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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工业大学关于印发教学督导工作条例的通知

来源:欧得旅游网


校本教研〔2017〕25号

哈尔滨工业大学关于印发 教学督导工作条例的通知

各院(系)、部、处、直属单位:

现将《哈尔滨工业大学教学督导工作条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本科生院 研究生院 2017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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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工业大学本科生院 研究生院 2017年7月28日印发 共印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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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工业大学教学督导工作条例

(2017年7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质量保障长效机制,不断提高我校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有关文件精神,学校实行教学督导制度,并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教学督导是学校内部质量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跟踪教学运行、指导教学环节、规范教学活动、稳定教学秩序、反馈教学信息、促进教学改革、指导教师成长、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举措。

第二章 组 织

第三条 教学督导工作由主管教学副校长领导,实行校、院两级督导机制。

第四条 学校成立教学督导委员会,负责全校教学督导工作。督导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3名,委员若干名。督导委员会设秘书处,负责工作执行,设秘书长1-2名。

第五条 督导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若干专项工作督导组,完成具体督导任务。督导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1-2名,聘请督导专家若干名,秘书1-2名。

第六条 督导委员会委员和督导专家由了解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熟悉高等教育规律、教育理念先进、政治觉悟高、教学能力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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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经验丰富、工作热心公正、严谨有威望的教师或资深教学管理人员担任,要求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70岁。

第七条 督导委员会委员和督导专家由院系等推荐,教学主管部门审定。每届聘期三年,可连聘连任。

第八条 院系设教学督导委员会或教学督导组,由院系聘任和管理,其工作内容和方式可参照本条例。

第三章 工作内容和方式

第九条 督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研究国内外教育教学现状和动态,将其先进理念和经验引入我校教育教学改革和实践;完善我校教学督导工作的体制机制,指导督导组开展工作;调查研究影响教学质量的关键因素,为学校教育教学建言献策;完成学校委托的其它有关工作。

第十条 督导委员会的工作方式有:召开会议,研究工作,反馈信息,交流经验;布置督导工作,发布相关文件。

第十一条 督导组的主要职能是对学校教育教学各环节进行监督检查、研究分析、咨询指导、考核评估等,完成以下全部或部分工作。

(一)听课:了解课堂教学目标和教学模式,检查教师的教学态度、内容、能力、方法、手段和效果,检查课堂秩序、学生出勤、学习状态、学习成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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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验督导:了解实验教学目标,检查实验内容设计、现场组织、教师指导、学生操作、实验室管理、实验教学文件准备等;检查实验报告内容、评阅、管理存档等,对报告学术水平等进行评价。

(三)试卷检查:了解课程考核如何体现课程目标的达成度,检查累加式考核的成绩组成、各部分成绩的评定依据;检查试题内容如何支撑考核目标,命题的规范性、挑战度、重复度等;检查试卷评阅的规范性、成绩评定的精确性、成绩分析的有效性、成绩录入的准确性、管理存档的完备性等。

(四)实习检查:了解实习的目标、内容设计、实施途径、组织管理等情况;检查学生及实习单位对实习的评价反馈;检查实习报告的规范性、评阅及管理存档,评价实习报告水平及实施成效。

(五)课程设计检查:了解课程设计的目标,检查课程设计的内容安排、组织管理、教师指导、学生参与和完成情况等;评价课程设计报告的规范性、学术水平及实施成效。

(六)毕业设计(学位论文)检查:检查选题、开题、中检、结题、论文答辩等环节的组织安排、管理要求、导师指导、学生参与和完成等情况;检查过程管理档案的规范性和完整性;检查论文选题的有效性、结构的完整性、格式的规范性、评价的有效性,评价论文的创新性和学术水平,评估毕业设计的实施成效。

(七)教师考评和指导:新聘教师教学能力考核,新教师备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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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和指导,新教师试讲考核,评奖评优评职教师的评价,教学竞赛教师的指导等。

(八)学生素质教育评价:检查文化素质教育、创新创业教育等的课程教学、报告讲座及相关实践活动,评价其实施成效。

(九)教学管理工作检查:检查学校及院系专业的教育理念、培养目标、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师资力量、资源条件、经费、制度、教学管理、教学秩序、质量文化建设等。

(十)学生管理工作检查:调查了解学生课内外学习习惯、学风、班风、寝风、考风考纪等,评价学生的学习与发展成效。

第十二条 督导组秉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坚持督、导、评结合,以督、评为手段,以导为目的,通过听课与检查的方式,完成具体督导任务。

(一)以组为单位实施分类督导,组长领导本组工作,定期召集会议,布置工作,总结交流,研讨学习;学期初制定督导计划,学期末撰写总结并以简讯形式发布。

(二)听课采取随机或课前通知的方式,随堂听课由专家自行安排,考核性听课要求至少有两位以上专家听课。

(三)检查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普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专家可组成3-5人小组进行。

(四)督导时佩带督导证件,做好相关记录,重视与教师或相关人员及时沟通,探讨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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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认真评价有关内容,填写督导评价表,及时将信息录入督导管理系统。

第四章 工作要求

第十三条 专家在督导工作中要时刻关注教师是否坚持了立德树人的价值取向,是否将思想政治教育、文化素质教育、创新创业教育等融入了教学过程,是否体现了新的教育理念,是否采取了新的教学模式。要坚持学习调研,掌握教与学状态,了解师生诉求;要及时参加有关会议,不断提高业务素质,传播先进理念,把好教学质量关。

第十四条 院系督导工作要围绕教学实施和改进、教师成长和发展、学生培养和考评来开展,要制定督导实施细则,按学期做好督导计划,起草并发布总结报告,保证教与学质量。

第十五条 学校督导要与院系督导分工协作。校督导从宏观入手,实施重点抽查,保证重要教学环节的质量,院系督导从细节抓起,实施全面检查,保证所有教学环节的质量。校督导侧重结果检查,注重水平评价,院系督导侧重过程管理,保证学术规范。校督导侧重对教师的督促评价,院系督导侧重对教师的指导帮扶。

第十六条 学校为督导委员会、督导组及督导专家工作提供条件和经费,安排培训和交流,发放工作补助。

第十七条 各单位和广大师生应支持配合督导工作,回答有关问题,听取有关意见。院系应为督导检查提供所需文件和场地,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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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专人配合,督导意见应及时反馈,发现问题应积极整改,保证闭环管理和持续改进。

第十八条 单位或个人对督导意见或建议有异议,可在收到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向督导委员会提出复核申请,由秘书处组织复核。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学校和院系领导听课是教学督导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要求见《哈尔滨工业大学领导听课制度》。

第二十条 本条例在《哈尔滨工业大学本科教学督导工作条例》(校教发[2007]182号)和《哈尔滨工业大学本科教学督导委员会章程》(2011年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修订,原条例和章程作废。本条例经督导委员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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