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ﻭ
文 号:国税函[2005]269号ﻭ 发布日期:2005-4-5
、、**、、、广、**、、**、、、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ﻭ
近接物资储运总《向直属单位收取2004年度管理费的请示》(中储财字[2004]159号),现将有关问题如下:ﻭ
根据《**〈总机构管理费税前除审批办法〉》(国税发[1996]177号)、《**提取管理费税前除审批办法的补充》(国税函[1999]136号)和《**进一步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除审批管理》(国税函[2005]115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2004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169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准予在税前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ﻭ
**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上述三个总局文件的规定精神,在该及其所属企业进行年终纳税申报时,对其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使用、税前除等有关事项进行严格审核和管理。ﻭ
物资储运总所属企业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除标准ﻭ 单位名称 金额(万元) 所在地ﻭ **中储物流中心 60 ****市ﻭ 物资储运总**虎**三库 15 ****市
物资储运总**铁西一库 33 ****市
物资储运总**站仓库 14 ****市ﻭ 物资储运总**仓库 10 ****市ﻭ 物资储运**** 30 省**市
物资储运**汉口 85 省**市
物资储运** 10 省**市
物资储运****分 32 省**市
物资储运**分 20 市ﻭ **中储物资流通中心 115 ****市
**中储**寨仓库 27 ****市
**中储**仓库 82 ****市ﻭ **中储物流中心 45 ****市ﻭ
物资储运总天回镇第一仓库 110 省**市
物资储运总天回镇第二仓库 10 省**市
物资储运总**物流中心 7 省**市ﻭ 西安中储物流中心 120 **西安市
储运咸流中心 20 **咸阳市ﻭ
西安中储兴物贸 20 **西安市ﻭ 中储汽车大修厂 20 省市
中储物流中心 80 省市ﻭ 物资储运** 56 省**市ﻭ 物资储运****路仓库 5 省**市
物资储运 16 广省市ﻭ **中储物流中心 5 省**市ﻭ 中储物流有限 643 市ﻭ 合计 1690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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