包人工程款中扣回,影响工期的责任由分包人负责。

10.41分包人不履行上述义务而造成工期和工程损失,及由此造成对总承包人的损失,应给予全部赔偿。除非总承包人明确表示放弃追究,否则总承包人对于分包人某一违约行为的责任未予追究,不应被视为总承包人对分包人任何此类违约行为放弃追究责任。

10.42 除非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否则分包人完成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及工作的全部费用、报酬及价款均已被认为包括在合同总价内,总承包人无须另行支付其他费用。除本合同明确约定的应由总承包人完成的工作之外,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由总承包人完成的与本分包合同有关的其他工作均由分包人负责完成,费用已包含在中标合同价中。

10.43 在总承包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分包人付款的情况下,分包人应确保总承包人免于被分包人分包单位或供货单位或分包人合同相对人以任何方式索赔,以及免于使总承包人的财产权利受到任何限制,否则,总承包人对于因处理此类索赔或消除权利限制而受到的全部损失(包括法律费用)均可向分包人追偿。

10.44 分包人应自行核实现场实际情况和尺寸,并对其准确性负责。

11、总包合同解除

11.2通用条款的11.2款不适用,更改为:

因本合同第11.1款原因终止分包合同,分包人可以得到已完工程价款,并可要求总承包人给予补偿。如本合同第11.1款约定的总包合同终止是因为分包人的严重违约,则只能得到已完工程价款补偿,并赔偿总承包人的损失。

三、工期

13.2 通用条款13.2不适用,更改为:

因总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项目经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推迟开工日期。总承包人不得就因此造成的损失要求分包人承担赔偿责任,分包人亦不得要求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

14.工期延误 14.1

通用条款14.1的(2)、(3)、(4)、(5)不适用。

(7)由于国家政策停建或缓建,致使施工无法正常进行或者由于无法预料的政府行为造成的工期延误。

(8)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且对关键线路工期造成显著影响确需延长工期的,经项目经理确认后工期相应顺延。

通用条款14.2不适用,变更为:

14.2 分包人在 14.1 款情况发生后5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和项目经理提出报告。报告中应包括延误工期计算的理由与相应依据,项目经理在收到报告后9天内予以确认。分包人未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延期报告或延期报告未明确要求延期天数的或未说明延误工期计算理由依据的,延期天数以项目经理酌情确认为准。涉及总包合同工期延误的,总承包人需要按总包合同第26.4款约定履行。

14.3 农忙、节假日劳动力短缺、可预料的与最近二十年内上海地区曾经出现过的恶劣天气(如台风、浓雾、梅雨、暴雨、潮水、高温、低温)相当的天气条件不能作为工期顺延的理由。

14.4 由于非本合同约定的可以延期并可豁免分包人延期责任的原因,工程不能按期竣工,分包人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14.4.1工期延误违约金标准为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和分包人投标自报的工期违约金标准两者之间的较高者。误期时间为从合同约定竣工日期起到实际竣工日期之间的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可以延期并可豁免分包人延期责任的天数。

14.4.2 在分包人未能或不可能按合同约定的进度节点工期、单位工程工期的要求完工的情况下,项目经理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做出的工期延展的调整,并不视为总承包人对分包人工期违约责任的任何豁免。

四、质量与安全

17.质量检查与验收

17.1分包人提交的工程质量及验收文件还应达到沪建管(2001)第003号文《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备案实施细则》的要求,否则,总承包人有权止付任何应付分包人的后续款项,且建设单位和总承包人因此所遭受的所有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建设单位因此不能及时办结竣工备案手续和申领房产权证的损失、根据合同约定的竣工日当时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下建设单位可预期获得的利益损失),均由分包人承担。

17.2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分包人同意由建设单位指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双方均承认该鉴定结果。鉴定结果认定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的,鉴定费用由总承包人承担;影响工期的,工期予以顺延。鉴定结果认定工程质量存在任何不符合合同约定情形的,鉴定费用、工期损失、整改费用及其他损失均由分包人承担。

17.5若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要求之一,但达到合格标准的,分包人应承担的质量违约金标准为: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和分包人投标自报的质量违约金标准两者之间的较高者。若工程质量未达到合格标准的,总承包人除有权将按本款约定的标准向分包人收取质量违约金外,还有权要求分包人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条件,工期不予顺延。返工后仍达不到合格要求的,总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再支付后续款项,且有权就已付工程款要求分包人返还,总承包人因此所遭受的所有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合同约定的竣工日当时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下建设单位可预期获得的利益损失),均由分包人承担。

五、合同价款与支付 19.合同价款及其调整

通用条款19.2不适用。更改为:

19.2.1本合同价款采用图纸范围内闭口包干固定总价合同。合同价已须包括按合同要求执行并完成本工程所需的一切费用,除非有非分包人责任而引起的设计变更、建设单位指令、或根据建设单位要求改变结构形式和主要材料的标准外,综合单价闭口且合同总价闭口包干、不予调整。

19.2.2 本工程闭口包干固定总价系采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综合单价法计算而得。综合单价是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全部费用,应包括材料费(含主材及所有辅材,并考虑所有材料损耗)、人工费、安装费、吊篮、脚手架费、埋件放置费、试验费、加工费、包装费、运输费、保险费、备件费、特殊工具费、施工人员住宿费、施工用水电费、风险费、利税、部件和货物的关税及增值税、施工机械费、技术服务费、管理费、规费、税金及投标人的期望利润等及其他有关本弱电工程的一切费用等,并应综合考虑到现场条件、人工、材料及机械价格波动等一切因素,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的一般风险、责任和义务等。

19.3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1) 通用条款19.3 (1)、(2)、(3)款不适用;

2) 发包人代表、工程师和项目经理共同确认的且非分包人责任而引起的设计变更或工程洽商; 3) 发包人代表、工程师和项目经理共同确认的且非分包人责任而引起的材料变更。

19.4分包人应当在19.3款情况发生后10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总承包人,经过总承包人确认(不涉及追加总包合同价款的情况)或者经过建设单位与总承包人共同确认(涉及追加总包合同价款的情况)后,在分包工程竣工结算中一并支付。

19.5 建设单位支付给总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中如已明确包含分包人相应的分包工程价款的,总承包人应根据总包合同的约定及时支付分包工程价款,不得无故截留或者拖延、拒绝向分包人支付。

20、工程量确认

20.1分包人向总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_每月 日前__。总承包人接到报告后7天内自行按设计图纸计量和报经工程师计量。总承包人在自行计量和由工程师计量前24小时应通知分包人,分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分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总承包人审核后上报建设单位,经建设单位审定的工程量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0.2通用条款20.2款不适用。 21、合同价款的支付

21.1总承包人向分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量:工程预付款为合同总价的5%,付款时间:(1)总承包人收到分包人履约保函后14天内。(2)总承包人收到建设单位支付给总承包人用于支付分包合同预付款后14天内,两者之间取时间较晚者。待弱电工程进度到50%(以实际安装完成并经监理初步查验合格的工作量占施工图中标明的工作量的比例确定,以监理工程师认定的比例为准)时,一并扣除。

21.2总承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的时间和方式:总承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的时间和方式:按截止每月25日前完成的经工程监理核验的实物工程量(必须符合初步查验的质量要求)计算出的工程价款为当月工程进度款(因发包方原因而增加的工程价款和费用不计入当月进度款,而待竣工结算时一并审定),总承包人按当月工程进度款的百分之七十(70%)向分包人支付该月工程进度款(在弱电工程进度到50%(以实际安装完成并经监理初步查验合格的工作量占施工图中标明的工作量的比例确定,以监理工程师认定的比例为准)时,一并扣除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累计付至本协议书中约定合同总价的百分之八十(80%)时,总承包人停止支付后续工程进度款。待本工程竣工验收达到质量标准、交齐工程竣工档案资料,并办理完竣工结算审价后,累计支付到审定工程造价的95%。余款作为工程保修金。

21.3通用条款21.3款不适用。 21.5 专用条款21.5不适用,更改为:

任何付款,均需总承包人收到建设单位相应款项后才给予支付。

21.6 由分包人责任引起的工程设计变更,合同总价不予调整。变更价款的确定,须按分包人投标时工程量清单表之价格和费率来执行,如无适用/类似的单价,须上报总承包人、建设单位,最终以建设单位确定为准。

21.7 任何在构成合同总价的费用中未列明的费用,均应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投标总价和中标价中。分包人不得以漏报、少报、计算错误或其他任何理由要求建设单位或总承包人额外支付任何款项。 21.8 如建设单位要求进行变更,分包人无论在设计、施工中都必须无条件地服从建设单位的要求并进行任何修改,所需修改设计的费用已在措施费的深化方案设计费中列支。如建设单位有非分包人责任引起的材料变更要求,则最终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为原综合单价减去原材料的单价,再加上实际材料供应单价。

21.9 所有因变更或约定可调整的合同价款或追加合同价款,不与工程进度款同步调整,仅限于在最终结算时支付。

21.10本工程工期特别重要,在任何情况下分包人不得因任何原因延误施工或停工,且不得要求对延期付款征收利息。

21.11 措施项目费用、其他项目费用:

1) 建设单位将根据分包人投标报价中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内明细表中的内容,按其不同的性质分成以下三大部分:

① 开工阶段发生的费用(如现场清理费等); ② 与工期相关的部分(如水、电费用等); ③ 与特定项目相关的费用(如施工配合费等)。 属于第①类的,在完成该项内容后一次性支付; 属于第②类的,按计划工期每月等额支付;

属于第③类的,在特定项目完成后结算时给予支付。 22、工程变更

22.3通用条款22.3款不适用。 22.5通用条款22.5款不适用。

22.6 由于变更引起费用的增减,分包人应在上述变更后10天内对任何变更的价值提交一份详细报告。如分包人未及时提交报告,并且又不及时以书面形式阐明原因的,则将被视为放弃索赔之权力。最后结算按本合同的合同价款调整方式为准。

22.7 图纸或施工规范所明确的本工程,建设单位可随时发出指示要求对工程在设计、品质或数量上作出更改、修正、增加或删除(以下称“工程变更”),此类工程变更不改变分包人应尽责任、义务。按指示而发生的工程变更的费用由建设单位采取工程量清单内适用的单价,原则上仅限对主材予以调整,经各方协商后确定。合同总价按此相应调整,工期不得顺延。在新价未能取得协议前,工程继续进行,分包人不得藉故停工影响进度,否则当违约论。

22.8 在履行合同期间,分包人可随时向总承包人建议工程变更以改进工程质量、效率和安全性。总承包人可同意或拒绝由分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经总承包同意后,报建设单位审批,建设单位可同意或拒绝。

22.9 建设单位和总承包人由于分包人在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产生过失或其他可归责于分包人的原因而做的必要变更(不论该变更是否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首先提出)、不应认为是本意义上的“工程变更”,此类变更也不能导致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调整。

22.10 若有一方提出与上述22.7款和22.8款一致的变更,分包人应在合理可行的最短时间内准备好并提供总承包人一份书面文件声明工程变更的具体细节,分包人提出工程变更的理由(如由分包人提出变更),需要或不再需要的工作和/或材料,估计的合同价格的增减,对完工期的调整,对合同的修正和/或如若提议之工程变更实施后对工程和/或合同其它条款所产生的影响,总承包人审核同意后报建设单位审批。

22.11 如果建设单位、总承包人或分包人一方提出工程变更并且分包人根据上述22.10款提出说明,建设单位、总承包人和分包人之间应在合理可行的最短时间内就说明所述的事件达成一致意见,建设单位这时应签工程变更令(必要时应事先获得设计单位的确认)。一个工程变更令应包含工程变

更所有细节,合同价格的调整、工期的调整和对合同的所有修正并由建设单位、总承包人和分包人签名。这些工程变更令将被视为是工程合同的一部分。

22.12分包人应出一工程计划网络图,非关键线路工程变更、非整体工程变更或经调整可避免延长关键线路时间,整个工期不作延长;若分包人不提供网络图,非整体工程变更工期不作延长。 22.13 如分包人未能在合理时间内提供上述22.10款所述说明,或者如果建设单位和总承包人经与分包人协商,在合理时间内不同意合同价格的增减,调整完工期和/或对合同的其它修改等,建设单位有权决定工程变更是否实施,无论此类工程变更与上述22.7款或22.8款相符与否,建设单位可以在就此类细节达成合同之前给分包人签发书面指示要求其执行变更。在变更价款未能取得协议前,工程仍应继续进行,分包人不得藉故停工影响进度,否则当违约论。

22.14 如因施工必须,分包人须负责随着工程进行而对施工图作相应的深化和/或修改,并经设计单位确认,但合同总价将不会由于此类施工图的深化和/或修改而作任何调整,除非事先得到建设单位的书面认可。

22.15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如需对施工组织设计内容进行适当修改、对设计图纸作小范围非关键性的变更、对现场出现的不可预见情况采取各种措施等,必须征得工程师、建设单位代表和总承包人代表的同意。

22.16 现场签证都应先估算费用后实施,对未执行该手续的项目事后不得进行结算。

22.17 每一份变更的内容施工完毕后,分包人应在5天内向总承包人、工程师提交一份关于变更工程量及相关施工事实的说明书,工程师和总承包人应在收到分包人说明书后9个工作日内核实并书面确认。如果分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说明书,视为分包人放弃对该项变更的费用要求。

22.18仅有变更图纸和估算费用的现场签证,而无经总承包人、建设单位代表和工程师核实确认的反映变更内容确已施工完毕的说明书的,不得作为分包人要求追加工程价款的依据。

22.19 分包人根据工程师和建设单位代表、总承包人确认的反映施工完成的说明书、设计变更单及其他变更签证单在变更内容施工完毕后5天内编制结算调整费,并提交投资监理单位造价师和建设单位代表审核。造价师和建设单位的审定价格作为结算调整价最终组成工程的结算造价,在工程竣工结算时按本合同条款的约定一并支付。分包人在上述期限内不向造价师提交变更工程的结算报告的,视为分包人放弃该项变更的费用要求。

22.20 现场签证或设计变更导致工程价款减少的,分包人亦应按前款规定的程序编报结算调整,否则造价师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结算调整,并作为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分包人不持异议。

22.21 变更价款的计算原则:

22.21.1造价师及建设单位代表审定的投标报价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投标报价计算; 22.21.2造价师及建设单位代表审定的投标报价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则参照类似价格计算;

22.21.3造价师及建设单位代表审定的投标报价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分包人按照投标当月工料机单价、上海市2000定额和合同中约定的费率或参照投标当月市场综合单价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及合理的可供造价师核查的依据,经造价师和建设单位代表确认后执行。分包人未提供合理依据的变更追加价格,建设单位有权不予认可。

22.21.4 设计变更、其他变更的结算费用编制应按“一单一价”的原则,即每一份设计变更单或其他变更签证单和经工程师和建设单位代表确认的反映变更内容施工完成的说明书附上一份结算书。

七、竣工验收及结算 23、竣工验收

23.1分包人提供竣工图的日期__ _。 分包人提供竣工图的份数 肆 份。

24.1 分包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总承包人认可后14天内,分包人向总承包人递交

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一式四份,经总承包人初步审查后,将上述资料送交建设单位股东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指定的审价机构和/或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提请国家审计部门按照本合同及总包合同有关内容进行审核。分包人未经总承包人送交的任何资料均不能作为结算依据。经审价机构和/或国家审计部门审定的弱电工程结算价的核减额达到或超过分包人报审价的百分之三(3%)时,全部审价费用由分包人承担,总承包人有权在向分包人支付后续款项时一并扣除。

审价机构和国家审计部门审定的工程造价不一致的,以审计结果为准。审价机构的审价期限为90天(扣除审价报告初稿征询意见的时间),但国家审计部门参与审计的,审计期限根据国家规定计算。总承包人按此结算造价和本合同有关条款同分包人办理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分包人应在本款约定的期限内向总承包人一次性提供完整的结算资料,分包人逾期提交的任何结算资料将不被总承包人接受。送审的结算书中若有遗漏项目均不作增加调整。

总承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审价报告(和/或审计报告)后60天内,且在收到发包人剩余款项后30天内,将扣除保修金及按约定分包人应承担的其他款项后的剩余工程结算款支付给分包人,总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未按约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依照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通用条款第24.2款、24.3款不适用。

24.2.1 工程结算造价由合同价、结算调整价(即变更费用、建设单位认可的变更材料的价差调整)组成。

24.2.2 除非非分包人责任引起的工程设计变更和建设单位指令,合同总价不予调整。变更价款的确定,须按分包人投标时工程量清单表之价格和费率来执行,如无适用/类似的单价,则需由总承包人上报建设单位,以建设单位确定的为准。

24.2.3 任何在构成合同总价的费用中未列明的费用,均应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投标总价和中标价中。分包人不得以漏报、少报、计算错误或其他任何理由要求发包人或总承包人额外支付任何款项。 24.2.4 如建设单位要求进行变更,分包人无论在设计、施工中都必须无条件地服从建设单位的要求并进行任何修改,所需修改设计的费用已在措施费的深化方案设计费中列支。如建设单位有非分包人责任引起的材料变更要求,则最终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为原综合单价减去原材料的单价,再加上实际材料供应单价。

25、质量保修

25.2 分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规定和分包人的投标承诺,对交付建设单位方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修复费用由分包人承担,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质量保修期为2年。

25.3 分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与总承包人签订《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见附件),作为本合同附件。

25.4 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本工程结算造价的百分之五(5%),返还方式为:在质量保修期届满且总承包人收到建设单位支付本分包工程的保修金后15天内,扣除分包人应承担款项后返还分包人,仅计本金,不计利息。

25.5分包人在合理时间内未能执行建设单位、总承包人修补质量缺陷的指示,或经历两次以上(含两次)维修仍然不能解决问题时,总承包人有权雇佣其他单位来完成这项工作,所发生的费用及在此基础上另加百分之二十(20%)的总承包人管理费一并由总承包人在质量保修金中扣除,不足部分,总承包人有权向分包人追偿。

25.6工程保修期内,若因分包人工程质量原因或维修不及时导致总承包人损失或被他人索赔或者维修过程中造成建设单位、总承包人或相关方损失,建设单位、总承包人及相关方的上述损失和索赔的费用均由分包人承担。

25.7渗水、漏水出现等故障影响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分包人须在总承包人通知后4小时内赶到现场并于6小时内完成维修;如损坏的零部件暂时缺货,分包人也应在这6小时内采取临时措施保证受影响的设施或线路能维持使用,并在此后7天内完成所缺零部件的采购和设施的维修工作。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分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其他情况下,分包人须在总承包人通知后24小时内赶到现场,并于赶到现场之日起2日内完成通知所涉及之保修、维修项目;遇损坏的零部件缺货等特殊情况,也必须在赶到现场之日起7天内完成保修、维修项目。

25.8 分包人对维修的质量负责,维修项目完成后要经工程师、总承包人代表、建设单位代表验收签字并签署确认意见方可,所维修项目应保证在六个月内不再出现类似问题。否则,即使保修期满,也应该继续维修,质量保修金即使到期也必须等到维修完成六个月内不再出现类似问题后方可支付。 25.9 在总承包人向分包人返还保修金以后,分包人仍应继续履行与总承包人签订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中尚未履行完毕的义务。

八、违约、索赔及争议 26、违约

26.1通用条款的26.1最后一自然段不适用,更改为:

总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分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31.2款 分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后7个日历天内,提交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经营的市级支行以上的银行开具的且总承包人认可的保额为合同价款的10%的履约保函,该保函自保函出具时生效,至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办妥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后28天失效。因办理履约担保而引起的任何费用被视为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32、材料设备供应

32.3 分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分包人必须负责完成本分包工程施工所需的全部(除建设单位供清单以外的)材料、设备的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并保证所有的材料、设备均符合招标文件、设计要求及技术规范。

建设单位及总承包人对本工程的主要材料、设备及供应的厂商,有权进行资格认定,分包人在采购前至少提前2周应将3家以上供应商的有关资料(如企业概况、资质证书、质保书、准用证、生产许可证等)报总承包人,由总承包人报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审查,并经建设单位书面批准后方可采购。

否则,建设单位有权不予验收进场,已经使用的建设单位和工程师有权不予计量,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分包人自负,工期不予顺延。

对影响工程造价、质量、外观的重要材料及设备等采用建设单位审定,分包人采购的,应由分包人提前2个月报总承包人,由总承包人向建设单位报送采购计划,由建设单位指定品牌、价格、厂商等,具体由分包人负责采购。

33.4根据工程需要,经设计单位同意,并经工程师、建设单位代表和总承包人代表批准后,分包人可使用代用材料。因业主方要求代用时,由业主方承担发生的超支费用;因分包人要求代用或因分包人原因导致必须代用时,由分包人承担发生的超支费用。

33.5 分包人须按建设单位和总承包人的要求,在制造、加工或准备地点或现场,或在合同规定的其他地方进行检查。

33.6 非本工程使用的材料及货物,不可送抵及置于本工地。一旦运入工地,不得运走。送抵、置于工程现场或其临近用于工程的尚未安装的材料和货物,除用于本工程外不得运走,除非是总承包人已书面同意运走。

33.7分包人提前半个月提出进场时间、完工时间等计划报总承包人。由于分包人未及时提出计划而引起的材料供应及专业工程工期延误,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分包人负责,工期不予顺延。

33.8 建设单位在符合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及设计文件要求的范围内,有权对任何材料设备品牌、规格、质量、价格等提出要求,分包人不得拒绝。

33.9 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暂定价部分的材料或制品,分包人均须在采购前10天报总承包人,由总承包人向工程师和造价师提交《材料/制品采购申报表》(见本合同附件),由工程师和造价师分别就分包人拟采购材料制品的规格型号、品牌价格之技术可行性和价格合理性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并报建设单位代表确认后分包人才能进行采购。分包人违反上述程序采购的材料或制品,总承包人、建设单位及工程师有权拒绝分包人在工程中使用,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及工程质量的损失由分包人负责,工期不得顺延。

35、分包合同解除

35.2 通用条款35.2款不适用。 37、合同份数

37.1本合同正本叁份,具有同等效力,由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建设单位分别保存壹份 37.2双方约定本合同副本12份,其中,总承包人4份,分包人4份,发包人 4 份 。 38、补充条款:

38.1建设单位与总承包人签订的总承包合同中有关工程量确认、工程变更、竣工验收和结算、竣工移交、质量保修、违约、索赔、保险、担保、材料设备供应的条款中构成总承包人对建设单位的合同义务和责任的内容在本分包合同中也构成分包人对总承包人的合同义务和责任的内容。此类内容与本分包合同的通用条款不一致时,以此类内容为准。

38.2如有使用乙方所提供软件的情形,建设单位/总承包人承诺遵守分包人之标准软件许可协议,并按照乙方提供的使用说明进行操作。建设单位/总承包人不得反向编制、拆解或反向操作分包人提供的任何软件。分包人及其供应商保留上述软件所包含的所有知识产权及该软件的所有权,如建设单位/

总承包人对软件的使用超出许可范围,必须事先得到分包人的书面同意并另行支付费用。所有由分包人向建设单位/总承包人提供的或由分包人获知得的与合同中的设备有关的专利权、专有技术、诀窍、商标等知识产权均由分包人或其供应商所有。

38.3本合同任何一方基于本合同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应以不超过本合同总金额两倍为限。 38.4本合同附件:

1、附件一: 《弱电工程质量保修书》 2、附件二: 《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 3、附件三: 《文明施工责任协议书》 4、附件四: 《治安、防火责任协议》 附件一

弱电工程质量保修书

总承包人:某某建筑有限公司 分包人:某某有限公司

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某某工程弱电工程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分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承担本弱电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二、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为2年。

质量保修期自某某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在本保修书有效期内,法律法规有关工程保修期有新规定的,适用新的规定。

分包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分项分部工程的质量保修期长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应规定的,以分包人在投标文件中的承诺为准。

三、质量保修责任

1.某某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分包人须免费为工程提供实际竣工日期后24个月的维修保养。 2.分包人须在保修期内定期为整个弱电工程分包合同提供免费的检修和保养。检修和保养工作将包括所有检查、调整以及必须的配件修理和更换。

3.保养和检修内容包括以下:

(1) 保持系统在任何时间正常运行使用而需要的修理;

(2) 无论在日间或晚上,派遣有能力的员工进行紧急保养或处理任何物料的损坏及故障。分包人须在总承包人通知后4小时内赶到现场并于6小时内完成维修。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分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 按照上海市颁布的有关系统操作试验法规或规定进行试验和检查; (4) 免费供应、修理或更换所有物料及零件以确保系统的有效使用;

(5) 在本保修期结束前,再一次免费进行试验以证明系统的使用正常。并尽快免费矫正所有被发现的缺陷;

(6) 此保养检修服务不得转让与任何代理人或承包人;

(7) 所有作为更换的零件材料,须是原厂标准生产的零件/材料。

4. 分包人在合理时间内未能执行总承包人修补质量缺陷的指示,或经历两次(含两次)以上维修仍然不能解决问题时,总承包人有权雇佣其他单位来完成这项工作,所发生的费用及在此基础上另加百分之二十(20%)的总承包人管理费一并由总承包人在质量保修金中扣除。

3. 分包人对维修的质量负责,维修项目完成后要经总承包人和业主代表验收签字并签署合格意见方可,所维修项目应保证在六个月内不再出现类似问题。否则,即使保修期满,也应该继续维修,相应的质量保修金即使到期也必须等到维修完成六个月内不再出现类似问题后方可支付。

四、保修费用

1. 质量保修期内的维修费用由分包人承担。

2. 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本工程结算造价的百分之五(5%),返还方式为:在质量保修期届满且总承包人收到建设单位支付本分包工程的保修金后15天内,扣除分包人应承担款项后返还分包人,仅计本金,不计利息。

五、其他

1 在保修期内,若因工程质量缺陷或分包人维修不及时以及维修过程中给总承包人或者第三方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总承包人或者第三方的任何损失均由分包人承担。如第三方向总承包人提出赔偿要求时,总承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直接向第三方支付相应索赔费用或经通知分包人后,在先行向第三方赔付,然后向分包人追偿。若分包人拒绝赔偿总承包人、第三方的损失,总承包人有权按每次相应索赔费用的25%向分包人收取违约金,并将相应索赔费用及违约金直接在质量保修金中自行扣除,分包人有义务在总承包人指定时间内将质量保修金余额恢复至原金额。

2 在保修期内发生的工程报修事项,如分包人认为不属保修责任范围,应承担在先举证的责任。但分包人不得以不属保修责任范围为由,拒绝或者迟延维修,否则,分包人仍应按照前款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3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甲乙双方在签订施工分包合同时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分包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工程各部位最长保修期满且分包人履行完毕保修义务止。

总承包人(公章): 分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二

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

为落实安全生产的管理要求,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同意明确如下协议:

一、甲方在施工开始前向乙方提交必要的施工场地,明确乙方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区域和要求,乙方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是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的责任单位。乙方必须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其相关文件报甲方备案。

二、甲方应积极组织和督促乙方开展安全达标活动;及时传达和部署上级的有关安全生产精神和要求,定期听取乙方的意见和要求。加强安全生产的指导和协调。

三、甲方负责组织对乙方安全规范作业、文明施工情况的检查,定期组织考核;对乙方及有关人员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成绩显著的集体、个人应给予表彰和物资奖励。对乙方及有关人员发生的违章、违法行为和存在的问题以及在安全生产、文明等创优达标活动中不积极配合的,甲方有权制止教育、责成其限期整改。对责任单位每次处罚500~5000元不等。对未按要求限期整改的或整改不力、情节严重的,对责任单位每次处罚1万~5万元不等。

四、凡工地内发生生产事故或重大人员伤亡的,甲方派员参与劳动行政部门、司法机关调查处理。甲方可按其造成的后果及影响,对责任单位以按责任违约给予一次性经济的处理。责任违约的经济处理按《发包工程安全抵押金实施细则》(见附件)扣除。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因乙方责任给甲方造成的连带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五、乙方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标(99)79号“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的通知”(编号JGJ59——99)的要求加强内部安全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工程建设中不发生重大伤亡事故。

六、乙方要按照安全作业规范针对本工程项目的特点、性质、规模以及施工现场条件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制定和组织落实各项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向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有关安全要求施工。深基坑开挖必须按科技委审查批准的方案实施。 七、乙方进入工地后应明确落实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根据建设部办公厅2000年10号文件要求配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即施工人员超过50人的工地必须配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工地,必须配置2-3名管理安全生产工作人员;工程造价在5000万元以上的工地,要按专业设置专职安全员,组成安全管理组负责工地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将名单报甲方备案。乙方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落实各级安全责任制,完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包括奖惩制度);按照“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负责单位内部和施工责任区域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八、乙方对各分包单位及外聘人员的安全生产工作要纳入本单位统一管理的范围,明确要求,签订管理协议;要加强对全体施工人员安全作业、文明施工和自我保护的宣传教育;做好上岗前的安全培训,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做到持证上岗;进入本市施工的外省市特殊作业人员,还必须经本市有关特种作业考核站进行审证教育,禁止实习、学习人员现场作业。严格执行各种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施工安全。

九、乙方要按照“安全自查,隐患自改、责任自负”的原则加强对施工责任区的日常安全检查。及时制止和处理各类违章违法行为。对查获的隐患要及时落实整改措施,消除隐患。

十、乙方应主动接受甲方在安全生产工作上的业务指导,检查和督促,服从管理;对甲方的工作布置和组织的活动要积极贯彻实施和参加。对甲方给予因责任违约的经济处理如有异议可要求复核。对甲方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营私舞弊、有意刁难的违法行为,有权检举揭发,要求处理。

十一、乙方因疏于管理违章违法作业发生安全事故或造成人员伤亡的,应在积极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的同时,严格按安全事故上报的规定时限向甲方和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汇报,不得迟报瞒报。 十二、本协议中未涉及的有关条款,甲乙双方可根据需要协商补充修改。如遇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规不符的,应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规执行。

十三、本协议作为甲乙双方工程合同的附件,在工程合同签约后生效,与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工程合同期满,本协议终止。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签约日期:

附件三

文明施工责任协议书

为贯彻执行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和《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暂行规定》,认真做好工程建设施工区域内的文明施工,现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明确在文明施工和文明施工管理中的各自职责,并签订如下协议。

一、 双方同意在工程管理和工程建设中必须坚持社会效益第一,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一致“方便人民生活,有利于发展生产、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坚持便民、利民、为民服务的宗旨。搞好工程建设中的文明施工。

二、 双方要认真贯彻“发包人负责,施工单位实施,地方政府监督”的文明施工原则。现场由甲方项目管理组牵头,建立三方共同参与的文明施工管理小组,负责日常管理协调工作,争创文明工地。甲方按市有关创建文明工地的规定,组织、指导、检查、考核、和开展选评工作,创建活动的实施由乙方负责。

三、 乙方在其施工大纲中应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制订出各项文明施工措施,并落实如下有关要求: 1、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要求设置施工铭牌,所有施工管理、作业人员应配带胸卡上岗。 2、施工区域与非施工区域必须按规定设置分隔设施,并做到连续、稳固、整洁、美观和线型和顺。施工区域的围护设施如有损坏要及时修复。

3、在施工的路段要有保证车辆通行宽度的车行道、人行道和沿街居民出行的安全便道。凡在施工道路的交叉路口,均应按规定设置交通标志(牌),夜间设示警灯及照明灯,便于车辆行人通行。如遇台风、暴雨季节要派人值班,确保安全。

4、要落实切实可行的施工临时排水和防汛措施,禁止向通道上排放,禁止泥浆水、水泥浆水未经沉淀直接排入下水道。

5、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合理,各类材料、设备、预制构件等(包括土方)做到有序堆放,不得侵占车行道、人行道。施工中要加强对各种管线的保护。

6、施工中必须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渣土洒落,泥浆、废水流溢,控制粉尘飞扬,减少施工对本市环境的污染,严格控制噪音。

7、为配合实施国家和上海市开展环境保护和减少污染的要求,乙方必须在每年5-8月委托政府环保监督部门对施工过程中的噪音、粉尘、废水进行一次测试,出具相应的测试报告,并提交甲方备案。 8、如发现乙方未进行上述环境保护测试工作,此测试工作由甲方代为办理,其费用由乙方加倍承担。

四、乙方负责施工区域及生活区域的环境卫生,建立完善有关规章制度,落实责任制。做到“五小”生活设施齐全,符合规范要求。

五、甲方对乙方开展创建文明工地的工作要经常性地给予指导,定期组织检查,对乙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通知乙方进行整改,并有权以乙方责任违约,对责任单位每次处罚500~5000元不等,并采取强化整改措施,对未按要求限期整改的或整改不力,情节严重的,对责任单位每次处罚1万~5万元不等,整改所发生的费用从安全抵押金中扣除,最高上限为10万元。

六、因乙方违反文明施工管理要求,被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查获而受到的经济处罚,以及由此而使甲方受到的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七、本协议作为甲乙双方工程合同的附件,在工程合同正式签约后生效,与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工程合同期满,本协议终止。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签约日期:

附件四

三、治安、防火责任协议

为切实搞好工程建设中的治安、防火工作,确保施工场的治安稳定和防火安全,现根据《上海市社会治安防范责任条例》之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明确双方在治安防范、防火安全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在与乙方签约工程合同时应将甲方对《施工现场治安防火工作管理规范》(附后)书面交于乙方,明确要求、落实责任、加强指导。

2.甲方应将上级公安部门和上级单位对工地治安防火工作的有关要求、信息及时向乙方进行传达布置,定期听取乙方在开展治安防火工作中的情况和意见,做好指导和协调工作。

3.甲方有权对乙方贯彻落实治安防火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对乙方有关人员发生的违章违法行为及相关问题,则有权教育、制止和责成其限期整改,必要时可按责任违约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理(500~1000元人民币/次)。

4.乙方的违章违法行为,甲方有权对其进行经济处理的是指:

(1)未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批准,擅自使用掖化气钢瓶或违章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尚未造成后果的。

(2)未严格控本公司《施工现场动用明火管理规定》(后附)进行动火作业尚未造成后果的。

(3)施工区域内发生聚众斗殴、赌博、收看淫秽录像等影响工地治安秩序的违法行为及集体宿舍内违章男女混居的。

(4)违反《施工现场用电安全管理规定》(后附)用电,擅自使用电炉、煤油炉、电热毯、电慰斗等及带有明火的各类电取热器,或擅自使用高能耗灯具取暖、烘烤物品及在禁火区域内违章吸烟的。 5.乙方在其责任区域内发生严重违法犯罪案件或重特大火灾事故的,由公安司法部门调查处理:但甲方可按其造成的后果和影响,对乙方或其治安、防火第一责任人行使评选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否决权。同时,还可对乙方进行2000~50000元人民币的一次性责任违约经济处理。

6.甲方对乙方的责任违约经济处理,由甲方开具书面通知单给乙方认可。处理款从乙方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7.根据整个工地治安防范的需要,如确需增设或外聘警卫值勤人员时,甲方可按“协商、集中”的原则决定实施方案,其费用甲方按实际需要由涉及到的各施工单位分担,乙方不得推委。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在进入工地后,应及时明确落实工地治安、防火第一责任人专(兼)职保卫消防干部及治安保卫组织网络,书面报甲方备案。

2.乙方在施工期间必须遵守、执行国家和本市颁布的治安、消防方面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甲方制定的《施工现场治安、防火工作管理规范执服从管理,对本责任区域内的治安稳定、防火安全,实施全面负责,确保不发生重大治安、刑事案件和火灾事故。

3.乙方的治安防火工作,除接受其上级主管单位的领导外,还应主动接受上海城市轨道交通公安分局和甲方的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对公安机关和甲方布置的“创建治安合格工地”等工作,要积极地贯彻执行,对公安部门和甲方在检查中查获的各类隐患问题,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组织整改或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确保安全。

4.一旦工地上发生治安、刑事案件或火灾事故,乙方应在积极处置、保护现场的同时,立即向公安部门和甲方报告,接受调查、处理。所造成(包括对甲方)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5.乙方对因违章违法行为所受的责任违约经济处理有异议的,可提出申诉,要求复议。如发现甲方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滥用职权、营私舞弊、有意刁难等违法行为的,有权向甲方领导或有关机关检举揭发,要求处理。

三、其他

1.本协议中未涉及到的有关条款,甲乙双方可根据需要协商补充修改。如遇有与国家和本市的有关部门法规不符的应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2.本协议作为工程合同的附件在工程合同正式签约后生效,与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工程合同期满,本协议终止。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签约日期: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