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乐税网( http://www.leshui365.com/ )邮箱: Jiufu@leshui365.com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4年电力产品征收增
值税问题的通知
【标 签】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颁布单位】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深国税办转字﹝2004﹞168号【发文日期】2004-11-10【实施时间】2004-05-27【 有效性 】全文废止【税 种】增值税
废止内容和依据:
根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流转税文件目录的通知》(深国税发﹝2006﹞178号)的规定,本文自2006年10月27日起全文失效或废止。
各处室,各直属机构,各区局、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4年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68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或知照)。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4年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乐税网( http://www.leshui365.com/ )邮箱: Jiufu@leshui365.com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