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消费税法
消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应税消费品征收的一种税。 特点 :
(1)征收范围具有选择性 (2)征税环节具有单一性
(3)平均税率水平比较高且税负差异大 (4)征收方法具有灵活性
知识点 消费税的征税范围(纳税环节)
知识点 税目及税率 (一)税目:
烟、酒、 高档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 鞭炮焰火、涂料、电池、 摩托车、小汽车、
成品油、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
【变化】自2016年10月1日起,取消对普通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征收消费税,将“化妆品”税目名称更名为“高档化妆品”,包括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 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高档护肤类化妆品是指生产(进口)环节销售(完税)价格(不含增值税)在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张)及以上的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护肤类化妆品。 税率调整为15%。
(二)不属于应税消费品的有:
1.舞台、戏剧、影视演员化妆用的上妆油、卸装油、油彩。 2.体育上用的发令纸、鞭炮药引线。
3.电动汽车;车身长度大于7米(含)、座位10~23座(含)以下的商用客车;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等。
【考题·单选题】下列产品中,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是( )。 A.轮胎 B.电池 C.卡丁车 D.酒精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汽车轮胎、酒精现在已不属于应税消费品,卡丁车不属于消费税的应税范围。 (三)税率:
1.比例税率:适用于大多数应税消费品,税率从1%至56%;
2.定额税率:只适用于三种液体应税消费品,它们是啤酒、黄酒、成品油; 3.白酒、卷烟2种应税消费品实行定额税率与比例税率相结合的复合计税。 应税消费品 环节 生产、委托加工、进口 批发 白酒
定额税率 比例税率 150元/箱 56%(每条价格≥70元) 0.6元/条 36%(每条价格<70元) 0.003元/支 250元/箱 每斤0.5元 11%(2015-5-10起) 20% 卷烟 【税率特殊情况——从高适用税率】
①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未分别核算各自销售额; ②将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 知识点 消费税的计税依据 (一)销售数量规定
销售量、移送量、收回量、进口海关核定量。 (二)销售额规定
1.一般规定(同增值税):价款+价外收入 2.计税依据特殊规定:
(1)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门市部售价 (2)最高销售价格为依据:换、投、抵的应税消费品 (3)包装物及押金: 包装物押金的税务处理 押金种类 收取时,未逾期 逾期时 缴纳增值税,缴纳消费税 (押金需换算为不含税价) 一般应税消费品的包装物押金 不缴增值税,不缴消费税 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 (除啤酒、黄酒外) 啤酒、黄酒包装物押金 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不再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押金需换算为不含税价) 不缴增值税,不缴消费税 只缴纳增值税,不缴纳消费税
(因为从量征收)
知识点 生产环节的消费税计算 (一)自产销售
三种计税方法 适用范围 计税公式 1.从价定率计税 除列举项目之外的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2.从量定额计税 啤酒、黄酒、成品油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3.复合计税 白酒、卷烟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计算题】某白酒生产企业向某烟酒专卖店销售粮食白酒20吨,开具普通发票,取得价款187.2万元(含增值税),另收取包装物押金8万元。
『正确答案』应缴纳的消费税=(187.2+8)÷1.17×20%+20×2000×0.5÷10000=33.37+2=35.37(万元) (二)自产自用 1.是否缴纳消费税:
2.如何缴纳消费税:
(1)按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售价计税; (2)无同类消费品售价的,按组价计税。
组成计税价格= [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应纳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组成计税价格×17% (3)对复合计税办法征收消费税的组价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知识点 消费税已纳税额的扣除 (一)扣税范围:
在消费税15个税目中,除酒、小汽车、高档手表、游艇、电池、涂料外,其余9个税目(外购8个税目,不含摩托车)有扣税规定。
成品油中:外购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可以抵扣已纳消费税。
摩托车委托加工收回后连续生产应税摩托车可以扣除已纳消费税;外购连续生产,不得扣除。 (二)扣税计算: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扣除其已纳消费税。 (三)扣税环节:只在生产环节计算消费税时适用。
【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款准予扣除的有( )。 A.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B.外购已税白酒勾兑生产的药酒
C.外购已税珠宝原料生产的金银镶嵌首饰 D.外购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正确答案』AD
『答案解析』选项B,白酒连续加工药酒,不得扣除已纳消费税;选项C,金银镶嵌首饰属于零售环节应纳消费税的内容,不适用生产环节领用扣税的政策。 知识点 委托加工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一)什么是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1.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 2.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 (二)缴纳方式
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如果受托方是个人,委托方须在收回加工应税消费品后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消费税。
(三)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计算: 1.受托方代收消费税:
无受托方同类消费品售价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
(1)组成计税价=(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2)复合计税的组成计税价=(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消费税税率)
应纳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定额消费税) 2.受托方应纳增值税: 应纳增值税=加工费×17%
【例题 计算题】甲日化企业购进生产日化产品的原材料,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200万元,税金为34万元。将上述购进原材料的40%委托乙日化企业生产高档化妆品,取得了乙日化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面注明的加工费为6.1万,含乙日化企业为加工业务代垫的辅料0.1万元。(高档化妆品的消费税税率为15%) 要求:计算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正确答案』应代收代缴消费税=(200×40%+6.1)÷(1-15%)×15%=15.19(万元) (四)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收回:
1. 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
2. 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例题·计算题】甲企业本月将委托加工收回的烟丝25%用于销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30万元,剩余用于生产卷烟。(加工企业代收消费税25.21万元) 『正确答案』
出售烟丝加工企业代收销售税的计税依据=25.21 ÷30% × 25%=84.03 × 25%=21(万元),甲企业收回后出售价格为30万元,不属于直接出售。
出售烟丝应纳消费税= 30×30%-21× 30% =2.7(万元)
知识点 进口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三种计税方法:从价、从量、复合。 重点是从价计征。 消费税中3个组价:
1.生产环节:组价=成本×(1+消费税利润率) /(1-消费税税率)
2.委托加工环节:组价=(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代收代缴) 3.进口环节:组价=(完税价+关税)/(1-消费税税率) 【例题·计算题】某企业进口一批烟丝,境外成交价格150万元,运至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运费20万元,无法确知保险费用;将烟丝从海关监管区运往仓库,支付运费12万元,取得货运增值税专用发票。要求: 计算进口环节缴纳各项税金。(关税税率为10%) 『正确答案』
关税完税价格=(150+20)×(1+0.003)=170.51(万元) 进口关税=170.51×10%=17.05(万元)
进口增值税=(170.51+17.05)÷(1-30%)×17%=45.55(万元) 进口消费税=(170.51+17.05)÷(1-30%)×30%=80.38(万元) 知识点 批发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一一卷烟 (一)纳税人: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1.纳税人销售给纳税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卷烟于销售时纳税; 2.纳税人之间销售的卷烟不缴纳消费税。 (二)税额计算:
1.应纳消费税=销售额(不含增值税)×11%+销售数量×单位税额(每箱250元)
2.卷烟消费税在生产和批发两个环节征收后,批发企业在计算纳税时不得扣除已含的生产环节的消费税税款。
【例题·计算题】卷烟批发企业甲2016年11月批发销售卷烟500箱,其中批发给另一卷烟批发企业 300箱、零售专卖店150箱、个体烟摊50箱。每箱不含税批发价格为13 000元。 要求:计算甲企业应缴纳的消费税。 『正确答案』
甲企业应缴纳的消费税=13000×(150+50)×11%+ (150+50)×250 =336 000 (元) 知识点 零售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一)适用范围:金银首饰(含镶嵌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 (二)税额计算:应纳消费税=零售价÷1.17×税率 (三)特殊问题:
1.连同包装物销售: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2.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按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照(加工)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3.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销售金银首饰: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知识点 出口应税消费品消费税退(免)税政策及计算 (一)政策
1.出口免税并退税(又免又退):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直接出口或受其他外贸企业委托代理出口)
2.出口免税但不退税(只免不退):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性企业 3.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不免不退):除生产企业、外贸企业外的一般商贸企业 (二)退税额计算——外贸企业
应退消费税=出口货物工厂销售额(不含增值税)×退税率 (三)增值税与消费税退免税的综合考虑——生产企业 知识点 消费税的税收征管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
与增值税原理一致,内容也基本相同,此处不再重复。
只是注意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委托方)提货的当天。 (二)纳税地点
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除此之外,由受托方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代收代缴消费税税款。
【例题·多选题】甲企业从境外进口一批化妆品,下列关于该业务征缴消费税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应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缴纳消费税
B.应当自海关发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C.海关代征的消费税应分别入中央库和地方库
D.甲企业使用该进口已税(高档)化妆品生产(高档)化妆品准许扣除进口环节缴纳的消费税 『正确答案』 ABD
『答案解析』选项C,海关代征的消费税属于中央收入,应入中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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