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负担
姓名:潘月
指导老师:张春海
论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与风险负担
潘月①
[ 内容提要 ] :本文是一篇研究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与风险负担的论文, 文章就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含义, 所有权转移的标准及风险的界定, 风 险负担基本原则,从法律法规、相关条文进行比较,通过一些示例进行分析,提 出笔者自己的建议。 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及风险负担, 就其本质而言与 其它方式取得的所有权及风险负担相比具有较大的不同。 在买卖实践中, 尽管当 事人在很多情况下往往忽视这个核心问题,但在它却具有十分重要的法律意义。
研究该问题的意义在于: 其一, 一旦标的物所有权发生转移, 卖方不能对标 的物行使所有权, 而买方则可开始行使对标的物的所有权。 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 方法有两种:交付和登记。 原则上交付使用于动产所有权的转移, 登记适用于不 动产所有权转移。 其二,合同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 往往是判定标的物风险转移 的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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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合同法》采纳了交付主义,即以标的物的交付作为标的物风 险转移的一般原则。
本文正文部分分为四章,前两章主要从理论的角度和我国《合同法》有关条 文的基础上进行探讨, 第三章综合对所有权转移与风险负担进行分析, 从法律在 具体适用中出现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 从法理的角度进行分析, 提出个人的观点 和需要改进的部分,第四章站在笔者的角度进行总结。 关键词:所有权转移,风险负担,买卖合同,交付
目录
第一章: 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概述。 第二章: 风险负担的主要理论及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与风险负担的分析与研究 第一节 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浅论
第二节 风险负担问题的研究 第四章:总结
① 潘月
第一章 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概述
所有权的转移是指物的所有权的主体发生变更,在买卖合同中, 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 是指该标物的所有权从出卖人的手中转移给买 受人。出卖人因所有权的转移而丧失了对标的物的所有权, 买受人因 所有权的转移而取得对标的物的所有权, 从而能够对标的物行使所有 权的权能,即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是买卖 合同的核心内容, 买卖合同的目的就是在于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 因 而,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 它决定着 风险的转移、 保险利益的归属、 买卖双方可享有的救济方法以及有关 的权利义务。
关于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根据《合同法》中的契 约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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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几乎所有国家有关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都可依当事人的 约定时间而转移, 并将此作为双方的一项基本权利。 当双方当事人自 愿行使这项权利, 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所有权的转移时间时, 标的物 的所有权则在该约定的时间由出卖人转移给买受人。但是在实践中, 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具体约定所有权转移时间并不普遍。 因此,我国《合 同法》中对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间做出了相关规定:
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方法有两种: 交付和登记。 原则上交付使用 于动产所有权的转移,登记适用于不动产所有权转移。
交付即出卖人将标的物的实际控制占有转移给买受人, 依靠转移 标的物的空间位置来完成。 合同法上的交付是指权利人将自己占有的
物或所有权凭证转移至其他人占有的行为。 根据合同法理论及相关法 律规定,交付的法律意义主要有三: (1)交付是出卖人履行主合同义 务的行为。在买卖合同中, 出卖人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 的所有权是其最基本的合同义务, 交付是判断出卖人是否履行合同的 主要标志。如果出卖人已按照买卖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质 量和数量要求的标的物,即已履行了其主要的合同义务。 (2)交付产 生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法律后果。 标的物是动产的, 以交付转移所有 权为原则。《合同法》第 133 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 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交付 产生标的物风险转移的法律后果。 《合同法》第 142 条规定:“标的物 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 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此条 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 标的物风险自交付 时由出卖人转移给买受人, 系我国买卖合同风险负担的一般规则, 也 被称为风险转移交付主义原则。另外, 《合同法》第 143 条规定:“因 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 买受人应当自 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本条对买受人违约 交付的风险承担作了规定。 按第 142条的规定, 标的物风险自交付时 起,由出卖人转移至买受人。在这之前,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都 是由出卖人承担。 但标的物受领延迟交付是由买受人过错造成的情况 下,如果仍然坚持标的物的风险自交付起转移, 显然会造成对出卖人
②
奚晓明 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12 年第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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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4 页
③ 周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典》应用版 法律出版社 2011 年第 2 版, 第 207 页 的不公平。
因为他已经为标的物的交付做好了准备, 标的物已处于可 交付的状态,是买受人违反了及时接收标的物的合同义务。所以,标 的物因买受人过错致使交付延迟的情况下, 应由买受人承担自违反约 定之日起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登记是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方法, 是不动产所有权变动的公示方 法。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按照合同或其他合法方法取得财产,财 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 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 除外。”因为物权的变动必须要与公示性,而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并 不能依靠转移空间位置来完成, 或者说交付这种方式不能使不动产物 权具有公示性, 为了体现不动产物权公示这一原则, 法律创设了不动 产登记制度。 据此,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应遵三个原 则:一是遵从约定;二是遵从法律法规的特别规定;三是除约定和法 律法规的情形,一般情况下“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 。
第二章 风险负担的主要理论及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市场经济买卖
活动的高速发展,伴随着的“风险”时刻存在着, 风险构成的要件主要有两种:第一,发生了标的物的毁损、灭失的客 观事实。第二,引起毁损、灭失损害发生的原因符合法律规定。买卖 合同标的物风险, 指合同订立后标的物因非可归则于当事人的事由可 能发生的毁损、灭失的不利状态。相应的,标的物的风险负担则指标 的物发生毁损、灭失后,应当由谁来承担此种不利后果。风险负担的 核心问题是确定风险转移的时间, 即风险从何时起由出卖人移转至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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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奚晓明 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 2012 年第 1 版,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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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人。风险转移时间的确定不仅涉及标的物的毁损、 灭失的损失由谁 承担的问题,而且还可能涉及向造成损失的第三方的追偿权以及确定 当事人向保险人的索赔权问题。 因此,确定标的物风险转移的时间有 着重要的法律意义。
风险负担的法律制度,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签订买卖合同以后, 合同标的物出现了某种程度上的损失并且这种损失不是出于合同双 方当事人的主观过错造成的, 此种情形下决定该种损失应该由哪一方 当事人来负担的制度。 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一是风险负担的归属; 即风险应由合同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中的哪一方承担, 而由哪方当 事人承担风险又取决于一个明确的时间点, 也就是风险负担转移的时 间点,即风险从何时起转移给某一特定的当事人承担。 二是负担风险 的当事人应承担何种具体的法律效果。
在买卖合同中, 风险转移、分配问题,在买卖法中具有特别重要 的意义,它直接涉及到买卖双方的基本义务, 关系到双方的切身利益, 在理论与实践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在理论界, 有关买卖合同标的 物风险负担制度有三种观点: 一是合同成立主义说、 二是交付主义说、 三是所有权主义说。关于标的物风险负担,我国《合同法》采纳了交 付主义,即以标的物的交付作为标的物风险转移的一般原则。
交付主义原则具有以下优点: (1)确定了一个判断风险转移的明 确标准。( 2)有利于控制风险的发生和减少损失。 (3)有利于举证责 任的分配和求偿权的行使。 (4)较好地体现了风险与利益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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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奚晓明 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 2012 年第 1 版,
第 195 页 除此之外,我国《合同法》还对一些较为特殊的买卖标的物风险
负担作出了专门的规定:
(1)第 144 条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 买受人承担。”
(2)第 145 条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 依照本法第 141 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 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 受人承担。” ( 3)第 146 条规定:“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本法第 141 条第 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 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 担。”
( 4)第 147 条规定:“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 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的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
( 5)第 148 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 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 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由出卖人承担。” 示例 1: 水果批发商甲与果农乙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甲向乙购买红富士苹 果2吨,由乙于8月5日负责运往甲的住处A地。8月5日乙按约定 履行,甲拒不接受。后A地发生地震,苹果损失一半。应当由谁来承 担责任?
分析:根据上述相关法律规定,由于甲于 8 月 5 日违约,此时标的物 的风险已经转移到甲,由地震造成的损失也应当由甲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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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 2:
烟台的果农张某欲将自己的苹果运至广州出售, 甲公司为承运人, 苹果在途期间, 张某一直在寻找买主, 最终与广州的超市乙达成买卖 协议。此时的风险如何转移? 分析:根据上述相关法律规定,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 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所以,苹果 的损毁、灭失的风险自张某和超市之间的合同成立时转移给买受人乙 超市。
第三章 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与风险负担的分析与研究 虽然我国《合
同法》对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与风险负担 进行了一系列的规定, 但还是存在一些不足的地方。 下面我们结合相 关的法律知识,进行简要的分析。
第一节 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浅论
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另外一层意义在于标的物的毁损、 灭失的风 险负担的转移与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相统一。
从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法律后果看: 1. 如果有第三人针对标的物 进行了损害或者损失其价值的行为, 那么出卖人和买受人谁享有起诉
⑥ 石光景主编:《专家释法之公民与合同法担保法》新华出版社 2010 年第 1 版,第 69页
权,则取决于谁拥有对标的物的所有权。 2. 假设出卖人在买卖过程中 破产,如果标的物的所有权已转至买受人的手中, 虽然出卖人仍占有 货物,则买受人的合法所有权可以对抗出卖人的清算人。 3. 自标的物 所有权转移时起, 即使买受人尚未向出卖人支付货款, 他也可以合法 的将货物转售给第三人。 4. 一般而言,在所有权已经由出卖人转移给 买受人的情况下, 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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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人应由此获得追索价金的诉权。 5. 货物所有权 转移的时间决定买受人双方中哪一方对货物有可保利益, 进而有权就 货物投保。
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相关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的 情况下有关标的物的所有权, 是从标的物交付之日开始转移的。 仔细 翻查我国民事法律法规, 可以发现我国民事法律中对于交付与所有权 转移的法律概念进行了区分, 交付与所有权的转移是两种不同的法律 行为,在民事法律上所产生的法律效力也不尽相同。 在《合同法》上, 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是指出卖人将其所有的标的物卖于买受人, 让买 受人在其交付标的物的基础上享有对标的物的所有权。 在一般的货物 买卖交易中,交付标的物的行为与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行为是一起进 行的,但是,当出现标的物的交付行为与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互相分 离时,交付主义能够有助于减少风险负担的纠纷,维护交易的公平。
第二节 风险负担问题的研究
虽然我国《合同法》确立了交付转移风险的基本原则,但由于立 法、学说和实物之间存在某种程度的背离, 致使司法实践认识不够统 风险负担的范围主要有两方面: 其一,哪方承担因标的物的毁损、 灭失造成的实际损失。其二,在承担这一实际损失过后,是否还需继 续履行合同, 划分这两个方面能够较好的解决风险负担问题。 关于标 的物风险负担,主张标的物风险在所有权转移给买方时由买方负担, 它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合同成立主义的缺陷, 但也有不足之处。 在标的 物所有权和标的物的占有分离时, 所有权人不再占有标的物, 也就意 味着不能更好的保护标的物时,却还得继续承担标的物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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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法律法规虽然对标的物风险负担制度的作出了一般性的 规定说明, 但这些规定说明还不够完善严谨, 在实践中出现一些颇具 争议的问题: 如对于“交付”的理解与适用存在争议; 对于标的物风 险负担制度的运用前提没有做出相关说明; 对于运输买卖的风险负担 制度设计不够合理等。
笔者认为,我国《合同法》有关风险负担中“交付”不仅包括现 实交付,还包括拟制交付, 不管是现实交付还是拟制交付,都可以引 起标的物的风险转移。 此外,合同标的物风险负担规则适用应当是有 前提条件的,也就是需要将标的物特定化;比如,路货买卖中,标的 物风险在合同订立时转移,而不是在标的物交付时转移。我国《合同 法》第 144 条关于路货买卖的风险负担制度规定并不完善, 应当对提 前转移标的物的风险以及卖方的过错情形下的风险负担作详细规定, 即如果有事实表明确定风险从订立合同时转移对买受人而言是不公 正的,则必须考虑风险的提前转移,可以规定在某些情形下,路货买 卖中的风险不再是从买卖双方合同成立后转移, 而是提前到从货交承 运人时就转移至买受人承担。并且,若在买卖双方订立合同时,出卖 人已经知晓标的物发生损失的, 其负有告知买受人的义务, 否则这种 情况下标的物出现的损失由出卖人自己承担。另外,我国《合同法》 第 145 条对其提及的“承运人”是否包括出卖人自己规定并不明确, 笔者认为,应当明确规定此处的“第一承运人”不包括出卖人自己。 对于审判实践中关于 “标的物需要运输” 是否包括买方代办运输或买 方自行运输的争议, 笔者认为, 在买卖合同对交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 约定不明的情况下, 并非所有标的物涉及运输的合同都适用 《合同法》 规定的风险负担转移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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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 应将买受人自行负责运输和出卖人以自己 的运输工具送货上门两种情况排除在外, 第一承运人必须是独立于买 卖双方之外的运输业者, 风险只有在将货物交付给独立承运时才发生 转移。
示例 3: 王某因急需饲料,找到个体经销商李某,经商定,王某以每袋
20 元的价格购买饲料 800 袋,共计人民币 16000 元。王某当即付款 6000
元。由于该饲料刚从外地运来尚未入库,双方约定由王某于第 二天上午 10 点前来提货和付清余款。不料当晚突然下起暴雨,饲料 全被淋湿。第二天,王某闻讯后,要求李某更换饲料或退回 货款,但遭李某拒绝。
6000 元
请根据《合同法》原理回答下列问题:
⑦ 摘自 2016 年 10 月自考《合同法》试卷 案例分析题
(1)该案中的饲料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属于何种形式? 分析:合同已经成
立,推定形式。
(2)合同标的物所有权是否发生转移?为什么? 分析:标的物未发生转
移, 因本案中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动产,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动产物权转移的法定形式是交付。
( 3)该案中饲料的毁损的风险应该由谁承担?为什么? 分析:本案中饲料
毁损的风险应该由经销商李某承担。根据
《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标的物的风险在交付时转移,本案中作为标 的物的饲料未发生转移仍由卖方经销商李某占有, 且李某未将作为一 般种类物的饲料根据买方的要求进行分装、 标示,同时作为买方的王 某也未有迟延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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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等法律规定的特殊风险转移的行为, 因此本案中饲 料损毁的风险应由卖方李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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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总结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与风险负担在我 国《合同法》中的重要性,所有权的转移与风险负担相辅相成,相互 穿插,直接关系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笔者有查阅一些相关的论文 资料,发现几乎都将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与风险负担进行分 开,单独进行论证。但是,从上述的示例,大家可以发现,很多时候 买卖合同的所有权转移与风险负担是一体的,而我国《合同法》也都 是将所有权转移与风险负担放在一个章节里面的, 甚至放在一个段落 里面。所以,笔者认为它们应该是一个整体,放在一起进行论述,因 为所有权的转移直接影响到风险的负担, 把它们放在一起论述更容易 发现的问题所在,更有助于减少实际操作中出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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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书目
[1] 李巍编著 《买卖合同纠纷案例与实务》 清华大学出版社 2015
年版
[2] 刘玉民 于海峡编著 《合同类案裁判规则与法律适用》 人民法 院出
版社 2011 年版
[3] 上述条款摘自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分则 第九章 买卖合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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