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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法律性质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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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第8期 黑龙江高教研究 No.8,2012 总第220期 Heilongjiang Researches on Higher Education Serial No.220 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法律性质之我见 张利国 ,林 红2 (1.大连民族学院经济管理学院,辽宁大连 116600;2.前郭县教育局,吉林松原138000) 摘要:对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法律性质的探讨,无论是学界还是立法,都存在一定的缺陷,难以解决民办学校产权清晰问 题。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的法律性质应是法人所有权。这不仅有其存在的合法性基础,也对民办学校相关问题的解决非常 必要。同时,鉴于民办学校的公益性特征,其法人所有权应是一种受限制的法人所有权。 关键词: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法律性质;公益性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3—2614(2012)08—0027—03 一、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法律性质诸说及其评析 法人独立完整的财产权,以区隔与政府、私人与其他社会组 织等出资人的财产权,实现法人与出资人在财产、权利、责任 (一)主要的学说介绍 等方面的分离。从这个意义上讲,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的主 l_产权说。即不区分法人财产权与产权两个范畴,认为民 体具有特定性和唯一性,即专指民办学校。而产权主体具有 办学校法人财产权就是民办学校产权问题,而民办学校产权就 多样性,除民办学校外,还包括举办者、出资者、教职员工以 是由民办学校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以及其他 及受教育者等。其次,在范畴的使用上,产权是经济学上的 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利组成的权利束。因此,民办学校 一个范畴,究竟如何给产权下定义以及如何解释产权与所有 的产权主体具有多样性,这也决定了民办学校的产权具有多样 权的异同,是国内外一直争论不休的问题 。我国属于大陆 性,应该明确界定民办学校不同性质资产的所有权…。 法系国家,法人财产权的法律性质的界定应尽量采用更具逻 2.投资人所有权说 J。该种观点认为,我国民办学校法 辑性和严谨性的法律范畴。 人财产权问题在立法上的矛盾和理论争议,根本原因是对民 2.就“投资人所有权说”而言,其主要的缺陷在于:首先, 办学校法人财产权的归属不明,民办学校不是法人财产当然 “投资人所有权说”本质就是法人财产投资人按份共有说。 的所有权者,应确立投资者对民办学校法人财产的所有权。 因为我国民办学校投资主体具有多样性,要维持并实现不同 3.经营管理权说 J。该种学说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投资人之间的“产权明晰”,就需要在投资人之间达成一种共 将民办学校法人财产规定为“经营管理权说”,而举办者对其 有合同,这在法人初始财产的界定时尚有可能,但一旦学校 投入学校的财产享有一种类似股东的“受限制的股权”。我 法人建立,面对变动不居的投资主体和财产关系,通过共有 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基本采用的是这种学说。 合同来实现产权的明晰不仅极大地增加了交易成本,也不利 4.业务管理权说H]。该学说借助《俄罗斯联邦民法典》 于产权的合理流动。其次,在按份共有关系中,各共有人对 中关于机构业务管理权的相关规定,认为民办学校对其法人 共有物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与设立法人财产权旨在实 财产不享有所有权,其享有的只是业务管理权。对于国家资 现出资人与法人在财产、权利、责任方面的独立背道而驰。 助和社会捐赠的财产属于举办者所有,由于该部分财产具有 再次,在学校管理和运营的过程中,如何有效平衡不同投资 社会公共财产的性质,因而是一种不完全所有权。举办者要 人的利益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因为投资人利益迥异,且 履行善良管理人的义务,即要按照财产的目的和用途使用该 随时可以“所有者”的身份肆意干预学校的事务。 部分财产,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3.就“经营管理权说”、“业务管理权说”而言,二者虽然 5.综合权利说 J。即主张民办学校的法人财产权是一 称谓各异,但实质内容大同小异。他们的缺陷主要体现在: 种综合性的权利,由国家法律制度规定,以所有权为中心,包 首先,两种学说单纯强调民办学校的经营管理权问题,未触 括占有权、使用权、处分权、收益权等所有权权能的权利系 及产权问题的核心——所有权问题,难以做到产权清晰、权 列。 责明确。其次,有悖民办学校法人独立性的要求。民办学校 (二)对诸学说的评析 法人独立性主要表现为财产、管理和责任的独立。其中财产 1.就“产权说”而言,其难以准确界定民办学校法人财产 的独立指民办学校有独立于出资人之外的财产。责任的独 权的法律性质。首先,法人财产权的立法本意旨在通过赋予 立指民办学校以其全部财产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出资人 收稿日期:2012—05—25 基金项目: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民办高校办学风险防范机制研究”(编号:DC110416);大连市社科院2011年度立项课 作者简介:题“我国民办高校产权制度的改革与完善”(编号:2011DLXK179)。张利国,大连民族学院经济管理学院讲师,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 主要从事民商法、教育法研究;林红,前郭县教育局干事,,  .主 要从事教育学研究。 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法律性质之我见 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学校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经营管理 权说”、“业务管理权说”仅强调了民办学校管理的独立性, 未涉及财产和责任方面的独立性,似有以偏概全之嫌。 4.“综合权利说”是个含混性的概念,不仅难以准确界定 于自然人的一类民事权利主体。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法 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 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 (1)独立的名义。即法人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享受权 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的法律性质,也难以准确理解和把握各 种权利的内容和行使边界。 利,承担义务,并能在法院起诉应诉,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 事行为能力。(2)独立的财产。即指法人所具有的独立于其 投资人以及法人的成员的财产。它是法人参与民事活动,享 二、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相关法律规定及其评析 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物质基础。(3)健全的组织结 (一)《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关于民办学校产权的规定及 评析 《社会力量办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没有明确提出 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的概念,但对民办学校产权问题作出了 一些规定:一是规定了民办学校享有的若干产权权能。比 如,规定民办学校存续期间,对其财产可以依法管理和使用 (《条例》第三十六条)。二是规定若干产权权能行使的边 界。比如,规定民办学校存续期间,不得对其依法管理和使 用的财产进行转让或者用于担保,对其办学积累不得用于分 配或者校外投资,只能用于增加教育投入和改善办学条件 (《条例》第三十六和第三十七条)。 《条例》使用产权而非法人财产权概念,表明立法者侧重 对民办学校财产的经济学意义考察,忽视法人财产权这一体 现法人独立性和自主性要求的法律制度设计。 (二)《民办教育促进法》关于民办学校财产权性质的规 定及评析 2002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 下简称《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 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 权”,“民办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民办学校依法管理和 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在民办教育领域首次提 出了“法人财产权”这一概念,是立法者在认识上的一次飞 跃。然而,此时的法人财产权并非一种完全意义上的法人所 有权,而是“管理和使用权”。特别是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 由于对出资人的必要权利缺乏明确的规定,导致民办学校的 法人财产权难以实现真正独立。 (三)《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关于民办学校财产权 性质的规定及评析 2004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 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细化了《民办教育促进法》对 于民办学校产权制度的相关规定。如对民办学校中有关国 有资产、受赠财产的监督、管理,不同类别出资人的合理回报 等问题。然而,对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的性质仍然采用“管 理和使用权说”,其对办学积累增加部分以及举办者投入部 分的产权界定,民办学校清偿债务后剩余财产分配等问题仍 然没有解决,“导致民办高校的产权状况和产权关系依然十 分混乱,民办学校的析产工作难以开展,产权纠纷经常出 现”[ 三、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的性质是法人所有权 (一)民办学校法人所有权的合法性分析 1.民办学校法人所有权的法人制度基础。法人是相对 构。即法人具有对内管理法人事务,对外代表法人从事民事 活动的机构。(4)独立的责任。即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如无 限责任公司),法人的创立人和法人成员对法人的债务仅以 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法人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 在法人的特征中,是否拥有独立的财产,能否独立承担 责任是法人最本质的特征,而拥有独立的财产又是法人能独 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基础 。 2.民办学校法人所有权的物权制度基础。我国《物权 法》第二条规定:“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 用本法。”“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 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 权。”其中,所有权是一种自物权,是所有人对自己所有的物 享有的全面排他性的支配权。它构成了整个物权法律制度 的基础和核心,因为只有首先确立了主体对其财产的所有 权,然后才谈得上权利的转让、商品的转移。所有权不同于 用益物权(典权、地上权、地役权)和担保物权(抵押权、留置 权)等他物权。他物权是所有人以外的特定人,对所有人的 所有物享有的一定范围内的排他性支配权。其中,用益物权 侧重对物的使用价值的支配,担保物权侧重对物的交换价值 的利用。因此,他物权仅是所有权的一种限制和负担,所有 人仍可以直接支配物。 对于民办学校而言,一方面,赋予民办学校法人所有权使 民办学校拥有对学校财产全面、独立、排他的占有和支配权 利,有利于市场交易主体基于该民办学校财产的独立性和安 全性的合理信赖,从事各种交易活动;另一方面,民办学校法 人可以基于自己对财产全面、独立、排他的支配权而让渡自己 财产的部分权能,如将非教育设施进行抵押、转让等,从而有 利于实现民办学校对学校财产的充分利用,并排除包括国家、 私人、其他社会组织对民办学校财产的不当干预和支配。 3.承认民办学校的法人所有权并不否认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可能有学者担心赋予民办学校法人所有权将会破坏 或影响举办者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赋予民办学 校法人所有权不会影响投资者的正当权益,反而更有利于投 资者合法权益的实现。因为倘若将民办学校的法人财产权 界定为一种所有权,则民办学校是学校财产的唯一所有人, 而举办者或投资者在让渡了自己的所有权后其所有权由实 物形态的所有权形式转化为价值形态的权利形式即股东权, 此时举办者或投资者的身份由所有权人变成了股东。 举办者或投资者的股东权益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经营 管理权;二是剩余索取权(利润分配请求权)。首先,对于经 营管理权来说,举办者或投资者虽不能直接干预学校的经营 管理,但他可以通过理事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或通过提 起临时“股东会”等形式行使选择管理者、重大事项参与权等 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法律性质之我见 经营管理权。其次,举办者或投资者的剩余索取权可以通过 进一步完善我国民办学校法人分类管理制度来实现。我国 29 是指主体因法定或约定的事由出现而主动或被动地退出竞 争市场的一种行为或状态 。随着民办教育竞争日趋激 烈,办学风险日益加剧,民办学校不得不面临着重组甚至破 产的境遇。民办学校法人所有权是完成民办学校转让与退 出的制度前提。因为“所有权既是交易的前提,也是交易的 结果。法律保护所有权和其他物权的一系列方法,如物权法 定、客体特定、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对担保物权的保护等,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将民办学校分为捐资举办的民 办学校、出资人不要求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出资人要求合 理回报的民办学校等三种形式。《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 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指出,民办教育要“积极 探索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制度。 在这样的背景下,笔者认为,第一,可以将捐资举办的民 不仅在于保障财产权,而且在于维护交易的安全”_l 。 办学校以及出资人不要求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定位为财团 法人或非营利性法人。按照财团法人“不得进行盈余分配” 的原则,捐助人或投资者一旦将财产的所有权转让给学校, 其本人的财产即与捐助或出资的财产完全分离,捐助人或投 资者对设立后的民办学校不享有任何权利,包括成员权。他 只能通过事先的捐助章程来规范和约束民办学校法人的行 为,并有权监督学校法人是否按照当初捐助或出资的目的行 事。学校法人则严格按照章程的规定使用捐助或出资财产, 即使在学校法人解散时,也不得将剩余财产分配给成员,而 要继续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第二,对于出资人要求合理回报 的民办学校,可以将其定位为营利性民办学校。可以按照公 司法等相关法律制度并参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相关规定进 行规制,民办学校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举办者或投资者 具有类似股东的相关权利,如剩余财产索取权、利润分配请 求权等自益权以及选举管理者、重大事项参与权等共益权。 同时,民办学校要像公司法人一样履行相应的义务,如依法 纳税,信息披露、保护举办者、投资者利益、承担社会责任等 义务 ‘ 。 (二)民办学校法人所有权的必要性分析 1.有利于建立健全民办学校法人治理制度。落实民办 学校法人财产权,建立健全民办学校法人治理制度是当前和 今后一段时期我国民办教育面临的一项共同任务。“产权是 一种社会工具,其重要性就在于事实上它能帮助一个人形成 他与其他人进行交易时的可以合理把握的预期” 。学校 法人所有权宣示了民办学校法人是一个独立的法律人格。 对外而言,学校统一地行使其全部所有权权能,排除举办者 或投资者对学校事务的不当干预,从而提高民办学校的办事 效率;对内而言,法人所有权的界定为财产权各项权能的分 解和实现提供了前提和基础。 2.有利于民办学校独立法人地位的确立。民办学校作 为独立法人地位的法人,其要具备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 民事义务的能力。而民办学校独立法人地位的确立集中体 现为财产和责任的独立。民办学校法人所有权意味着民办 学校对其财产依法可以自由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理,即使 在民办学校解散时,举办者或投资者仅以其出资为限承担有 限责任。举办者或投资者(包括国家、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和个人)一旦完成出资,就不能再以所有者的身份对学校进 行直接的干预,其只能以股东的身份通过一定的机构(如董 事会)表达自己的意思,其对出资财产的所有权也由现实所 有转变为价值形态的“所有”,其基于出资的合法的权益并未 受到影响;相反,却实现了举办者或投资者与民办学校的彻 底分离,有利于民办学校独立法人地位的确立。 3.有利于建立健全民办学校转让与退出机制。“退出” 四、结语 民办学校法人所有权也应是一种受限制的所有权。具 体表现在:一是民办学校财产权的获得和使用,不像企业法 人那样以追求企业或股东利益最大化为目标,而应当以国家 公共利益为目的,对公众利益负责。二是其法人所有权的 各项权能在行使和实现的过程中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如民办 学校不能像企业法人那样对教学的基本设施进行抵押、转 让;当民办学校终止时,在扣除投资人的投资和收益后,剩 余部分要用于发展教育事业等方面。三是民办学校在重大 事项(如学校的合并、分立、变更、较大的出资转让等)决策 时,不仅要征得具有一定表决权的出资人同意,也需经过教 育主管机关的审批同意。 参考文献: [1]方铭琳.民办学校产权明晰的法律保护[J].高等教育研 究,2005,(8):57~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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