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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与医疗事故的异同点

来源:欧得旅游网


医疗纠纷与医疗事故的异同点

一、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的概念、性质上有区别。

1、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的概念不同:医疗纠纷是指发生在医疗卫生、预防保健、 等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企事业法人或机构中,一方认为另一方在提供医疗服务或履行义务时存在过失,造成实际损害后果,应当承担责任,但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对所争议事实认识不同、相互争执、各执己见的情形。定义满足4个要件:① 特定在医疗服务领域;② 当事人都是合法民事主体;③争议事实是过失行为;④ 过错责任处于待定状态。此概念涵盖了有过失和无过失的所有情形,体现了医疗纠纷概念的外延和内涵,排除了发生在医疗行业的其他纠纷,如工程建设合同纠纷、医疗设备和药品买卖合同纠纷、人事仲裁、劳动纠纷等。

医疗纠纷通常是由医疗过错和过失引起的。医疗过失是医务人员在诊断护理过程中所存在的失误。医疗过错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等医疗活动中的过错。这些过错往往导致病人的不满意或造成对病人的伤害,从而引起医疗纠纷。 除了由于医疗过错和过失引起的医疗纠纷外,有时,医方在医疗活动中并没有任何疏忽和失误,仅仅是由于患者单方面的不满意,也会引起纠纷。这类纠纷可以是因患者缺乏基本的医学知识,对正确的医疗处理、疾病的自然转归和难以避免的并发症以及医疗中的意外事故不理解而引起的,也可以是由于患者的毫无道理的责难而引起的。亦有人称之为医疗侵权纠纷,即医疗服务的提供者与接受者之间对医疗行为及其后果是否侵权及侵权责任的争议。目前医疗纠纷增多的原因是人们的自我保护意识大大增强,患者及家属处处注意维护自己的利益。医院和医务人员尚不能正确认识这一点,从而处于被动局面。

1.医疗工作和医疗行为更多的受到社会规范的强制性制约。而我们有相当多的人对此

没有清醒的认识。

2.服务质量不高,服务态度不好。医务人员在医疗服务中不能尊重并平等对待

患者,而易出现纠纷。

3.社会对医疗工作存有认识上误区,很多医学上正常的事情,却引起纠纷

医疗事故是指经医疗单位具有资格的卫生技术人员在诊疗过程中,由于过失而造成患者的人身损害后果的。医疗事故构成要件 (1)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2)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 (3)医疗事故的直接行为人在诊疗护理中存在主观过失; (4)患者存在人身损害后果; (5)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疗事故鉴定首先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启动,《条例》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报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交由负责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学会组织鉴定。6种情况不属于医疗事故。例如,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危重患者生命而采取的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了不良后果的;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在现有医学科学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因患者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医院不承担赔偿责任,这只是在行政处理的范畴,如果医疗机构的过错造成患方损害,根据民法通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仍要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即使不是医疗事故,如果医院侵权造成患者损害,仍要承担赔偿

责任。

既卫生部制定由国务院批准的关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所指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两者明显的区别在于危害性不同,前者是包括医疗事故以外的轻微损害,甚至 是无损害。如因误诊、漏诊而延长了病人的诊疗护理时间,或因无效手术等给患者增加了精神痛苦和诊疗护理费用,亦或因患者及家属对医务人员诊治的后果产生了误会等,均可以引起医疗纠纷;而医疗事故的特点必须是给患者造成了法定的危害结果才能构成。

2、从性质和内容上,医疗纠纷可分为:医疗事故、医疗差错、医疗意外(或称医疗误会)三类。

医疗差错是指,凡在诊疗、护理工作中,由于责任心不强,粗心大意,不按规章制度和医疗常规办事,出现一般性错误,对患者产生直接或间接的不良影响,但未达到《条例》所规定的事故规定标准的,称为医疗差错。医疗意外主要是指因医学科学技术水平所限,或因患者特异体质而出现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的。因没有医疗过失行为而意外发生的不良后果的,由于病人或其家属缺乏医疗知识,对突然发生的意外误认为是医务人员的责任造成的,此类纠纷同样需要进行司法鉴定,以消除患者及其家属的错误认识,解除纠纷。没有也不负法律责任。

二、有关法律、法规对医疗纠纷、医疗事故的提法上也不同。

如2000年1月29日(司法通[2000]159号)文件关于《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试行)第五条法医临床鉴定业务分类中,称的是“医疗纠纷鉴定”;而《条

例》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均称为医疗事故。其区别在于一个是“纠纷”,一个是“事故”。

三、 法律、法规规定的鉴定主体也是明确的。

如司法部《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第二章第五条法医临床鉴定内容中规定:运用法医临床学的理论和技术,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和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损伤与疾病关系鉴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评定、劳动能力评定、活体年龄鉴定、性功能鉴定、医疗纠纷鉴定、诈病(伤)及造作病(伤)鉴定、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推断等。明确规定“医疗纠纷鉴定”是法医临床鉴定的一项主要内容。而《条例》和《办法》规定的是只限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四、在启动司法鉴定的主体、程序和参与诉讼活动中,依据的法律、法规也不同。

医疗纠纷司法鉴定是由司法鉴定机构(包括社会司法鉴定机构)执业的司法鉴定人以个人负责直接进行鉴定,鉴定人制作鉴定文书并在鉴定文书上签名,鉴定结论个人负责,鉴定人要承担出庭质证的义务。依据的法律、法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的规定,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和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主体是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鉴定结论采用的是合议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的,专家鉴定组成员无须在鉴定书签章和出庭质证。

五、鉴定机构的职能和鉴定结论的作用也不一样。

医疗纠纷司法鉴定,是判定医疗机构在医疗护理过程中有无过错,过错与不良医疗后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以及医院过错在不良医疗后果中的参与度,医疗过错所致损伤程度及伤残程度。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对医患双方所争议的医疗行为判断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和医疗事故的等级及责任程度。

综上所述,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医疗纠纷司法鉴定是判定医疗机构在医疗护理过程中有无过错,过错与不良医疗后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对医患双方所争议的医疗行为判断是否医疗事故。由此,医疗纠纷司法鉴定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两者之间构成逻辑上的包容关系,有些过错未达到医疗事故定性标准,但事实上已给患者造成了损害,这种情况,医疗纠纷司法鉴定即可解决这个问题。

主要参考文献:

1、李玉华、杨军生著:《司法鉴定的诉讼法》,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6年版。

2、刘世沦等著:《法医临床学》华西医科大学法医系1990年 编。

3、梁勇红主编:《最新人身赔偿法律政策全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

12月出版。

4、朱小曼主编:《法医临床指南》,科学出版社1999年9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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