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进口货物免税
1.法定项目免税 下列项目免征进口增值税: (条例第16条) ①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②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货物和设备; ③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 ④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2.军队、军工单位进口免税 军队、武警、军工系统各单位经总后勤部和国防科工委批准进口的专用设备、仪器仪表及其零配件,免征进口增值税。((94)财税字第11号) 3.外交免税 驻华使(领)馆运进的公务用品,外交代表运进的自用物品,使(领)馆行政技术人员到任半年内运进的安家物品,免征进口增值税。(国发[1995]34号) 4.科研教学用品免税 科研机构和学校进口合理数量的直接用于科研或教学的用品,免征进口增值税。 (国函[1997]3号) 5.边贸商品免税 边境地区边民通过互市贸易进口的商品,每人每日价值在人民币1000元以下的,免征进口增值税。(国发[1996]2号) 6.投资自用设备免税 国家鼓励、支持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和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和技术,免征进口增值税。(国发[1997]37号) 7.贷款自用设备免税 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及其配套件、备件和技术,免征进口增值税。(国发[1997]37号) 8.技改自用设备免税 对国家批准的技术改造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免征进口增值税。(国发[1997]37号) 9.残疾人物品免税 进口的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免征进口增值税。(国函[1997]3号) 10.渔用设备免税 远洋渔业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制造的渔用设备,如渔船、'轮机及甲板设备、冷冻设备、船用加工机械设备、船用通讯设备等,免征进口增值税。(财税字[1997]64号) 11.远洋渔业产品免税 远洋渔业企业的渔船在公海或国外海域捕获,并运回国内销售的自捕水产品及其加工制品,免征进口增值税。(财税字[1997]64号) 12.海洋石油设备免税 在中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直接用于开采作业的设备、机器和材料,免征进口增值税。(财税字[1997]42号) 13.陆地石油设备免税 在中国陆地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直接用于勘探、开发作业的设备、机器和材料,免征进口增值税。(财税字[1997]42号) 14.开采石油设备免税 外国合作者为开采海洋和陆上石油、天然气而暂时进口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复运出境的机器和其他工程器材,进口时暂予保税,复运出境时予以免税核销。(财税字[1997]42号) 15.接受捐赠用品免税 接受捐赠进口的科研、教学用品和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增值税。(署税字[1997]227号) 16.进口金精矿砂免税 从1996年1月1日起,对经国家批准进口的金精矿砂,暂免征进口增值税。(财税字[1997]68号) 17.进口化肥、农药免税 对国家计划内进口的化肥、农药,免征进口增值税。(财税字[1997]194号) 18.捐赠救灾物资免税 外国团体、企业、个人向中国境内捐赠的食品、药品、生活必需品和抢救工具等救灾物资,免征进口增值税。(财税字[1998]98号) 19.动植物种源免税 进口用于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生产和科研的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野生动植物种源,2000年底以前免征进口增值税。 (财税字[1998]66号) 20.进口警犬免税 对军队(武警)、公安部门进口的警犬免征进口增值税。(署税[1998]349号) 21.生产高新技术产品进口自用设备免税 企业为生产《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品而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及其按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增值税。 (财税字[1999]273号) 22.软件费免税 企业引进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所列的先进技术,按合同规定向境外支付的软件费,免征进口增值税。(财税字[1999]273号) 23.体育用品免税 国家专业运动队进口或国际组织和国外赠送、赞助的体育器材,比赛专用服装,免征进口增值税。 24.进口料件免税 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外销产品所需进口的零部件、原材料及相关料件,免征进口增值税。 25.进口饲料免税 外商投资企业专为饲养出口家禽、养殖水产品而进口合理数量的饲料,免征进口增值税。 26.进口自用货物免税 保税区、洋浦开发区内企业进口自用货物,免征进口增值税。 27.基础设施进口物资免税 建设保税区、洋浦开发区基础设施所需进口的物资、机器,免征进口增值税。 28.特定企业进口货物免税 经济技术开发区、沿海、沿江、内陆开放城市、苏州工业园区、福州台商投资区内企业生产出口产品,实际消耗的进口货物,免征进口增值税。 29.进口料件免税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的原材料和零部件,免征进口增值税。 30.出口产品进口货物免税 保税区、洋浦开发区内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进口的所需货物;国家旅游度假区内的外商企业为生产出口旅游商品进口的货物,按保税货物办理。 31.转口贸易货物免税 转口贸易项下的进口货物,存入保税仓库的,免征进口增值税。 32.备用料件免税 来料、进料加工项下进口的备用物料,进口时予以监管保税。加工复出口时,按实际耗用的进口料件,免征进口增值税。 33.维修零备件免税 为引进先进技术提供售后服务进口的维修零备件,可免办纳税进口手续,存入保税仓库。 34.软件生产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设备免税 对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不需出具确认书。不占用投资总额,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外,从2000年7月1日起,免征进口增值税。(财税[2000]25号) 35.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设备免税 对经认定的集成电器生产企业,引进集成电路技术和成套生产设备,单项进口的集成电路专用设备和仪器,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外,从2000年7月1日起,免征进口增值税。(财税字[2000]25号) 36.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料件免税 投资额超过80亿元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严μ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免征进口增值税。(财税[2000]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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