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河道和水工程管理保护范围标准》的通知
发文单位: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琼府办[2004]103号
发布日期:2004-11-5
执行日期:2004-11-5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海南省河道和水工程管理保护范围标准》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十一月五日
海南省河道和水工程管理保护范围标准
2004年8月6日经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第20条规定,“河道和国有水工程具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根据该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海南省河道和水工程管理保护范围标准。
一、河道和国有水工程管理保护范围标准:
(一)无堤防河道的管理范围为设计洪水位线以内区域;
(二)有堤防河道的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以及行洪区、两岸堤防和护堤地;
(三)水库管理范围为设计洪水位线或土地征用线以内区域。大型水库设计洪水位线向外延伸300-500米、中型水库设计洪水位线向外延伸100-300米、小型水库设计洪水位线向外延伸50-100米内的区域为保护范围;
(四)主副坝、引水工程拦河坝、溢洪道、电站、水闸、船闸周围50-100米(水平距离,下同)以内区域,水轮泵站、压力管道、机电排灌站和变电站等水工程建筑物以及管理机构工作区边界外30米以内区域,均为安全保护区;
(五)根据河道的不同等级,堤围脚外20米—50米以内区域为护堤地;丘陵山区河道,从设计洪水位线向外延伸50米以内区域为河道岸线安全保护区;
(六)输水渠道填方渠段外坡脚以内区域,挖方渠段开挖点或渠顶外肩线(有排水沟的,以排水沟为准)以内区域为管理范围;
(七)输水渠道填方渠段外坡脚之外3米或5米(尾水渠、总干渠和干渠为5米,分干渠为3米)以内区域,挖方渠段开挖点或渠顶外肩线(有排水沟的,以排水沟为准)之外3米或5米(尾水渠、总干渠和干渠为5米,分干渠为3米)以内区域为保护范围。
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述标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河道及国有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划定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集体、个人所有的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由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划定。
四、河道及水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划定后,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权限向社会公告。重要水工程应当在该工程的显著位置设立标志,公告管理和保护范围,明确保护职责。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