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为加强动火作业的管理,防止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动火作业安全管理
2.1严格执行“四不动火”原则,即没有经批准的“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动火、防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实际动火情况与动火票不符合不动火。
2.2风力大于五级时禁止露天动火作业。
2.3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时,任何人可以提出立即终止作业的要求,监护人确认作业中止后收回作业许可证,并告知批准人许可证终止的原因,需要继续作业应重新办理进入作业许可证。 2.3.1作业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 2.3.2作业内容发生改变;
2.3.3动火作业人员有明显违章行为; 2.3.4发现有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的情况; 2.3.5现场作业人员发现重大安全隐患;
3.应急救援与事故处理
3.1施工现场万一发生火灾事故,火灾发现人应立即示警和通知现场安全负责人,并立即使用施工现场配备的消防器材扑灭初起之火。
3.2扑救火灾爆炸事故,应遵循如下原则: 从上向下、从外向内,从上风处向下风处。
3.3当事故现场火灾危及到和身烧伤,即紧急把伤者隔离火源,并把火扑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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