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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到期腾退房屋返还房屋

来源:欧得旅游网
一、原被告诉求

原告李大海诉称:原、被告双方约定,被告承租原告位于北京市某区111号房屋,租金每月两千六百元。原告将房屋交付被告使用后,被告缴纳租金到2014年2月18日。尚欠2014年2月19日至2015年1月18日期间租金没有付,为维护个人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2、判令被告腾退北京市某区111号房屋并交付原告;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欠付房屋租金;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胡丽静经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应诉。

二、审理查明

2008年4月16日,李大海与胡丽静签订住宅租赁协议,约定甲方将北京市某区111号房屋居住,期限自2008年4月19日至2008年10月19日,租金为一千五百元。合同签订后,李大海将房屋交付给胡丽静使用,胡丽静向李大海支付租金。合同期满后,双方没有续签订书面租赁合同,胡丽静继续使用房屋并向李大海支付至2014年2月19日的租金。

2014年11月25日,胡丽静向李大海出具的欠条中载明:胡丽静欠李大海房费自2014年2月19日至现在,一定在2014年11月30日前全部结算。2015年2月11日,胡丽静再次

向李大海出具的保证书载明:本人于2015年2月30日腾退北京市某区111号房屋并清空所有东西。

庭审中,李大海述称,合同期满后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租赁合同,自2013年期租金变更为每月两千六百元,2013年2月19日之后,胡丽静在承租房屋内居住至今但没有交纳租金。

三、判决如下:

1解除李大海与胡丽静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2胡丽静将北京市某区111号房屋腾退并返还给李大海;3胡丽静向李大海支付租金。

四、资深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资深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租赁。不定期租赁期间,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应诉,应视为其放弃庭审中享有的相应诉讼权利,依法可以缺席判决。在该案中,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后,原、被告没有续签书面租赁合同,双方形成不定期租赁关系,所以原告请求解除与被告之间的租赁关系并腾退诉争房屋的主张,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于法有据。根据被告出具的欠条中载明的内

容及原告陈述,可以认定2014年2月19日至今每月租金标准为两千六百元,因被告没有能证实及时向原告足额交纳了该期间的租金,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欠付租金的主张,于法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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