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居民个人直系亲属外汇帐户划转问题的复函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
• 【公布日期】1999.07.30
• 【文 号】汇管函[1999]66号
• 【施行日期】1999.07.30
•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外汇管理
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居民个人直系亲属外汇帐户划转问题的复函
(1999年7月30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汇管函〔1999〕66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
你局7月2日请示和7月26日挂号邮件收悉,现函复如下:
根据汇发(1999)133号文《关于修改〈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境内居民个人本人境内同一性质外汇帐户之间的资金可以划转,但与直系亲属帐户资金不得相互划转。考虑到吕能、黎辉的特殊情况,经你分局审核外汇来源确为境外汇入,且凭证齐全的,可同意吕能、黎辉将原寄存在其亲属处的外汇划转其本人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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