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供参考)
一、产品质量常见案件证据
(一)销售不符合健康、安全标准产品案件的主要证据: 1、现场检查笔录。应当载明经营主体及地点、经营产品的种类、型号、规格、标价、批次等以及库存产品的数量。 2、经当事人确认的照片。应当拍摄经营现场、销售的产品及库存情况等。
3、抽样取证记录、鉴定委托书及法定机构的检验鉴定报告、产品应执行的标准等。
4、依法送达检验鉴定报告并告知复检权利的回证。 5、当事人询问笔录。应当载明经营涉案产品的总体情况(起止时间,涉案产品的种类、型号、规格、批次及执行的标准等,涉案产品的来源、数量、进销价格、销售情况、违法所得、库存情况等)、是否履行产品质量责任义务、是否纳税、是否被其他行政机关处罚过等。 6、证人证言或调查笔录(重点同上)。
7、与涉案产品有关的合同、票据、帐册以及经当事人确认的产品销售情况、库存情况和货值、违法所得及纳税情况统计清单。
8、营业执照复印件。
9、其他相关材料。
(二)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案件的主要证据:
1、现场检查笔录。应当载明经营主体及地点、经营产品的种类、型号、规格、标价、批次等、库存产品的数量等。有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行为的,还应当记录现场发现的实际情况。
2、经当事人确认的照片。应当拍摄经营现场、销售的产品及库存情况等。
3、标注涉案产品执行标准的合同、产品包装、产品说明书、产品合格证明等。
4、抽样取证记录、鉴定委托书及法定机构的检验鉴定报告。
5、依法送达检验鉴定报告并告知复检权利的回证。 6、当事人询问笔录。应当载明经营涉案产品的总体情况(起止时间,涉案产品的种类、型号、规格、批次及执行的标准等,涉案产品的来源、数量、进销价格、销售情况、违法所得、库存情况等)、是否履行产品质量责任义务、违法的方式手段,是否纳税、是否被其他行政机关处罚过等。 7、证人证言或调查笔录(重点同上)。
8、与涉案产品有关的票据、帐册以及经当事人确认的产品销售情况、库存情况和货值、违法所得及纳税情况统计
清单。
9、营业执照复印件 10、其他相关材料。
(三)销售国家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案件的主要证据:
1、㈠现场检查笔录。应当载明经营主体及地点、经营产品的种类、型号、规格、标价及库存产品的数量等。
2、经当事人确认的照片。应当拍摄经营现场、销售的产品及库存情况等。
3、明令规定涉案产品已被淘汰并停止销售的规范性文件。
4、当事人询问笔录。应当载明经营涉案产品的总体情况(起讫时间,涉案产品的种类、型号、规格等,涉案产品的来源、数量、进销价格、销售情况、库存情况、违法所得等)、是否履行产品质量责任义务、是否纳税、是否被其他行政机关处罚等。
5、证人证言或调查笔录(重点同上)。
6、与涉案产品有关的合同、票据、帐册及经当事人确认的产品销售情况、库存情况和货值、违法所得及纳税情况统计清单。
7、营业执照复印件 8、其他相关材料。
(四)销售失效、变质产品案件的主要证据: 1、现场检查笔录。应当载明经营主体及地点、经营产品的种类、型号、规格、标价、批次、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等以及库存产品的数量等。
2、经当事人确认的照片。应当拍摄经营现场、销售的产品外观及标识内容、库存情况等。
3、抽样取证记录、鉴定委托书及法定机构的检验鉴定报告。
4、依法送达检验鉴定报告并告知复检权利的回证。 5、当事人询问笔录。应当载明经营涉案产品的总体情况(起讫时间,涉案产品的种类、型号、规格等,涉案产品的来源、数量、进销价格、销售情况、库存情况、违法所得等)、是否履行产品质量责任义务、是否纳税、是否被其他行政机关处罚等。
6、证人证言或调查笔录(重点同上)。
7、与涉案产品有关的合同、票据、帐册及经当事人确认的产品销售情况、库存情况和货值、违法所得及纳税情况统计清单。
8、营业执照复印件。其他相关材料。
(五)销售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产品案件的主要证据: 1、现场检查笔录。应当载明经营主体及地点、经营产品的种类、型号、规格、标价、批次、产品标识标注情况、
库存产品的数量等。
2、经当事人确认的照片。应当拍摄经营现场、销售的产品标识标注情况及库存情况等。 3、涉案产品标识标注的相关标准。
4、当事人询问笔录。应当载明经营涉案产品的总体情况(起止时间,涉案产品的种类、型号、规格、批次及产品标识标注情况等,经营产品的来源、数量、进销价格、销售情况、库存情况、违法所得等)、是否履行产品质量责任义务、是否纳税、是否被其他行政机关处罚等。 5、证人证言或调查笔录(重点同上)。
6、与涉案产品有关的合同、票据、帐册及经当事人确认的销售情况、库存情况和货值、违法所得及纳税情况统计清单
7、营业执照复印件 8、其他相关材料。
(六)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案件的主要证据:
1、现场检查笔录。应当载明经营主体及地点、产品名称、标价及厂名、厂址、产地标注情况、库存产品数量等。 2、经当事人确认的照片。应当拍摄经营现场、产品的产地及厂名、厂址标注情况、库存情况等。
3、标注产地或厂名厂址的包装、合格证等原件或复制
件。
4、登记部门出具的被冒用人的企业登记注册资料或企业名称未经核准登记的证明。 5、被冒用人出具的认定材料。
6、当事人询问笔录。应当载明经营涉案产品的总体情况(起止时间,产品的产地、厂名厂址情况,产品标识或包装的印制情况,产品来源、数量、进销价格、销售情况、库存情况、违法所得等)、是否履行产品质量责任义务、是否纳税、是否被其他行政机关处罚等。 7、证人证言或调查笔录(重点同上)。
8、与涉案产品有关的合同、票据、帐册等有关资料及经当事人确认的销售情况、库存情况和经营额、违法所得及纳税情况统计清单。
9、营业执照复印件 10、其他相关材料。
(七)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案件的主要证据: 1、现场检查笔录。应当载明经营主体及地点、产品名称、标价及有关标志标注情况、库存产品数量等。 2、经当事人确认的照片。应当拍摄经营现场、产品及有关质量标志标注情况、库存情况等。
3、标注有关质量标志的标识、包装、合格证等原件或复制件。
4、有关部门出具的关于产品认证等质量标志的证明材料。
5、被冒用人出具的认定材料。
6、当事人询问笔录。应当载明经营涉案产品的总体情况(起止时间,产品的质量标志的来源、标识及包装的印制情况,产品的来源、数量、进销价格、销售情况、库存情况、违法所得等)、是否能提供确定有关质量标志真伪的证明材料、是否纳税、是否被其他行政机关处罚等。 7、证人证言或调查笔录(重点同上)。
8、与涉案产品有关的合同、票据、帐册等有关资料及经当事人确认的销售情况、库存情况和经营额、违法所得及纳税情况统计清单。
9、营业执照复印件 10、其他相关材料。
(八)为产品质量违法行为提供便利条件案件的主要证据:
1、他人从事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
2、当事人明知或应知他人从事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证据。
3、当事人为他人从事产品质量违法行为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证据。
4、当事人询问笔录。应当载明提供便利条件的总体情况(起止时间,提供便利的方式、次数等以及违法所得情况等)、明知或应知情况、是否纳税、是否被其他行政机关处罚等。
5、证人证言或调查笔录(重点同上)。
6、与涉案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帐册及经当事人确认的违法所得及纳税清单。
7、营业执照复印件 8、其他相关材料。
(九)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销售产品案件的主要证据:
1、现场检查笔录。应当载明经营主体及地点、销售产品的种类、型号、规格、标价及库存产品的数量等,有无产品进货、销售台账,销售的产品按照产品生产批次有无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
2、当事人询问笔录。应当载明经营涉案产品的总体情况(起止时间,涉案产品的种类、型号、规格等,涉案产品的来源、数量、进销价格、销售情况、库存情况、违法所得等)、是否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
进货时间等内容,是否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是否纳税、是否被其他行政机关处罚等。 3、证人证言或调查笔录(重点同上)。
4、与涉案产品有关的合同、票据、帐册及经当事人确认的产品销售情况、库存情况和货值、违法所得及纳税情况统计清单。
5、营业执照复印件 6、其他相关材料。 二、广告管理常见案件证据 (一)虚假宣传案件的主要证据:
1、经当事人确认的发布广告的证据,如广播电视的音像资料(注明频道、时间)、报刊杂志(注明刊号、时间),户外广告的照片(注明地点)、宣传单等。
2、当事人询问笔录。应当载明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广告发布的情况(广告发布的媒介、时间、次数等,广告设计、制作、发布的过程,广告内容的制作人、制作依据、是否经过审查,广告费用及支付情况等)、是否能够提供确定广告内容真伪的证明材料、是否纳税、是否被其他行政机关处罚过等。
3、证人证言或调查笔录(重点同上)。
4、确定广告内容虚假的证明材料。
5、与广告设计、制作、发布有关的合同、票据、帐册等有关资料及经当事人确认广告费用、违法所得及纳税情况统计清单。
6、营业执照复印件 7、其他相关材料。
(二)内容违法或未经审查发布广告案件的主要证据: 1、经当事人确认的发布广告的证据,如广播电视的音像资料(注明频道、时间)、报刊杂志(注明刊号、时间),户外广告的照片(注明地点)、宣传单等
2、当事人询问笔录。应当载明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广告发布的情况(广告发布的媒介、时间、次数等,广告设计、制作、发布的过程、广告内容的制作人、制作依据,广告费用及支付情况等)、法定特殊商品广告是否经过审查批准、是否纳税、是否被其他行政机关处罚等。 3、证人证言或调查笔录(重点同上)。
4、证明广告内容不符合规定或者该商品、服务禁止发布广告的法律法规依据,其中药品、医疗器械等法定特殊商品广告应提供审查批准证明文件。
5、与广告设计、制作、发布有关的合同、票据、帐册等有关资料及经当事人确认广告费用、违法所得及纳税情况统计清单。
6、营业执照复印件 7、其他相关材料。
三、合同管理常见案件证据要求
(一)利用合同手段或形式,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案件的主要证据: 1、涉案合同。 2、举报投诉材料。
3、证明当事人采用不正当手段订立合同或利用合同从事违法行为的书证。
4、当事人询问笔录。应当载明合同订立、履行的有关情况,违法的手段,利用合同从事的违法行为,损害结果,违法经营额、违法所得,有无知情人,是否被其他行政机关处罚等。
5、证人证言或调查笔录(重点同上)。 6、与涉案合同有关的票据、帐册等资料。
7、营业执照复印件 8、其他相关材料。
(二)格式条款合同有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损害对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内容案件的主要证据:
1、 限期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 2、 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
3、 认定属于违法格式条款内容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证明材料。
4、 当事人询问笔录。应当载明格式条款合同的制作、订立、履行情况,工商机关限期改正的情况,当事人逾期拒不改正的情况、是否被其他行政机关处罚等。
5、 证人证言或调查笔录(重点同上)。 6、 与涉案合同有关的票据、帐册等资料。 7、 营业执照复印件 8、 其他相关材料。 四、动产抵押物登记案件
(一)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案件的主要证据:
1、 当事人已经提交到登记机关的涉嫌虚假的有关登记材料复印件。
2、 当事人询问笔录。应当载明登记情况、提交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情况及原因,有关人员是否知情、是否被其他行政机关处罚等。
3、 证人证言或调查笔录(重点同上)。
4、 认定当事人隐瞒事实真相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生效司法文书、仲裁文书,或者由法定机构出具的对虚假材料的鉴定结论。
5、 营业执照复印件 6、 其他相关材料。
(二)未按规定办理企业动产抵押物变更、注销登记案件的主要证据:
1、 限期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
2、 抵押登记档案材料及《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证》。 3、 证明当事人变更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事项的书证。 4、 证明当事人提前解除抵押合同、合同履行完毕或者抵押物灭失的书证。
5、 当事人询问笔录。应当载明发生企业动产抵押物变更、注销的情况,登记机关限期办理的情况,当事人拒不办理的情况、是否被其他行政机关处罚等。
6、 证人证言或调查笔录(重点同上)。 7、 营业执照复印件 8、 其他相关材料。 五、商标管理常见案件证据
(一)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或作为商品名称、装璜使用
1、 现场检查笔录。应当载明经营主体及地点,经营商品的种类、标价及其商标标识情况,作为商品名称、装璜使用商标的情况,库存产品数量,是否经商标注册人合法授权
许可使用等。
2、 经当事人确认的照片。应当拍摄经营现场、商品及其商标标识、名称、装璜使用情况、商品库存情况等。
3、 带有涉案商标标识的包装原件或复制件,使用涉案商标标识的有关交易文书、产品说明书、宣传资料等。
4、 注册商标的权属证明文件,包括商标注册证、商标注册公告、商标许可使用或转让合同、商标注册人或被许可人实际使用的商标标识等。
5、 商标注册人出具的未许可当事人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明或者针对涉案商品出具的鉴定报告。
6、 当事人询问笔录。应当载明经营涉案商品的总体情况(起止时间,经营涉案商品的种类及其商标标识、名称、装璜使用情况,商品的数量、进销价格、生产销售情况、库存情况以及商标标识的印制情况等等)、是否经商标注册人合法授权许可使用、是否被其他行政机关处罚等。
7、 证人证言或调查笔录(重点同上)。
8、 与涉案商品有关的合同、票据、帐册等资料及经当事人确认的商品销售情况、库存情况和经营额等情况统计清单。
9、 营业执照复印件 10、 其他相关材料。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件的主要证据:
1、 现场检查笔录。应当载明经营主体及地点、销售商品的种类、标价及商品商标标识情况、库存商品的数量等。
2、 经当事人确认的照片。应当拍摄经营现场、销售的商品及其商标标识情况、库存商品情况等。
3、 涉案商品商标标识的原件或复制件。
4、 注册商标的权属证明文件,包括商标注册证、商标注册公告、商标许可使用或转让合同、商标注册人或被许可人实际使用的商标标识等。
5、 尽可能由商标注册人出具该注册商标使用许可情况的证明或者针对涉案商品出具的鉴定报告。
6、 当事人询问笔录。应当载明销售涉案商品的总体情况(起止时间,销售涉案商品的种类及其商标标识情况,商品的来源、数量、进销价格、销售情况、库存情况等)、是否知情、是否被其他行政机关处罚等。
7、 证人证言或调查笔录(重点同上)。
8、 与涉案商品有关的合同、票据、帐册等资料及经当事人确认的商品销售情况、库存情况和经营额等情况统计清单。
9、 营业执照复印件 10、 其他相关材料。
(三)(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案件的主要证据:
1、 现场检查笔录。应当载明经营主体及地点、商标标识制造销售情况、库存商标标识数量等。
2、 经当事人确认的照片。应当拍摄经营现场、商标标识、库存情况等。
3、 涉案商标标识原件或复制件。
4、 注册商标的权属证明文件,包括商标注册证、商标注册公告、商标许可使用或转让合同等。
5、 商标注册人出具的该注册商标使用许可情况的证明或者针对涉案商标标识出具的鉴定报告。
6、 当事人询问笔录。应当载明经营涉案商标标识的总体情况(起止时间,制造商标标识的原因、去向、制销数量、销售价格、库存情况等,销售商标标识的来源、去向、数量、进销价格、销售情况、库存情况等)、涉案商标标识是否注册、是否经商标注册人或被许可人合法授权、是否被其他行政机关处罚等。
7、 证人证言或调查笔录(重点同上)。
8、 与涉案商标标识有关的合同、票据、帐册等资料及经当事人确认的商标标识制造情况、销售情况、库存情况和经营额等情况统计清单。
9、 营业执照复印件 10、 其他相关材料。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
换商标商品又投入市场案件的主要证据:(反向侵权)
1、 现场检查笔录。应当载明经营主体及地点、涉案商品种类、标价及其更换商标情况、库存商品数量等。
2、 经当事人确认的照片。应当拍摄经营现场、更换商标前后的商品商标标识情况、库存情况等。
3、 带有更换前后商标标识的包装原件或复制件。 4、 注册商标的权属证明文件,包括商标注册证、商标注册公告、商标许可使用或转让合同、商标注册人或被许可人实际使用的商标标识等。
5、 商标注册人出具的未同意当事人更换商标的证明。 6、 当事人询问笔录。应当载明经营涉案商品的总体情况(起止时间,更换商标商品的种类、来源、数量、进价价格,已更换商标商品的销售情况、库存情况等)、更换商标的原因、是否经过同意、是否被其他行政机关处罚等。
7、 证人证言或调查笔录(重点同上)。
8、 与涉案商品有关的合同、票据、帐册等资料及经当事人确认的商品销售情况、库存情况和经营额等情况统计清单。
9、 营业执照复印件 10、 其他相关材料。
(五)故意为商标侵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案件的主要证据:
1、 他人从事商标侵权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
2、 当事人明知或应知他人从事商标侵权违法行为的证据。
3、 当事人为他人从事商标侵权违法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证据。
4、 当事人询问笔录。应当载明提供便利条件的总体情况(起止时间,提供便利的方式、次数等以及收取的费用情况等)、明知或应知情况、是否被其他行政机关处罚等。
5、 证人证言或调查笔录(重点同上)。
6、 与涉案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帐册及经当事人确认的经营额统计清单。
7、 营业执照复印件 8、 其他相关材料。
(六)冒充注册商标案件的主要证据:
1、 现场检查笔录。应当载明经营主体及地点、涉案商品及商标标识情况、有无商标注册证、库存商品及商标标识数量等。
2、 经当事人确认的照片。应当拍摄经营现场、商品及商标标识、库存情况等。
3、 涉案商标标识原件或复制件。 4、 涉案商标未经注册的证明材料。
5、 当事人询问笔录。应当载明经营涉案商品的起止时间、制销数量、销售价格、库存情况等,涉案商标标识的来源、是否注册、商标印制单位、印制数量、相关价格等,是否被其他行政机关处罚等。
6、 证人证言或调查笔录(重点同上)。
7、 与涉案商品及商标有关的合同、票据、帐册等资料及经当事人确认的商品销售情况、库存情况和经营额等情况统计清单。
8、 营业执照复印件 9、 其他相关材料。
(七)将法定禁止标志作为商标使用案件的主要证据: 1、 ㈠现场检查笔录。应当载明经营主体及地点、涉案商品及商标标识情况、库存商品及商标标识数量等。
2、 经当事人确认的照片。应当拍摄经营现场、商品及商标标识、库存情况等。
3、 涉案商标标识原件或复制件。
4、 涉案商标属于法定禁止标志的证明材料。 5、 当事人询问笔录。应当载明经营涉案商品的起止时间、制销数量、销售价格、库存情况等,涉案商标标识的来源、商标印制单位、印制数量、相关价格等,是否被其他行政机关处罚等。
6、 证人证言或调查笔录(重点同上)。
7、 与涉案商品及商标有关的合同、票据、帐册等资料及经当事人确认的商品销售情况、库存情况和经营额等情况统计清单。
8、 营业执照复印件 9、 其他相关材料。
六、不正当竞争常见案件证据 (一)限制竞争案件的主要证据:
1、 当事人据以实施限制竞争行为的文件、通知、通告、合同等文书资料。
2、 当事人询问笔录。应当载明实施限制竞争行为的目的起止时间、方式、过程、范围、后果以及经营收入、违法所得、纳税情况,是否使用了强制手段等。
3、 证人证言或调查笔录(重点同上)。
4、 与涉案行为相关的票据、帐册等有关资料以及经当事人确认的经营收入、违法所得及纳税情况统计清单。
5、 其他相关材料,其中:
(1)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的,应当收集认定所销售的商品属于不合格商品或者是质量与价格明显不符的商品的证据,如质量检测报告,同期市场同类商品的平均市场价格或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标准等。
(2)滥收费用的,应当收集认定其超过规定标准收取
费用或者不应当收费而收取费用的证据,如设定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法律依据等。
6、 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案件的主要证据: 1、 经当事人确认的虚假宣传的资料。如广播电视的音像资料(注明频道、时间)、报刊杂志(注明刊号、时间),户外广告的照片(注明地点),产品包装或说明书、现场演示和说明等。
2、 确定宣传内容虚假以及引人误解的证明材料,如司法解释、法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科学依据、消费者投诉(调查)材料等。
3、 当事人询问笔录。应当载明虚假宣传的情况(如手段方法、时间、次数、过程、内容、费用及支付情况等)、是否能提供确定宣传内容真伪的证明材料、相关产品或服务的经营情况、是否纳税、是否被其他行政机关处罚过等。
4、 证人证言或调查笔录(重点同上)。
5、 与虚假宣传有关的合同、票据、帐册等资料以及经当事人确认的违法所得及纳税情况统计清单。
6、 营业执照复印件 7、 其他相关材料。
(三)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璜案件的主要证据:
1、 现场检查笔录。应当载明经营主体及地点、侵权产品名称、标识标注及包装装璜情况、库存产品的数量等)。
2、 经当事人确认的照片。应当拍摄经营现场、侵权产品标识标注及包装装璜情况、库存情况等。
3、 侵权产品原物或包装装璜原件。
4、 被侵权商品构成知名商品的证据。如该商品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象,进行任何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情况以及获奖证明等。名称、包装、装璜属于被侵权商品特有及在先使用的证据。
5、 被侵权商品原物或包装装璜原件。
6、 该商品已造成或足以造成消费者误认的证据,如消费者投诉材料等。
7、 当事人询问笔录。应当载明经营侵权产品的总体情况(起止时间,名称、包装、装璜的设计使用过程,产品的产者、来源、数量成本、价格、标识标注情况、生产销售情况、库存情况以及经营收入、违法所得情况等等)、是否知情、是否纳税、是否被其他行政机关处罚过等。
8、 证人证言或调查笔录(重点同上)。
9、 与侵权产品有关的合同、票据、帐册等资料及以经当事人确认的库存情况、生产销售情况和经营额、违法所得及纳税情况统计清单。
10、 营业执照复印件 11、 其他相关材料。
(四)商业贿赂案件的主要证据:
1、 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协议、票据、财务帐册等资料。
2、 当事人询问笔录。应当载明支付或接受贿赂的目的、方式、金额、次数、时间、用途、记帐情况,支付或接受贿赂的人员及操作过程,对经营活动的影响,纳税情况等。
3、 证人证言或调查笔录(重点同上)。
4、 经当事人确认的,用于商业贿赂的物证照片。 5、 营业执照复印件 6、 其他相关材料。
(五)不正当有奖销售案件的主要证据:
1、 经当事人确认的有奖销售的资料。如宣传单,宣传品,广播电视的音像资料(注明频道、时间)、报刊杂志(注明刊号、时间),户外广告的照片(注明地点)等。
2、 现场检查笔录。应当载明经营主体及地点,现场进行的有奖销售情况,如法定告知明示事项是否告知明示,抽奖式有奖销售的最高奖金额中否超过5000元,有无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及其采取的手段方式等。
3、 当事人询问笔录。应当载明违法有奖销售的时间,方式,设奖情况(包括设奖种类、中奖概率、最高奖金额、
总金额、奖品种类、数量、质量、提供方法等),不正当手段(包括欺骗性手段、不履行法定告知明示义务的情况等),经营额、销售商品的质量价格情况等。
4、 证人证言或调查笔录(重点同上)。
5、 经当事人确认的照片。应当拍摄有奖销售现场的有关情况等。
6、 消费者的投诉材料。
7、 其他相关材料。其中:当事人利用有奖销售手段销售质次价高商品的,还应当收集认定所销售的商品属于不合格商品或者是质量与价格明显不符的商品的证据,如质量检测报告,同期市场同类商品的平均市场价格或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标准等。
8、 营业执照复印件 七、登记注册案件的主要证据 (一)超范围经营案件的主要证据:
1、 现场检查笔录。应当载明经营主体及地点、经营商品或服务的种类、正在经营的情况等。
2、 经当事人确认的照片。应当拍摄经营现场、超范围经营的产品或服务等。
3、 当事人询问笔录。应当载明登记注册情况、超范围经营起止时间、超范围经营的总体情况(经营或服务的种类、
经营商品的来源、数量、进销价格以及经营收入、违法所得情况、纳税情况)等。
4、 证人证言或调查笔录(重点同上)。
5、 与超范围经营有关的票据、帐册及经当事人确认的违法经营额、违法所得及纳税情况等。
6、 与超范围经营有关的合同、宣传资料、名片等。 7、 其他相关材料。其中:
(1)、超范围经营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当收集当事人从事的经营活动应事先取得许可或其他批准文件的法律、法规依据及当事人未取得许可的证据。
(2)、超范围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应当收集法定检测或认定机构的检测鉴定结论或者其他认定的依据。
8、 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擅自变更登记事项案件的主要证据:
1、 现场检查笔录。应当载明与登记事项不符的现场证据、正在经营的情况等。
2、 经当事人确认的照片。对于擅自变更住所、名称牌匾的,应当拍摄擅自变更登记事项的情况。
3、 当事人询问笔录。应当载明登记注册情况、登记事项变更情况、变更的时间及原因、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原因等。
4、 证人证言或调查笔录(重点同上)。
5、 与变更登记事项有关的经营场地证明、文件或决议、宣传资料、名片等。
6、 其他相关材料。其中:
公司、个人独资企业擅自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收集登记部门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的文书。
7、 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提交虚假证明材料骗取登记案件的主要证据: 1、 当事人已经提交到登记机关的涉嫌虚假的有关登记材料复印件。
2、 当事人询问笔录。应当载明登记注册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的情况及原因,有关人员是否知情等。
3、 证人证言或调查笔录(重点同上)。
4、 尽可能收集由法定机构出具的对虚假材料的鉴定结论。
5、 营业执照复印件 6、 其他相关材料。
(四)虚报注册资本案件的主要证据:
1、 当事人已经提交到登记机关的与涉嫌虚报注册资本有关的登记材料复印件。包括公司章程、验资报告、股东会文件等。
2、 当事人询问笔录。应当载明虚报注册资本的时间、手段、金额以及参与虚报注册资本的单位及人员,因虚报注
册资本是否受到过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是否改正等。
3、 证人证言或调查笔录(重点同上)。
4、 与虚报注册资本有关的发票、银行票据、财务帐册、财务报表等。
5、 委托审计部门出具的验资、审计报告等。 6、 营业执照复印件 7、 其他相关材料。
(五)虚假出资案件的主要证据:
1、 由档案部门出具的公司有关股东出资的登记材料复印件。包括公司章程、验资报告、股东会文件等。
2、 当事人询问笔录。应当载明公司登记注册情况,当事人出资额、出资比例及出资方式、验资情况,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情况,财务记帐情况,公司或其他股东是否知情等。
3、 证人证言或调查笔录(重点同上)。
4、 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所有权权属手续。 5、 与虚假出资款项有关的发票、银行票据、财务帐册、财务报表等。
6、 委托审计部门出具的验资、审计报告等。 7、 营业执照复印件 8、 其他相关材料。
(六)抽逃出资案件的主要证据:
1、 由档案部门出具的公司有关股东出资的登记材料复印件。包括公司章程、验资报告、股东会文件等。
2、 当事人询问笔录。应当载明公司登记注册情况,当事人出资额、出资比例及出资方式、验资情况,登记后转移出资的时间、金额、方式及资金去向、用途,财务记帐情况,其他股东是否知情等。
3、 证人证言或调查笔录(重点同上)。
4、 与抽逃出资款项有关的银行票据、财务帐册、财务报表等。
5、 委托审计部门出具的验资、审计报告等。 6、 营业执照复印件 7、 其他相关材料。
(七)不按照规定接受年检案件的主要证据:
1、 企业登记注册资料。
2、 年检机关发布的年检公告、限期补检公告。 3、 实地年检记录。应当载明当事人的现状、是否在登记住所、是否从事或停止经营活动等。
4、 当事人询问笔录。应当载明登记注册情况,不按照规定参加年检的情况等。
5、 证人证言或调查笔录(重点同上)。
6、 当事人离开登记注册的住所不知去向,无法查找的,还应当收集当事人登记注册住所的提供方的证明材料或调
查笔录。
7、 营业执照复印件 8、 其他相关材料。
八、无照经营案件的主要证据:
(一)、 现场检查笔录。应当载明经营主体及地点、经营商品或服务的种类及相关设备情况、正在经营的情况及现场无法提供营业执照的情况等。
(二)、 经营场地证明。当事人自有场地的,提供权属证明;租赁场地的,提供租赁协议或租金结算票据等。
(三)、 经当事人确认的照片。应当拍摄无照现场、店铺门面、生产经营设备、经营的产品或服务等。
(四)、 当事人询问笔录。应当载明有无证照、经营起止时间、经营的总体情况(经营场地及资金来源、经营商品或服务的种类、经营商品的来源、数量、进销价格、销售情况以及经营收入、违法所得情况等)、是否记帐、是否纳税、是否被其他行政机关处罚过等。
(五)、 证人证言或调查笔录(重点同上)。
(六)、 与经营有关的票据、帐册及经当事人确认的违法经营额和违法所得等。
(七)、 与经营有关的合同、宣传资料、名片等。 (八)、 其他相关材料。其中:
1、无照经营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当收集当事人从事的经营活动应事先取得许可或其他批准文件的法律、法规依据及当事人未取得许可或者该项许可已被注销(或超出期限)的证据。
2、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应当收集法定检测或认定机构的检测鉴定结论或者其他认定的依据。
3、以承包、租赁等名义无照经营的,还应当收集: ⑴、当事人与被挂靠单位签订的合同或内部协议书; ⑵、当事人与被挂靠单位无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据; ⑶、原始投资或资金来源由当事人提供的凭证; ⑷、上缴管理费情况及相关凭证;
⑸、当事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证据等。
九、为无照经营行为提供便利条件案件的主要证据: (一)、 他人从事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
(二)、 当事人明知或应知他人从事无照经营行为的证据。
(三)、 当事人为他人从事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证据。
(四)、 当事人询问笔录。应当载明提供便利条件的
总体情况(起止时间,提供便利的方式、次数等以及违法所得情况等)、明知或应知情况、是否纳税、是否被其他行政机关处罚等。
(五)、 证人证言或调查笔录(重点同上)。 (六)、 与涉案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帐册及经当事人确认的违法所得及纳税清单。
(七)、 其他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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