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水利系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职改办[200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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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30日
部直属各单位:
为适应改革和加强人事人才工作的需要,规范职称管理,做好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根据人事部和水利部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关于继续深化职称改革的有关意见,在充分调查研究和征求有关专家意见的基础上,我部组织对水利部系统工程、卫生、出版等10个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进行了全面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水利系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水利工程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二)水利系统卫生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三)水利系统出版专业高级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四)水利系统翻译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五)水利系统经济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六)水利系统会计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七)水利系统档案、图书、资料专业初、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八)水利系统新闻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九)水利系统思想政治工作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十)水利安全工程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略)
水利部职称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五年一月十二日
主题词:资格 评审 条件 通知
附件:
(一)水利工程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试行)
一、为客观公正地评价水利工程技术人员的学识水平和业绩贡献,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促进水利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结合水利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评审条件。
二、本评审条件作为从事水利工程的科学研究、规划设计、建设管理与施工、管理及生产运行等工作的技术人员申报技术资格时的评审依据。 其适用范围如下: (一)科学研究
从事水利、水电、水运工程有关基础理论、应用技术科学试验研究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规划设计
从事流域规划、区域水利规划及各项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技术咨询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工程建设
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质量监督、建设监理与施工技术、设备安装、施工管理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运行与管理
从事水利水电工程生产运行、水利管理、防汛、水文、水资源、农田水利、水土保持、技术管理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水利工程中、高级技术资格名称为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四、水利工程包括水利水电工程、水文与水资源工程、农业水利工程、水土保持与荒漠化防治、港口航道与海岸工程、勘查技术与工程、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以及相关专业。
五、申报条件
(一)凡申报中、高级技术资格的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学历、资历的一般要求
1、符合下列条件,可申报工程师资格:
大学专科以上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四年以上。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 (1)获得博士学位并取得工程师资格二年以上; (2)获得硕士学位并取得工程师资格四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并取得工程师资格五年以上;
(4)取得工程师资格后,获国家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的主要贡献者;或获国家星火奖,水利部大禹奖等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以上、国家优秀工程设计银奖以上的主要贡献者。
3、获得以下学历,经考核合格,可认定相应的技术资格: (1)博士后流动站期满出站人员,可认定为高级工程师资格; (2)获得博士学位,可认定为工程师资格;
(3)获得硕士学位,从事工程技术工作三年,可认定为工程师资格。 (三)外语、计算机、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申报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资格,必须取得水利部或全国相应等级职称考试合格证书。
六、工程师资格评审条件
1、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技术人员
(1)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经历与能力要求:
①主持过中、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科研工作的全过程;
②作为技术骨干参加完成的科研课题或科研项目,通过厅、局级以上部门鉴定; ③作为专题或分支专业、专项方法的技术骨干参加过省、部级重点科研攻关项目的全过程;
④在科研工作中,吸收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参与编写研究大纲,确定技术途径或科研方案;
⑤参加过科研课题和科研项目的方案、报告的评审工作,具有对科研成果报告的精确性、使用价值和所达到水平进行评估的能力与经历;
⑥具体承担过二个以上模型试验或水利水电科研项目的观测资料收集、资料分析、数值计算、资料整理。
(2)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业绩成果要求: ①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星火奖的获奖者;
②主要参加过厅、局级专题研究课题二项以上,有一项获同级奖励; ③作为技术骨干参加过厅、局级以上综合研究课题工作二项以上,且为专题研究报告的主要撰写人之一;
④参加完成的新技术成果推广应用不少于二项,并取得实效; ⑤获得水利水电科研新产品、新技术国家专利一项以上;
⑥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至少一项,并经评审通过; ⑦主持制定一项以上试验研究的数学模型,并使用计算机编制成标准的应用程序,经同行专家认可。
(3)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论文、著作要求: ①专著(正式出版,不少于二万字); ②译著(正式出版,不少于三万字);
③在公开发行的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二篇以上;
④主笔编写过科研报告、专项报告、可行性报告等三篇以上。 2、从事规划设计工作的技术人员
(1) 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经历与能力要求:
①参与大、中型水利水电项目的规划、勘测、设计工作; ②担任中、小型项目负责人或主持过小型项目全过程; ③独立编写中型以下项目各阶段专业技术报告说明书、技术专题报告、技术总结等技术文件;
④在己完成的本专业技术工作中,吸收采用了国内外先进技术,应用新技术、新方法,经专家鉴定公认在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方面取得一定成绩;
⑤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规划、勘测、设计项目的主要参加者,或县级及以上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规划、勘测、设计项目的主持人或二项以上的主要参加者; ⑥参与大中型水利水电项目的咨询、评估工作,或作为专业负责人参加小型水利水电项目的咨询、评估工作。
(2)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业绩成果要求:
①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优秀设计奖的主要参加者;
②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授予的科技奖或专业科技奖的获奖者; ③参加完成的新技术成果推广应用不少于二项,并取得实效;
④主要参加小流域规划、设计工作,其成果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合格,或参与编写的流域规划、技术规程、技术标准不少于一项,并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⑤作为技术骨干,主要参加水利水电工程的规划、勘测、设计工作,按期完成所承担的工作,并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合格; ⑥参加省、部级或主持县级及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项目至少一项,并经专家评审通过;
⑦参加完成的大中型水利水电项目的咨询评估报告不少于2项,作为专业负责人完成的小型水利水电项目咨询评估报告不少于5项,咨询报告被委托方采纳,评估报告被主管部门批准。
(3)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论文、著作要求: ①专著(正式出版,不少于二万字); ②译著(正式出版,不少于三万字);
③在公开发行的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二篇以上;
④独立编写的生产、科研报告、专题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等三篇以上。 3、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技术人员
(1)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经历与能力要求:
①参加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施工建设、工程监理并担任专项负责人;
②担任中、小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负责人,并主持中、小型项目施工建设、监理的全过程;
③在施工建设中,借鉴国内外先进的施工经验,应用新技术、新方法、新材料二项以上,在保证施工质量的前提下,如期完成施工任务,并取得一定成效;
④根据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各时段的施工计划(如年、季、月度计划)及各种标书、承包合同;
⑤参加中、小型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案、报告等评审工作,或工程进度、质量的检查工作,具有对施工质量、施工水平进行评估和鉴定的经历; ⑥在施工全面计划管理、全面质量管理与全面经济核算等全面综合管理中,作为主要参加者,参与了相应施工管理办法的制定,并付诸实施。 (2) 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业绩成果要求:
①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优秀工程奖的主要参加者;
②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授予的科技奖或专业科技奖的获奖者;
③在施工建设中提出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已被采用并取得显著效益者; ④在施工建设中,作为主要参加者建设完成的库容在1千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或装机在5万千瓦以上的水电站,或万亩以上的灌溉工程,已竣工并投入运行,未发现施工质量方面的问题;
⑤作为主要参加者,参加完成的本专业技术标准、施工规程已颁布执行,参加完成的管理办法等被上级业务主管部门采纳。
⑥参加编写中型工程项目一项或独立编写小型工程项目二项以上的施工方案及报告已被采用;
⑦在水利水电施工技术方面取得国家专利一项以上。 (3) 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论文、著作要求: ①专著(正式出版,不少于二万字); ②译著(正式出版,不少于三万字);
③在公开发行的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二篇以上; ④主笔编写的施工设计、总结、报告等三篇以上。 4、从事运行与管理工作的技术人员
(1) 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经历与能力要求:
①作为技术骨干参加大型水利工程、中型电站、跨县地区电网的生产运行技术工作,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中型水利工程、小型水电站和县级电网的生产运行技术工作,或担任某一单项工程的生产运行技术负责人,较好地完成任务;
②作为专项技术负责人或技术骨干参加水利管理、防汛、农田水利、水土保持、水资源管理、技术咨询等工作,较好地完成任务;
③主持制定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制定管理办法(质量监控)或对己有的技术标准、管理办法提出过较为重要的文字的技术性建议;
④参与编写所分管范围内技术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或独立组织分管项目的工作实施,掌握工作计划执行情况和质量管理情况,取得良好效果;
⑤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过省内重要江河、重要工程的水情预报、水文测验、站网建设、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及资料整编、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
⑥主持县级及以上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或主要参加同级项目二项以上。 (2) 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业绩成果要求:
①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优秀设计奖的主要参加者;
②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授予的科技奖或专业科技奖的获奖者;
③参加完成的新技术成果推广应用不少于二项,并取得实效,或在工作中,有创见地提出生产运行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被采纳实施;
④主要参加厅、局级行业标准、规范、规章的制定,其主笔编写的部分章节被采纳; ⑤主要参加完成过地、市级重点小流域治理工程,并通过主管部门的验收,或担任县级小流域治理项目的负责人,完成的项目通过主管部门的验收;
⑥主要参加完成县级以上中、小流域的水文勘测、测验、防汛调度、水资源调查评价、水质监测、水管工程运行管理等工作,或主要参加编制的水文水资源技术等成果被厅、局级业务主管部门确认或采用;
⑦主要参加完成排涝面积在15万亩以上或灌溉面积在5万亩以上的农田水利工程,或主要参加完成排涝面积在3万亩以上或灌溉面积在5千亩以上的农田水利工程二项以上,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3)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论文、著作要求: ①专著(正式出版,不少于二万字); ②译著(正式出版,不少于三万字);
③在公开发行的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二篇以上;
④独立编写的技术总结、生产报告、专题报告、可行性报告等三篇以上。
七、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条件
1、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技术人员
(1)取得工程师资格后,经历与能力要求: ①作为主要技术骨干,承担过一项以上国家重点科研攻关项目的全过程,或担任国家重点攻关项目专项、专题或二级课题负责人;
②主持完成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或主持完成厅、局级重点科研项目三项以上,其中至少一项经同行专家认定达到行业或省、部级先进水平;
③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主要参加者进行国家或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的试验研究,提出具有较高研究水平的研究报告并通过鉴定;
④开发和应用新技术、新方法、新材料,组织推广科研成果不少于二项,取得较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并为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⑤有参加国家或省、部级重点科研攻关项目的论证、审查、鉴定的经历,并具有对科研成果的精确性、使用价值和所达到水平的评估能力;
⑥作为专家组成员参加过二项以上国际合作项目,或作为分项、分专题负责人之一,参加过一项以上的国际合作项目。
(2)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业绩成果要求: ①国家科技进步奖、星火奖的获奖者;
②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星火奖或优秀成果奖二等奖的获奖者;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授予的科技奖、专业科技奖、优秀成果奖一等奖的获奖者,或二等奖的项目主持人,或三等奖不少于二项的主持人;
③主持完成的省、部级科研项目一项以上,并通过相应级别的技术鉴定,被同行专家认定为国内先进水平;
④主持不同类型的新技术成果推广被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决策采纳不少于三项; ⑤主持完成的国家重点科研项目的成果或报告不少于二份,并经主管部门审查验收合格;
⑥主持完成的科研成果被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确定为定型品并转化为商品生产的不少于二项;
⑦获得水利水电科研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等国家专利二项以上。 (3)取得工程师资格后,论文、著作要求: ①专著(正式出版,不少于三万字); ②译著(正式出版,不少于四万字);
③在公开发行的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二篇以上,其中一篇为反映本专业技术和发展方向的论文或综述;
④在省、部级学术会议上发表论文三篇以上,或在国际学术会议上发表论文一篇以上; ⑤主笔编写的,由本人直接参加的省、部级科研项目的科研报告、专项报告、可行性报告等四篇以上。
2、从事规划设计工作的技术人员
(1)取得工程师资格后,经历与能力要求:
①作为主要参加者承担大型或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中型(专业负责人三个中型以上)水利水电项目的规划、勘测、设计工作,或为大、中型项目编制标书; ②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大型流域规划或区域水利规划全过程,或作为专业项目负责人参与中型流域规划或区域水利规划二项以上;
③行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的主要编写者,或省部级以上重点项目论证的主要参加者; ④主持省、部级推广项目或推广新理论、新技术、新工艺一项以上(主要参加三项以上),并取得显著成效;
⑤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专业项目的负责人(主要参加三项以上);地、市级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专业项目的负责人且三项以上(主要参加四项以上),其中至少一项经同行专家认定达到行业或省部级先进水平。
⑥参与大型或作为专业负责人承担中型水利水电项目的咨询、评估、论证、审查、鉴定工作。
(2)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业绩成果要求:
①国家科技进步奖、优秀设计奖、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的获奖者;
②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三等奖、优秀设计二等奖(含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颁发的专业奖)以上的获奖者;
③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授予的科技奖或专业科技奖二等奖以上的获奖者;或三等奖二项以上的获奖者;
④主持完成的大型项目中,专业项目的技术报告不少于二份,或中型项目的技术报告不少于三份,并经主管部门审 查合格; ⑤主要参加编写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等被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采纳颁行; ⑥主持编制的大、中型工程的标书及承包合同被采纳,或主持编制的大、中型工程项目标书已中标并承揽工程项目;
⑦参加完成的大中型水利水电项目的咨询评估报告不少于5项、作为专业负责人完成的中型水利水电项目咨询评估报告不少于10项、咨询报告被委托方采纳,评估报告被主管部门批准。
(3)取得工程师资格后,论文、著作要求: ①专著(正式出版,不少于三万字); ②译著(正式出版,不少于四万字);
③在公开发行的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二篇以上;
④在省部级学术会议上发表论文三篇以上,或在国际学术会议上发表论文一篇以上; ⑤主笔编写的,由本人直接参加的省、部级项目的生产、专题、科研报告、可行性报告等四篇以上。
3、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技术人员。
(1)取得工程师资格后,经历与能力要求: ①担任过大型水利水电工程专项建设管理、施工建设与工程监理任务的负责人,或作为主要参加者,承担大型工程的建设管理、施工建设与工程监理,或负责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建设管理、施工建设与工程监理项目三项以上,并较好地完成任务; ②熟练掌握本专业范围内一种以上施工技术方法,开发和应用二项以上新技术、新方法及新材料进行科学施工建设,并取得明显成绩;
③行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的主要编写者;
④参加大、中型施工项目、施工方案、施工质量、施工报告的论证、审查、鉴定,并提出可考证的重要技术建议被采纳;
⑤根据施工标准编制各时段的施工计划、施工方案和按招标承包制的要求,编制大中型工程项目的标书、承包合同三份以上; ⑥作为技术负责人,及时调整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与施工建设中各专业、各施工工序的施工计划,在施工全面计划管理、全面质量管理与全面经济核算等工作中,妥善协调各专业管理间的关系,并取得显著成效,并经省、部级主管部门认可。 (2)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业绩成果要求: ①国家科技进步奖、优秀工程奖的获奖者;
②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优秀工程奖三等奖以上的获奖者;
③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授予的科技奖或专业科技奖(含优秀论文奖)二等奖以上的获奖者;
④在施工建设中,主持库容在1亿立方米以上水库的专项项目,或1千万立方米库容的水库,或5万千瓦装机的水电站,或万亩以上的灌区等工程,己竣工并投入生产,运行正常,未发现施工质量方面的问题;
⑤主持或参加编写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管理办法等已被省部级主管部门采纳颁行;
⑥作为省、部级项目的主持人或专项工程的负责人,在工程施工建设中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新材料,并科学地组织管理,使工程提前完工或取得明显经济效益; ⑦在水利水电施工技术方面取得国家专利二项以上。 (3)取得工程师资格后,论文、著作要求: ①专著(正式出版,不少于三万字); ②译著(正式出版,不少于四万字);
③在公开发行的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二篇以上;
④在省部级学术会议上发表论文三篇以上,或在国际学术会议上发表论文一篇以上; ⑤主笔编写的大、中型工程施工项目的施工总结、技术专题报告等四篇以上。 4、从事运行与管理工作的技术人员 (1)取得工程师资格后,经历与能力要求:
①主持大型水利水电工程或中型水电站及地区电网的全面技术工作,或担任重点技术改造、水工建筑物加固改建、跨县地区电网电力调度、自动化工程等项目的负责人,并较好地完成任务;
②在省、部级水利管理、防汛、水文、水资源管理及保护、农田水利、水土保持、技术咨询等工作中,主持一方面的业务工作,并较好地完成任务;
③行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的主要编写者,或省部级以上重点项目论证的主要参加者; ④主持省、部级推广项目或推广新理论、新技术、新工艺一项以上(主要参加三项以上),并取得显著成效;
⑤作为主要负责人完成过省级重点江河、重点工程的水情预报、防洪调度、站网规划、水文水资源分析评价及资料整编、环境评价及资料整编等工作;
⑥有独立组织主管项目的工作实施,并对大、中型工程项目在运行管理中的质量、水平进行评估鉴定的经历,并经省、部级主管部门认可。 (2)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业绩成果要求:
①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优秀设计奖的获奖者;
②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授予的科技奖或专业科技奖三等奖以上的获奖者;
③技术改造、技术革新成果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含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颁发的专业奖)以上的获奖者,或在工程管理中,开发和应用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新材料被采纳实施二项以上,并使生产运行水平明显提高;
④主持或主要编写的行业标准、本部门的技术标准、规章制度等,被采纳或颁行,实施后效益显著;
⑤主持完成的生产运行或本岗位的重要技术报告、专题报告三份以上,并经主管部门审查验收合格或经同行专家认可具有行业先进水平;
⑥主持排涝面积在15万亩以上或灌溉面积在5万亩以上及相应级别的农田水利工程,工程质量经上级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或经上级主管部门评为优秀管理单位;
⑦主要参加排涝面积在60万亩以上或灌溉面积在50万亩以上及相应级别的农田水利工程,工程质量经上级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或被上级主管部门评为优质工程。 (3)取得工程师资格后,论文、著作要求: ①专著(正式出版,不少于三万字); ②译著(正式出版,不少于四万字);
③在公开发行的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二篇以上;
④在省部级学术会议上发表论文三篇以上,或在国际学术会议上发表论文一篇以上; ⑤独立编写的技术总结、生产报告、专题报告、可行性报告等四篇以上。
八、本评审条件中规定的工程项目或科研课题复杂程度和大、中、小型工程等别,参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执行。项目或课题包括国家和本部门下达的或合同规定的两类。 九、大、中、小型工程等别的划分参照水利部2000年颁布的《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标准规定水利枢纽工程按水库总库容、防洪保护对象和范围、灌溉治涝面积、供水对象、水电站装机容量等划分为五等(见下表)。综合利用的水利工程,根据分等指标分属几个不同的等别时,以其最高等别为准。
水利水电工程分等指标
十、流域规划项目,可根据其涉及范围和重要复杂程度,认定其相当的型别。例如:七大江河及其一级支流或某些重要的二级支流、省内重要河流及部分主要支流的规划,均可视为大型项目。
十一、与本专业有关的水法规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等。其中与水利有关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防汛法》、《水污染防治法》、《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河道管理条例》、《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水库工程管理通则》、《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试行)》;《浆砌石坝设计规范》、《小型水电站技术管理规程》等。
十二、本条件中的申报条件、评审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十三、本条件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二)水利系统卫生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试行)
一、为客观公正地评价水利系统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学识水平和业绩贡献,调动广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促进水利系统卫生事业的发展,结合水利系统卫生专业的特点,
制定本评审条件。
二、本评审条件作为从事水利系统卫生专业的医、药、护、技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技术资格时的评审依据。其适用范围如下: (一)医疗
在各级卫生机构中从事医疗、卫生防疫、妇幼保健、医政管理等工作,履行诊断或管理工作职责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药剂
在各级卫生机构中从事药剂工作,履行中、西药制剂、调配或其它药事工作职责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护理
在各级卫生机构中从事医疗、卫生防疫、妇幼保健、医政管理等工作,履行护理工作职责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其它卫生技术
在各级卫生机构中从事临床科室、医技科室等工作,履行技术操作职责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按照本条件经评审合格并获得相应技术资格证书者,表明已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具备被聘为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
四、水利系统卫生专业中级技术资格名称为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高级技术资格名称为副主任医(药、护、技)师、主任医(药、护、技)师。 五、申报条件
(一)凡申报中、高级技术资格的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学历、资历的一般要求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
(1)获得博士学位,取得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并从事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工作二年以上;
(2)获得硕士学位,取得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并从事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工作四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并从事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工作五年以上。
2、获得以下学历,经考核合格,可认定相应的技术资格,
(1)博士后流动站期满出站人员,经考核合格,可认定为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 (2)获得博士学位,经考核合格,可认定为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
(3)获得硕士学位,从事卫生工作三年,经考核合格,可认定为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 (三)、外语、计算机、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必须取得水利部或全国相应等级职称考试合格证书。 六、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水平要求
全面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熟悉相关专业的专业技术知识,具备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并对本专业范围内至少一门学科具有独到见解,熟悉与医疗卫生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全面质量管理的内容和方法,熟练掌握本专业有关的质量标准、技术标准、技术规程和技术规范等。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要求 1.必备条件
(1)熟练地运用本专业领域的理论知识进行医疗、药剂、护理及其它卫生技术等实践工作,曾主持重点医疗、教学、科研、预防项目或本专业技术管理的全面工作,解决过本专业关键难题,有协调各专业间技术工作的能力。
(2)熟悉相关专业的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质量标准、质量管理内容和要求,能独立主持本专业的技术工作。
(3)有指导中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2.担任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期间,具有下列实践之一: (1)从事医疗工作的技术人员
①全面系统地掌握中、西医理论,熟悉本专业各家学说和国内外学术动态及发展趋势,具有丰富的临床经验,曾运用中、西医等医疗诊断方法解决本专业重大疑难、急重症,并取得显著疗效,具有独立主持病房或门诊等医疗工作的经历;
②曾全面组织本专业的业务工作,负责有关教学、讲课、医疗诊断经验介绍、病案分析等工作,指导下级医师解决重大疑难问题,具有主持病房门诊工作,总结、综合临床经验的经历;
③曾主持本专业的科研工作,积极吸收运用国内外先进医疗技术,主持编写研究大纲,确定技术途径与科研方案,或作为专题、分支专业、专项方法的技术负责人参加过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科研项目的全过程;
④在卫生防疫、妇幼保健、计划生育等医疗预防工作中,曾积极采用国内外科学、先进的医疗预防技术,成功地解决了在卫生防疫、妇幼保健、计划生育等工作中出现的重大技术难题,使各项预防指标均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
⑤熟练掌握本专业技术标准并熟悉相关专业技术标准,能结合本专业医疗业务发展动态等实际情况加以有效运用,曾主持制定本专业、本单位业务建设目标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各项管理规章制度等。 (2)从事药剂工作的技术人员
①全面系统地掌握中、西药理论,熟悉本专业国内外中、西药学术动态及发展趋势,具有丰富的中、西药实际工作经验,熟练掌握中、西药中鉴别、炮制、制剂、调剂、栽培等先进操作技术,并有一定专长,曾解决本专业重大业务技术问题,具有主持本专业中、西药制剂、调配等技术工作的经历;
②曾主持中,西药专业全面业务工作,负责有关教学、讲课、经验介绍、病例讨论等工作,或指导本专业技术人员从事药品调配、制剂和加工炮制工作,贯彻执行药品法,具有负责督促检查毒、麻、限剧、贵重药品和其它药品的使用与管理,独立承担教学和进修、实习人员培训工作的经历;
③曾主持本专业的科研工作,负责本单位的科学研究和技术革新,积极配合临床研究制作新药及改进中草药提纯,在使用效果、改进剂型、提高疗效方面成绩显著,或作为专题、分支专业、专项方法的主持人参加过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科研项目的全过程;
④全面掌握新药用药情况。作为专家曾多次参加疑难病例会诊或重要病例讨论,在中、酉药学某些方面有较显著成绩,具有对药剂新剂型、新技术、新成果评估鉴定的经历; ⑤熟练掌握本专业技术标准并熟悉相关专业技术标准,能结合本专业药剂业务发展动态等实际情况加以有效运用,曾主持制定本专业、本单位业务建设目标中、长期发晨规划、年度计划、各项管理规章制度等。 (3)从事护理工作的技术人员
①全面系统地掌握护理专业理论,熟悉国内外护理专业学术动态及发展趋势,具有丰富的临床护理经验,曾解决本单位护理业务上重大疑难问题,主持危重、疑难病人护理计划的制订及实施,具有全面负责本专业护理工作的经历;
②曾全面组织护理专业的业务工作,负责有关教学、讲课、经验介绍、护理病案讨论等工作,主持护理专业学生的临床实习,曾负责并组织护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拟定培训计划,编写教材,承担讲课,评定成绩和业务考核;
③曾主持护理专业的科研工作,指导主管护师、护士开展科学研究,确定技术途径与科研方案,主持制定护理科研和技术革新计划并负责实施,或作为专题、分文专业、专项方法的主持人参加过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下达时科研项目的全过程; ④曾主持护理管理专业的全面工作,负责督促检查各科病房工作质量,严格把好护理质量关并进行质量控制的评价,全面负责并指导各专业病房的护理查房和护理会诊,具有对临床护理发生的护理差错、事故进行分析、鉴定,提出有效防范措施的经历; ⑤熟练掌握本专业技术标准并熟悉相关专业技术标准,能结合本专业护理业务发展动态等实际情况加以有效运用,曾主持制定本专业、本单位业务建设目标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各项管理规章制度等。
(4)从事其它卫生技术工作的技术人员 ①全面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理论,熟悉国内外本专业学术动态及发展趋势,具有丰富的检验、放射、同位素、理疗、病理、营养、心电图、B超、超声波等专业工作的实践经验,熟练掌握现代先进医疗设备的操作方法,曾解决本专业重大业务技术问题,具有主持本专业工作的经历;
②曾全面组织本专业的业务工作,负责有关教学、讲课、医疗会诊、经验介绍、病例讨论等工作,主持本专业进修、实习人员及技术人员的培养提高工作,具有全面负责检验质量、放射诊断、治疗与投照、同位素技术、诊疗、病理检查、医疗营养等专业技术工作的经历; ③曾主持本专业的科研任务,在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革新方面,学习国内外先进经验,主持编写研究大纲,确定技术途径与科研方案,或作为专题、分支专业、专项方法的技术负责人参加过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科研项目的全过程;
④熟悉本专业及相关专业的技术管理标准、技术操作规程、规范、安全规则等,熟练地掌握本专业各种仪器设备的操作技术,主持完成本专业各种医疗仪器设备的技术操作,为临床一线提供准确数据;优质高效地使各种操作指标均达到规定技术标准,无差错事故;
⑤曾主持制定本专业、本单位业务建设目标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各管理规章制度的全过程。 (三)业绩成果
1.在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任职期内,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1)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优秀科技成果奖、优秀论文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者,厅、局级奖二项以上;
(2)作为主要参加者参加过省、部级以上综合研究课题的研究,且为单项研究报告的主要撰写人之一;
(3)主持完成不同类型的新技术成果推广、药剂剂型改革不少于三项,或参加研制教学、实验仪器三次以上,并在以上工作中取得显著实效(须有单位证明);
(4)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重点科研项目研究或科研成果应用至少二项,并经评审通过; 获得卫生系统各专业科研新产品、新方法、新技术国家专利二项以上; 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革新,有创见地提出本专业新技术、新方法二项以上被采纳实施;
(5) 主持编写卫生系统内各专业的技术管理标准、技术操作规程、规范、质量标准、安全规则、规章制度不少于二项;其主笔编写的部分章节被采纳,并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6) 由本人主持完成的本专业技术工作各项技术指标均达到技术标准的要求,取得明显成效,并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7) 熟练掌握本专业管理与专业质量评审标准,作为专家应邀参加各类专业项目评审五次以上,并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2、在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任职期内,撰写以下论文、著作之一: (1) 专著(正式出版,不少于三万字); (2)译著(正式出版,不少于四万字);
(3)在公开发行的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二篇以上,其中一篇为反映本专业技术和发展方向的论文或综述;
(4)在省、部级学术会议上发表论文三篇以上,或在国际学术会议上发表论文一篇以上; (5)主笔编写的,由本人直接参加的省、部级科研项目的科研报告、专项报告、病案分析、可行性报告等四篇以上。
系统地讲授过本专业课程,或编写过本专业教材或讲义,单行本或合订本8万字以上。 七、本评审条件规定申报条件、评审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八、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统一由部委托有关单位评审。 九、本条件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三)水利系统出版专业高级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条件
(试行)
一、为客观公正地评价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的学识水平、工作业绩和贡献,调动广大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鼓励他们努力提高学识水平、业务水平,促进出版事业的发展,依据《出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和《出版管理条例》,结合水利系统出版专业的特点,制定本评审条件。
二、本评审条件作为从事国家正式出版发行的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互联网出版物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技术资格时的评审依据。其适用范围如下: (一)文字编辑
从事国家正式出版发行的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互联网出版物等的编辑工作的业技术人员,可对照本评审条件的规定,申报副编审、编审资格。 (二)美术设计
从事国家正式出版发行的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互联网出版物等的封面美术设计、插图美术创作、画册美术设计、摄影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对照本评审条件的规定,申报美术副编审、美术编审资格。 (三)技术设计
从事国家正式出版发行的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互联网出版物等的版式设计、版面设计、正文设计、插图设计绘图及排版、制版、印刷、装订、材料供应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对照本评审条件的规定,申报副编审(技术)资格。 (四)校样校对
从事国家正式出版发行的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互联网出版物等的校样与原稿的对照核查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对照本评审条件的规定,申报副编审(校对)资格。
按照本评审条件经评审合格并获得相应技术资格证书者,表明已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其职务与工资待遇由聘用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行确定。
三、水利系统出版专业高级技术职务资格名称为副编审、美术副编审、副编审(技术)、副编审(校对),编审、美术编审。 四、申报条件
(一)凡申报高级技术资格的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学历和资历的一般要求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副编审、美术副编审:
(1)获得博士学位,取得相应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二年以上。
(2)获得硕士学位,并取得相应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四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并取得相应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五年以上。
(4)取得相应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获国家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的主要贡献者;或获国家优秀出版物奖,省、部级科技进步、优秀出版物二等奖以上的主要贡献者。
(5)博士后流动站期满出站人员,经考核合格,可认定为副高级技术资格。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副编审(技术):
(1)获得硕士学位,担任技术编辑职务五年以上,并累计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七年以上。
(2)获得第二学士学位,担任技术编辑职务五年以上,并累计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八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担任技术编辑职务五年以上,并累计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十年以上。
(4) 大学专科毕业,担任技术编辑职务五年以上,并累计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十三年以上。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副编审(校对)资格:
(1)大学本科毕业,担任一级校对职务五年以上,并累计从事出版、校对工作十年以上。 (2)大学专科毕业,担任一级校对职务五年以上,并累计从事出版、校对工作十三年以上。
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编审、美术编审资格:
(1)获得博士学位,担任副编审职务五年以上,并累计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七年以上。
(2)获得硕士学位,担任副编审职务五年以上,并累计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十二年以上。
(3)获得第二学士学位,担任副编审职务五年以上,并累计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十三年以上。
(4)大学本科毕业,担任副编审职务五年以上,并累计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十五年以上。
(三)外语、计算机、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申报高级技术资格,必须取得水利部或全国职称资格考试合格证书。从事外语编辑的人员,要求掌握第二外语;从事外语校对的人员,要求掌握熟悉二种以上外语基础知识。 四、评审条件 1、副编审
(1)取得编辑资格后,经历与能力要求:
①独立编辑加工过350万字或15种以上的书稿或160万字以上的期刊文稿,或折合一
定容量、时间长度的电子、音像制品。
②担任过重点图书、大型丛书、工具书、史志编辑工作的负责人或主要组织者,组织领导过选、组、审、编工作的全过程;或担任过期刊的业务负责人或主要组织者,组织领导过选、组、审、编工作的全过程。
③独立策划和主持过重点图书、大型丛书、工具书、史志的编辑工作及其研讨会议和审稿会议等,并主持制定实施方案;或独立策划并组织实施有重大影响和价值的专刊、增刊。 ④作为主要技术骨干,能熟练地运用本专业领域的理论知识进行编辑实践工作,解决本专业范围内复杂的技术问题。
⑤具有制定选题规划、计划和承担重要书、刊(文)稿的责任编辑,指导编辑工作和学习的经历与能力。
(2) 取得编辑资格后,业绩成果要求:
①作为责任编辑在国家级优秀图书或优秀期刊评选中,获得一项二等奖,或省、部级一项一等奖。
②作为责任编辑在国家级或省、部级优秀论文评选中,获二项二等奖或一项一等奖。 ③作为责任编辑,完成的出版物,未出现过政治性错误或重大技术错误,其编校差错率均低于国家规定标准。
④独立选、组、审、编过一种国家级的重点图书,或二期特别重要的专刊。 ⑤独立选、组、审、编过二种省、部级的重点图书,或三期重要的专刊。
⑥独立选、组、审、编过二种取得明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优秀图书、或独立策划和选、组、审、编过二期具有一定特色、倍受读者欢迎的专刊。
⑦系统地讲授过本专业课程,或主笔编写过本专业教材、讲义,单行本或合订本八万字以上。
⑶取得编辑资格后,论文、著作要求: ①专著(正式出版,不少于三万字)。 ②译著(正式出版,不少于四万字)。
③在公开发行的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二篇以上,其中一篇为反映本专业技术和发展方向的论文或综述。
④在省、部级学术会议上发表论文三篇以上,或在国际学术会议上发表论文一篇以上。 ⑤主笔编写的、由本人直接参加的省、部级工作研讨会或学术交流会上提交的专业工作经验总结,专业工作理论、方法、技巧的文章、报告四篇以上。 2、美术副编审
(1)取得美术编辑资格后,经历与能力要求:
①担任过装帧设计部门的业务负责人,具有协调装帧设计各工种之间技术问题的经历。 ②作为主要参加者从事过展览会布置、广告设计和幻灯片、宣传画、背景画制作等二项以上的创作绘制工作。
③熟练地运用本专业领域的理论知识和技能、技巧进行美术编辑实践工作,能解决本专业范围内复杂的技术问题。
④主持完成过多种质量要求高、难度大的图书、期刊的美术设计任务,并有部分作品设计新颖、风格独特、水平较高。
⑤具有指导美术编辑工作和学习的经历与能力。 ⑵取得美术编辑资格后,业绩成果要求: ①主持完成过5种以上重点图书、大型丛书、画册或3期含有彩色图片插页的期刊的美术设计。
②独立完成并被采用90种以上图书的美术设计(封面设计)或60期以上的期刊美术设计
(四封设计),或为60期期刊刊头装饰和专栏、题头、尾花的设计(不同的版面设计图案)。 ③独立完成一种以上图书或期刊、专刊的美术设计,获全国或数省(市)组织评定的优秀设计奖。
④独立完成两种以上图书或期刊、专刊的美术设计,获厅、局级一等以上优秀设计奖。 ⑤参加省、部级的美术、书法、摄影作品比赛中获奖,或有多幅作品被收集到艺术书籍中。
⑥在各种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过三幅以上优秀的美术作品或书法作品。
⑦系统地讲授过本专业课程,或主笔编写过本专业教材、讲义,单行本或合订本八万字以上。
⑶取得美术编辑资格后,论文、著作要求: ①专著(正式出版,不少于三万字)。 ②译著(正式出版,不少于四万字)。
③在各种专业报纸、刊物上公开发表过本专业三篇以上有较高水平的论文。 ④在各种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过三幅以上优秀的美术作品或书法作品。 ⑤主笔编写的、由本人直接参加的省、部级工作研讨会或学术交流会上提交的专业工作经验总结,专业工作理论、方法、技巧的文章、报告四篇以上。 3、副编审(技术)
⑴取得编辑(技术)资格后,经历与能力要求:
①独立承担过省、部级以上重点图书或大型图书、丛书、重要工具书或期刊的设计技术工作。
②担任过装帧设计、出版部门的业务负责人,具有协调编辑、出版各环节之间技术问题的经历。
③主持完成过多种质量要求高、难度大的图书或期刊的版式设计或印制策划、管理任务,并且版式设计新颖、风格独特或印制质量高、且使用材料节约、合理。 ④能熟练地运用本专业领域的理论知识和技能、技巧进行技术编辑实践工作,解决本专业范围内复杂的技术问题。
⑤具有主持完成或指导技术编辑完成高、难、复杂的图书或期刊的版式、插图设计和印制管理等综合工作,指导技术编辑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⑵取得编辑(技术)资格后,业绩成果要求:
①独立完成60种以上图书或30期以上的期刊版式设计或印制管理工作。
②独立完成一种以上图书或期刊、专刊的版式设计或印制管理,获全国或数省(市)组织评定的优秀设计。
③独立完成二种以上图书或期刊、专刊的版式设计或印制管理,获厅、局级二等以上优秀图书或期刊奖。
④独立完成一种国家级或二种省、部级的重点图书,或二期特别重要的专刊的版式设计或印制管理。
⑤负责设计的书刊获省、部级以上专项设计一等奖。 ⑥按时完成书刊印制出版工作任务,印制的出版物全部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要求。结合印刷出版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运用,设计、出版的书刊具有新的创意。 ⑦系统地讲授过本专业课程,或主笔编写过本专业教材或讲议,单行本或合订本八万字以上。
⑶取得编辑(技术)资格后,论文、著作要求: ①专著(正式出版,不少于三万字)。 ②译著(正式出版,不少于四万字)。
③在各种专业报纸、刊物上公开发表过本专业或与本专业相关的三篇以上有较高水平的论文;
④在各种工作研讨会或学术交流会上,提交过业务工作经验总结或业务理论、方法、技巧的文章,或对当前图书期刊进行分析、预测及具体实施措施的文章三篇以上。 ⑤主笔编写的、由本人直接参加的省、部级工作研讨会或学术交流会上提交的专业工作经验总结,专业工作理论、方法、技巧的文章、报告四篇以上。 4、副编审(校对)
⑴取得编辑(校对)资格后,经历与能力要求:
①独立承担过省、部级以上重点图书、大型图书、丛书、期刊或重要工具书的责任校对工作。
②独立承担过复杂图书、期刊等的校对和核对付型工作。对编辑稿件加工中的疏漏提出问题,并解决校对工作中的各种疑难问题。
③全面系统地掌握校对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出版印刷业务知识。美术校对还应掌握美术色彩学知识。
④具备计算机技术知识,并能运用计算机辅助进行校对工作。 ⑤具有指导一级、二级校对人员工作和学习的经历与能力。 ⑵取得编辑(校对)资格后,业绩成果要求: ①独立负责本单位校对部门的管理工作中,主持起草本专业规章制度、措施办法十种以上。
②担任外文书刊的责任校对工作,校对处理过三种以上不同外语文字的书刊。 ③责任校对的书刊获得过国家级优秀图书或优秀期刊评选中,获得一项二等奖。 ④责任校对的书刊获得过省、部级以上专项一等奖。 ⑤按时完成书刊校对工作任务,书刊校对质量全部符合国家图书、期刊质量管理规定的要求,其中优良品达到30%以上。 ⑥系统地讲授过本专业课程,或主笔编写过本专业教材或讲议,单行本或合订本八万字以上。
⑶取得编辑(校对)资格后,论文、著作要求: ①专著(正式出版,不少于三万字)。 ②译著(正式出版,不少于四万字)。
③在正式出版物上发表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论文二篇以上,且是第一作者。
④有一部本人责任校对的书刊获国家级图书(期刊)奖,或获全国性专项书刊一等奖,并提交一篇有较高专业水平、内容丰富、扎实的工作经验总结报告。 ⑤主笔编写的、由本人直接参加的省、部级工作研讨会或学术交流会上提交的专业工作经验总结,专业工作理论、方法、技巧的文章、报告四篇以上。 六、本评审条件中的申报条件、评审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七、编审、美术编审资格统一由部委托有关单位评审。 八、本评审条件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四)水利系统翻译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试行)
一、为客观公正地评价水利系统翻译专业人员学识水平和业绩贡献,调动广大翻译工作者的积极性,促进水利现代化建设事业和翻译专业水平的提高,结合水利系统翻译专业的特点,制定本评审条件。
二、本评审条件作为从事水利系统涉外工作和科技信息等工作的翻译人员申报技术资格的评审依据。
其适用范围如下: (一)涉外工作
专门从事外事、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对外贸易、国际商务等涉外工作的口译、笔译及相关对口管理工作的外语专业人员。 (二)科技信息
专门从事国外水利水电科技信息、管理与经济信息的搜集、翻译、编译、研究工作的外语专业人员。
三、水利系统翻译专业的高级技术资格名称为副译审、译审。 四、申报条件
(一)凡申报高级技术资格的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学历、资历的一般要求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副译审资格: (1)获得博士学位,并取得翻译资格二年以上; (2)获得硕士学位,并取得翻译资格四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并取得翻译资格五年以上。
2、博士后流动站期满出站人员,经考核合格,可认定 为副译审资格。 3、符合下列条件,可申报译审资格:
获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取得副译审资格五年以上。 (三)、第二外语、计算机、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1、申报副译审资格评审,必须取得全国或水利部相应等级的职称外语、计算机、专业理论知识考试合格证书;
2、申报译审资格评审,必须取得全国或水利部相应等级的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书。 五、副译审资格评审条件 1、从事涉外工作的外语人员
(1)取得翻译任职资格后,工作经历与能力要求:
①作为首席翻译,曾参加过国际会议,或随部级代表团出访、接待部级访华代表团三次以上并圆满完成任务;
②作为首席翻译,曾参与六次以上国际科技交流活动。
③作为首席翻译曾参与四次以上较大型工程进出口项目的商务合同谈判并圆满完成任务。
④主持或承担我国对外经济援助、国际承包工程项目的技术文件的审稿、定稿工作。 ⑤任某项先进技术引进工程的项目主持人或任首席翻译,并经有关单位认定这项技术具有实际应用推广价值。
(2) 取得翻译任职资格后,业绩成果要求:
①胜任部级领导接见外宾、出席国际会议或重要会谈的翻译工作。 ②能胜任水利水电多科专业的技术交流谈判。
③能用第二外语承担水利水电相关专业重要会谈的翻译。
④能胜任大型水利水电项目合同的技术与商务谈判的重要涉外翻译。
⑤能胜任大型国际招投标水利水电建设项目中重要的涉外工作的主要现场翻译工作。 ⑥能胜任大型水利水电援外工程或国外工程的项目的现场主要翻译工作。
⑦曾参与的项目(工程、技术、商贸)取得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获部级嘉奖,本人承担了重要涉外翻译工作。
(3)取得翻译任职资格后,论文、著作要求: ①专著(正式出版,不少于三万字); ②译著(正式出版,不少于四万字);
③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三篇以上或译文四篇以上;
④按工作要求,翻译或校译(中译外)技术文献资料100,000字以上,并达到定稿水平;或编译、翻译可供内部参考的有价值的相关资料200,000字以上。 2、从事科技信息工作的外语人员
(1) 取得翻译任职资格后,工作经历与能力要求: ①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了重大国外科技信息以及管理与经济信息专题的从选题到编译成文及定稿工作三次以上,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了本单位科技信息及管理与经济信息专题工作四次以上。
②负责的重大信息研究专题成果被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定具有很高的参考价值。
③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或承担我国对外经济援助、国际承包工程项目技术文件,对外学术报告和论文的审稿、定稿工作。
④作为专项先进技术引进工作的项目主持人或任首席翻译,并经有关单位认定该项技术具有实际应用推广价值。
⑤ 主持一个情报网的科技信息工作。 (2)取得翻译任职资格后,业绩成果要求:
①译著、编著、研究报告或科技信息成果获省、部级一、二等奖一次以上或三等奖二次以上;
②译著、编著、研究报告或科技信息翻译成果获厅局级一等奖三次以上; ③主持完成三项以上重大国外专题信息调研资料的翻译或编译工作,并得到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认可;
④所参与项目(工程、技术、商贸)取得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并获部级嘉奖,本人承担了重要国外有关信息资料的翻译或编译工作。
⑤能用第二外语承担水利水电相关专业文件或资料的翻译。
⑥能胜任大型国际招投标水利水电建设项目中相关标书文件的翻译、校核或统稿工作。 ⑦曾参与的项目(工程、技术、商贸)取得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获部级嘉奖,本人承担了重要涉外翻译工作。
(3)取得翻译任职资格后,论文、著作要求: ①专著(正式出版,不少于三万字); ②译著(正式出版,不少于四万字);
③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三篇以上或译文四篇以上;
④按工作要求,翻译或校译(中译外)技术文献资料200,000字以上,并达到定稿水平;或编译、翻译科技信息资料250,000字以上,被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认为有很高参考价值。 六、译审资格统一由水利部委托有关单位进行评审。 七、本条件中的申报条件、评审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八、本评审条件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五)水利系统经济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试行)
一、为客观公正地评价水利系统经济专业技术人员的学识水平和业绩贡献,调动广大经济专业技术人员积极性,促进水利经济建设事业的发展,结合水利系统经济专业的特点,制定本评审条件。 二、本评审条件作为从事水利系统经济专业的经济计划、物资经济、人事劳动工资管理、经济管理与理论研究、经济监督、水利经济、综合经营、综合统计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技术资格时的评审依据。其适用范围如下: (一)经济计划
从事生产经营计划,基本建设计划,工程预算定额管理、生产调度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物资经济
从事物资供应、物资(含机械设备)管理、物资储运、产品(包括商品)供销、房地产管理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人事劳动工资管理
从事劳动工资管理、劳动组织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的人事管理、劳动保险管理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经济管理与理论研究
从事技术行政管理、企业经营管理、技术经济的基础理论研究、经济法规政策研究、应用技术研究、对外经济贸易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经济监督
从事工程监理、财务监督、经济监察、物价管理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水利经济
从事水利工程经济、水利工程费用、水利工程效益、水利工程经济效果评价、水利工程财务效果评价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七)综合经营
从事水利渔业、养殖业、种植业、加工业、运输业、旅游服务业、信息咨询等综合经营项目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八)综合统计
从事生产统计、工程建设统计、物资材料统计、人事劳资统计、计划统计、综合经营统计及其它国家统一规定的统计项目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按照本条件经评审合格并获得高级技术资格证书者,表明已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
四、水利系统经济专业高级技术资格名称为高级经济师。
五、申报条件
(一)凡申报高级经济师资格的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中华人
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学历、资历的一般要求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高级经济师资格: (1)获得博士学位并取得经济师资格二年以上; (2)获得硕士学位并取得经济师资格四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并取得经济师资格五车以上。
2、博士后流动站期满出站人员,经考核合格,可认定高级经济师资格。 (三)外语、计算机、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申报高级经济师资格必须取得水利部或全国相应等级职称考试外语、计算机、专业理论知识合格证书。
六、评审条件
1、取得经济师任职资格后,经历与能力要求:
(1)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过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重要经济建设任务,参加过重要项目的经济论证,经济、管理理论研究,经济、经营、管理政策的制定,且本人在项目中起到主要作用;
(2)作为主要负责人,主持或管理过部直属单位的计划、物资、劳动工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等专业部门工作;或主持部直属单位所属基层单位(县、处级企事业单位)的主要经济管理工作,对本单位经营机制的转换、经济效益的提高及科学管理作出了显著贡献; (3)应用现代经济科学方法和管理手段,主持制定本单位(相当大型企业)的计划、物资、劳动工资、经营、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管理办法、技术标准、技术规程和技术规范,取得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或科学管理的明显效果,并为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4)参加国家或省、部级新开发工程、经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或重点科研攻关项目及各种申报科技进步奖项目的论证、审查、鉴定,并具有对科研成果、报奖项目、开发项目的效益、价值等准确评估的能力;
(5)负责组织和指导一个地区、一个部门、一个专业的各类统计业务工作,能拟定大型统计调查方案,组织实施系统的统计调查,或能独立地对专项统计工作进行综合分析,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对各项专业工作现状和发展做出科学的预测;
(6)曾独立解决本专业中重大技术问题,具备丰富的专业管理经验,具有综合分析工作情况,进行本专业调查、分析、决策及评估预测的经历。 2、取得经济师任职资格后,业绩成果要求:
(1)获得省、部级单位授予的本专业二等奖一项或其它等次多项,并且是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者;
(2)在本专业管理工作中,完成有较高水平的技术项目和调研项目等,并通过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认定;
(3)主持制定对本专业或本岗位有指导意义的全面性业务工作计划、物资、劳动工资、经营、管理等业务方面的建设规划、政策法规、发展规划等,达到部系统内先进水平并能有效地组织实施;
(4)圆满完成各项职责,在本单位(相当大型企业)的经济计划、物资管理、劳动工资管理、经营管理、企业管理、人事管理、经济监督、经济理论研究等方面起到骨干带头作用,并在主持开发、组织推广与应用现代化科学管理方法中取得明显成效,为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5)掌握相关学科的专业知识,系统地讲授过本专业课程,或编写过本专业教材或讲义,单行本或合订本8万字以上;
(6)主持或主要参加编写的本专业经济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行业标准、规章制度等被上级业务主管部门采纳颁行,或主笔编写的本专业重要经济技术报告、专题报告,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查验收合格;
(7)在本专业编研工作中,公开或内部出版具有较高编研价值的本专业资料或文件资料20万字以上。
3、取得经济师任职资格后,论文、著作要求: (1)专著(正式出版,不少于三万字); (2)译著(正式出版,不少于四万字);
(3)在公开发行的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二篇以上; (4) 在省、部级学术会议上发表论文三篇以上,或在国际学术会议上发表论文一篇以上; (5)主笔撰写的经验总结、调研报告、可行性报告或发展规划等四篇以上。 七、本评审条件中的申报条件、评审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八、本评审条件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六)水利系统会计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试行)
一、为客观公正地评价水利系统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学识水平和业绩贡献,调动广大财会人员的积极性,促进水利事业的发展,结合水利系统会计专业的特点,制定本评审条件。 二、本评审条件作为从事水利财务会计专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技术资格时的评审依据。 三、按照本条件经评审合格并获得高级技术资格证书者,表明已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
四、水利系统会计专业高级技术资格名称为高级会计师。 五、申报条件
(一)凡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的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学历、资历的一般要求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
(1)获得博士学位后,取得会计师资格并从事会计工作二年以上;
(2)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会计工作七年以上,并取得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四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会计工作十年以上,并取得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五年以上。
2、博士后流动站期满出站人员,经考核合格,可认定高级会计师资格。 (三)外语、计算机、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必须取得水利部或全国会计专业高级职称考试合格证书。 六、评审条件
(一)取得会计师资格后经历与能力要求
(1)负责编制过本单位经费预算,财务收支计划及信贷计划等;
(2)编制过本单位会计人员配备,会计专业职务设置方案等管理办法,并负责组织会计人员培训、考核,或作为主要负责人组织指导本单位、本部门重要的财会管理或经济核算,会计核算的工作;
(3)作为主要人员参与厅,局级以上单位重大经济合同,经济协议的研究审查工作; (4)作为主要负责人或主要参加者,拟订或修订厅、局级以上单位财会制度、办法,并获准实行;
(5)独立解决本专业中重大技术问题,具有丰富的专业管理经验,具有综合分析现状,进行本专业调查、分析、决策及评估预测的经历。 (二) 取得会计师资格后业绩成果要求
(1)获得省、部级单位授予的本专业二等奖一项或其它等次多项,并且是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者;
(2)在本专业管理工作中,完成有较高水平的技术项目、专业项目和调研项目等,并通过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认定;
(3)主持或作为骨干参加编写的本专业各项制度、标准、规程、规范等,被上级业务主管部门采纳颁行,或主笔编写的本专业重要技术报告、专题报告,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查验收合格;
(4)在组织经济核算,挖掘增产节约,增收节支潜力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每年为本单位增收节支,事业单位在100万元以上,企业单位在300万元以上(须有单位证明);
(5)在维护国家财经纪律、抵制违法行为、保护国家财产,防止或者避免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方面有突出贡献,受到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表彰;
(6)在加强财务会计管理,应用现代化会计方法和技术手段,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定后推广实行(须有单位证明);
(7)掌握相关学科的专业知识,系统地讲授过财经类专业课程,或编写过财经类专业教材或讲义,单行本或合订本8万字以上;在本专业编研工作中,公开或内部出版具有较高编研价值的本专业资料或文件资料20万字以上。 2、取得会计师资格后,论文、著作要求 (1) 公开发表过有较高学术水平的专著; (2) 公开发表过有较高学术水平的译著;
(3) 在公开发行的学术专业刊物上发表过本专业论文二篇以上;
(4) 在省部级学术交流会议上发表论文三篇以上或在国际学术会议上发表论文一篇以上;
(5) 独立撰写的调研报告、经验总结、交流材料或发展规划等四篇以上, 七、本条件中的申报条件、评审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八、本评审条件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七)水利系统档案、图书、资料专业初、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试行)
一、为客观公正地评价水利系统档案、图书、资料专业技术人员学识水平和业绩贡献,调动广大档案、图书、资料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促进档案、图书、资料专业水平的提高,结合水利系统档案、图书、资料专业的特点,制定本评审条件。
二、本评审条件作为水利系统从事档案、图书、资料专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技术资格时的评审依据。其适用范围如下: (一)档案专业
凡从事文书档案、科技档案、人事档案、其它专门档案(含不同载体档案)管理工作及从事档案保护与新技术应用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其直接管理档案数量达到2000卷或10000件(以件为单位进行管理的)以上者,均可参加档案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 (二)图书、资料专业
凡从事图书、资料的采集、整编、流通等管理工作及图书、资料保护与新技术应用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其直接管理图书、资料数量达10000册以上者,均可参加图书、资料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
三、水利系统档案、图书、资料专业初、中、高级技术资格名称为管理员、助理馆员、馆员、副研究馆员、研究馆员。 四、申报条件
(一) 凡申报初、中、高级技术资格的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 学历、资历的一般要求
1.符合下列条件,可申报助理馆员资格:
中专毕业,取得管理员资格并从事管理员工作四年以上。 2.符合下列条件,可申报馆员资格:
大学本科毕业,或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并从事助理馆员工作四年以上。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副研究馆员资格: (1) 获得博士学位并取得馆员资格二年以上; (2) 获得硕士学位并取得馆员资格四年以上; (3) 大学本科毕业并取得馆员资格五年以上。 4.符合下列条件,可申报研究馆员资格:
获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五年以上。 5.获得以下学历,经考核合格,可认定相应的技术资格: (1) 博士后流动站期满出站人员,可认定为副研究馆员资格; (2) 获得博士学位,可认定为馆员资格;
(3) 获得硕士学位,从事档案工作三年,可认定为馆员资格; (4) 大学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可认定为助理馆员资格; (5) 大学专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二年,可认定为助理馆员资格。 (6)中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一年,可认定为管理员资格。 (三)外语、计算机、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申报馆员、副研究馆员资格,必须取得水利部或全国相应等级职称考试合格证书。 五、助理馆员资格评审条件
(一)取得管理员资格后,经历与能力要求:
1、参与过档案、图书、资料理论或业务的研究,并取得一定实效;
2、担任档案(图书、资料)的收(采)集、整理工作,参与了一般检索工具或专题资料等的编制工作;
3、熟悉本室(馆)藏档案、图书、资料的基本情况,能根据利用者需求,及时、准确
查寻到所需要的各种档案资料;
4、参加档案、图书、资料某项现代化管理工作,并熟练掌握有关设备的操作技能; 5、参加档案、图书、资料专业培训的教学组织和辅导工作。 (二)取得管理员资格后,业绩成果要求:
1、获得本单位或上级业务主管单位授予的本专业各种奖励;
2、参加过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本单位有关档案、图书、资料业务工作的调研,并取得相应的调研成果;
3、参与制定本专业有关规章制度,并经有关部门批准施行;
4、参加完成的档案、图书、资料管理工作的各项指标达到本专业技术标准与规范的要求,并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5、参加过档案、图书、资料编研工作,并提交过2万字以上有价值的编研成果材料。 6、参与编注的档案文献或图书数据准确、利用效果良好,得到单位领导和相关部门的认可。
7、提出的合理化建议,经领导批准在本专业工作中得到落实,并取得一定成效。 (三)取得管理员资格后,论文、著作要求: 1、专著(正式出版,不少于1万字); 2、译著(正式出版,不少于1万字);
3、在各种专业报纸、刊物上公开发表过一篇以上本专业有价值的学术论文或文章; 4、在各类档案、图书、资料工作研讨会或学术交流会上,提交过二篇以上有价值的论文、交流材料等。
六、馆员资格评审条件
(一)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经历与能力要求:
1、主持档案、图书、资料管理部门的工作,拟定过本单位档案、图书、资料工作计划、方案、管理制度、工作标准和业务规范;
2、独立从事某一门类档案(图书、资料)的收集、鉴定、整理、保管、利用、统计、编研(采集、整编、检索、流通)等业务工作;
3、曾代表本单位档案资料部门参加基建工程竣工验收、科研项目的成果鉴定或设备开箱工作,承担了相关档案资料的检查验收任务;
4、负责对本单位业务部门的立卷归档工作进行指导或对所属单位档案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5、能根据本单位的档案、图书、资料现代化管理情况,对档案文献存储、保护、利用等工作提出改革、创新建议,较好地解决了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并取得相应成果。 (二)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业绩成果要求:
1、获得上级单位授予的本专业各种奖励,并且是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者;
2、 作为技术骨干参加过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有关档案、图书、资料专业的课题研究,且为研究报告的撰写人之一;
3、主持制定本单位档案(图书、资料)工作的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并在其实施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或参与制定上级业务主管部门颁发的档案、图书、资料专业技术标准和业务规范;
4、主持或参与起草制定本系统本专业有指导意义的发展计划、规划,经单位领导批准,并能有效地组织实施;
5、负责或主持编写的编研成果至少要达到5万字(其中二次以上文献应达到2万字);或编印了10万字以上的编研成果和内部参考资料;
6、在本单位档案、图书、资料管理考评定级或创系统最佳工作中做出一定成绩,由本
人完成的业务工作各项指标达到本专业技术标准要求,并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7、讲授过本专业有关课程,并取得一定实效,或参加编写本专业教材(讲义)5万字以上。
(三)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论文、著作要求: 1、专著(正式出版,不少于2万字); 2、译著(正式出版,不少于3万字);
3、在公开发行的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二篇以上;
4、参加编写并被上级主管部门采用二篇以上对实际工作具有指导意义的经验总结、调查报告、专题报告等;或在档案、图书、资料工作研讨会、学术交流会上,提交过三篇以上有价值的交流材料。
七、副研究馆员资格评审条件
(一)取得馆员资格后,经历与能力要求:
1、作为主要负责人,主持局级以上单位的本专业工作,或主持国家重点工程(含大型项目)的档案(图书、资料)专业技术工作,并做出了显著成绩;
2、作为主要参加者,参与制定部(省)系统本专业有关管理办法,且在工作中起重要作用;
3、作为主要参加者,拟定或修订过上级业务主管部门颁发的本专业规章制度、管理办法、技术标准;负责或主持拟订的本单位档案、图书、资料管理办法,经单位领导批准正式印发实施,并在实际工作收到良好效果;
4、作为主要负责人或主要参加者,在本系统或本单位档案(图书、资料)管理考评定级(或创系统最佳)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使所有直属单位或本单位档案工作达到规范要求,并通过了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考核验收;
5、在实际工作中,利用新技术、新方法,促进了本专业工作的发展,并取得了较大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非档案利用效果),亦得到相关业务部门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可(须有鉴定材料)。
(二)取得馆员资格后,业绩成果要求:
1、获得省、部科技进步三等奖或优秀成果二等奖以上奖项,且是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者;
2、获省、部业务主管部门颁发的本专业一等奖一项,或二等奖项目两项,或三等奖三项的主要参加者;独立完成或主持完成的项目被省、部专业主管部门决策采纳或被列为推广项目; 3、获水利部(含国家档案局)表彰的先进个人(或先进集体的主要负责人);或在档案、图书、资料保护技术、科研、现代化管理工作中,完成了有较高水平的技术项目和科研项目,并通过水利部或流域机构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认定;
4、主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专项验收工作;作为验收组成员参加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验收或档案专项验收工作,并在验收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 5、负责或主持编写并公开出版了10万字以上具有较高利用价值(必须是二次以上文献)的编研成果;或编辑出版20万字以上的编研成果或参考资料(含内部编印材料);
6、在本专业教学工作中,曾系统地讲授过档案、图书、资料专业课程,并有明显的教学实绩,或承担过本专业教材的编写工作。
7、主持制定本系统本专业中长期发展计划、规划,经单位领导批准,并有效地组织实施,取得显著效果。
(三)取得馆员资格后,论文、著作要求: 1、专著(正式出版,不少于3万字);
2、译著(正式出版,不少于4万字);
3、在省部级报纸、刊物上公开发表过本专业三篇以上有价值的论文,其中独著至少一篇,合著时两篇为一篇;
4、在内部刊物(有内部刊号)上发表四篇以上本专业有价值论文;或主笔撰写并被上级业务主管部门采用的调研报告、业务工作报告等三篇以上。 八、研究馆员资格评审条件(略)
九、本条件中的申报条件、评审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十、研究馆员资格统一由部委托有关单位评审。 十一、本评审条件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八)水利系统新闻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一、为客观公正地评价水利系统新闻专业技术人员的学识水平和业绩贡献,调动广大水利新闻工作者的积极性,促进水利新闻事业的发展,结合水利系统新闻专业的特点,制定本评审条件。 二、本评审条件作为从事水利系统新闻专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技术资格时的评审依据。其适用范围如下:
从事新闻报刊等媒体采写、摄影、摄像、编辑(含美编)、新闻发布、新闻通联、新闻信息搜集管理和新闻学术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水利系统新闻专业初、中、高级技术资格名称为助理记者、助理编辑,记者、编辑,主任记者、主任编辑,高级记者、高级编辑(含摄影记者、美术编辑,下同)。 四、申报条件
(一)凡申报新闻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学历、资历的一般要求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主任记者、主任编辑资格: (1)获得博士学位并取得记者、编辑资格二年以上; (2)获得硕士学位并取得记者、编辑资格四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并取得记者、编辑资格五年以上。
(4)取得记者、编辑资格后,其作品获全国性新闻奖奖励或获省、部级新闻奖二等奖以上的主要贡献者。
2.符合下列条件,可申报高级记者、高级编辑资格:
获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主任记者、主任编辑资格五年以上。 3.获得以下学历,经考核合格,可认定相应的技术资格:
(1)博士后流动站期满出站人员,可认定为主任记者、主任编辑资格; (2)获得博士学位,可认定为记者、编辑资格;
(3)获得硕士学位,从事新闻专业工作三年,可认定为记者、编辑资格;
(4)大学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从事新闻专业工作,可直接认定为助理记者、助理编辑资格;
(5)大学专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再从事新闻专业工作二年,可直接认定为助理记者、
助理编辑资格。
(三)外语、计算机、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申报主任记者、主任编辑、高级记者、高级编辑资格,必须取得全国或水利部相应等级职称考试合格证书。
五、主任记者、主任编辑资格评审条件
(一)取得记者、编辑资格后,经历与能力要求: 1、从事记者工作的专业人员
(1)主持制定重大的新闻宣传采访方案、报道计划,准确把握宣传导向,报道适时、适度并组织实施;
(2)具有调查研究、发现问题、选题、采访写作的能力和较强的新闻敏感,能独立发现新闻、抓住新闻,运用多种体裁及时报道新闻;
(3)全面主持本专业范围内的采访工作,新闻敏感性强,曾及时捕捉有重要价值的选题或有重大新闻价值的新闻,实施采访并发表。
(4)采写的新闻稿件事实准确、逻辑严密、文理通达,能抓住水利行业中的重要新闻,正确体现党和国家有关水利的方针、政策,达到出版要求并发表。
(5)在新闻写作方面学有所长,具有帮助初级新闻工作者提高业务水平的经历。 2、从事编辑工作的专业人员
(1)主持制定重大的新闻宣传采编方案、报道计划,准确把握宣传导向,报道适时、适度并组织实施。
(2)具有组稿、选稿、编稿和审定稿件的能力,按时主持完成本专业范围内的组稿、编稿和审稿任务并编辑出版,能熟练运用多种新闻体裁写作并有所长。
(3)全面主持本专业范围内的采编工作,能高质量处理不同分工范围内的稿件,新闻敏感性强,曾及时捕捉有重要价值的选题或有重大新闻价值的稿件并发表。
(4)采编的新闻稿件事实准确、逻辑严密、文理通达,能纠正稿件中水利专业上的错误,并补充必要的信息,正确体现出党和国家的新闻导向,并能针对报道内容撰写出较高水平的评论。
(5)在新闻编辑方面学有所长,具有帮助初级新闻工作者提高业务水平的经历。 3、从事摄影工作的专业人员
(1)主持制定重大的新闻摄影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准确把握宣传导向并组织实施; (2)熟练掌握摄影、摄像技术和运用计算机处理图像的技能,具有较强的新闻敏感,能抓拍到具有重要新闻价值的图片或摄像作品并发表;
(3)多次及时地为新闻媒体提供有重要价值的新闻图片、新闻摄像作品,在组织图片专题或摄像作品中,主题鲜明、具有水利专业特色并公开发表(播出),配写的说明文字准确、简洁、生动;
(4)全面主持并完成重大新闻摄影、新闻摄像任务,收到显著的宣传效果。 (5)在新闻摄影方面学有所长,具有帮助初级新闻工作者提高业务水平的经历。 4、从事美编工作的专业人员
(1)主持制定重要的新闻美术报刊编辑计划、实施方案,准确熟练运用版面语言并组织实施; (2)熟练掌握各种美术编辑技能与技巧,主持并完成重要的版面设计和美术宣传任务,达到出版要求并公开发表;
(3)能根据版面的总体要求,提供高水平的插图和装潢设计;
(4)全面主持或负责美编工作,具有独立承担重要版面设计和美术宣传的组织、编辑和审稿、定稿的经历;
(5)在美术编辑方面学有所长,具有帮助初级新闻工作者提高业务水平的经历。 (二)取得记者、编辑资格后,业绩成果要求: 1、作品获得全国性新闻奖奖励。
2、作品获得省部级新闻奖或民间性专项新闻奖奖励。
3、主持完成过三次大规模的新闻报道,并公开在报刊网等新闻媒体上发表。
4、编辑、记者主持并负责新闻编辑、采访工作,每年至少有5篇作品被评为部门优秀,受到主管部门和读者的好评或奖励。
5、编辑每月至少编发来稿5篇或不少于2万~4万字;记者每月进行采访活动不少于10个工作日,每月采写的新闻稿件被新闻媒体采用的数量不少于8000字。
6、精通并掌握抓拍新闻体裁照片或摄像作品的技能,每年至少有5件公开发表的新闻摄影、摄像作品受到主管部门和读者的好评或奖励。
7、主笔编写过本专业教材或讲义,单行本或合订本3万字以上。 (三)取得记者、编辑资格后,论文、著作要求: (1)新闻专著(不少于3万字); (2)新闻译著(不少于4万字);
(3)在公开发行的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2篇以上;
(4)在省、部级专业学术会议上发表论文3篇以上,或在国际学术会议上发表论文1篇以上,或主笔编写的新闻专业、新闻工作部门各类技术文件4篇以上。
六、新闻专业必备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新闻理论、新闻采访学、新闻写作、新闻摄影、新闻评论、报纸(刊)编辑学等新闻基础理论和现代汉语知识。 七、本条件中的申报条件、评审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八、高级记者、高级编辑资格统一由部委托有关单位评审。 九、本条件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九)水利系统思想政治工作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试行)
一、为客观公正地评价水利系统思想政治工作专业人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业绩贡献,调动广大思想政治工作专业人员的积极性,促进水利事业两个文明的同步发展,结合水利系统思想政治工作专业的特点,制定本评审条件。
二、本评审条件作为从事水利系统思想政治工作专业的人员申报技术资格时的评审依据。其适用范围如下:
(一)专职从事党的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指党组织负责人,组、宣、办、研究、统战、纪检中直接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专职人员);
(二)工、青、妇组织中专职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
(三)编制在行政序列的宣教部门中直接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专职人员;
(四)监察、保卫、信访、人事、老干部工作、计划生育、精神文明、人武等部门专职干部中,以主要精力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
三、思想政治工作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名称为政工师、高级政工师。
四、申报条件
(一)凡申报思想政治工作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的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学历、资历的一般要求
1、符合下列条件,可申报政工师资格:
大学专科以上毕业,取得助理政工师资格四年以上。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高级政工师资格: (1)获得博士学位并取得政工师资格二年以上; (2)获得硕士学位并取得政工师资格四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并取得政工师资格五年以上;
(4)取得政工师资格后,获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国家级奖的主要贡献者;或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省、部级二等奖以上的主要贡献者。
3、获得以下学历,经考核合格,可认定相应的技术资格: (1)获得博士学位,可认定为政工师资格;
(2)获得硕士学位,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三年,可认定为政工师资格。 (三)外语、计算机、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申报政工师、高级政工师资格,必须取得水利部或国家相应等级职称考试合格证书。 五、政工师资格评审条件
1、取得助理政工师资格后,经历与能力要求:
(1)参加完成过本单位具有一定学术水平,对实践工作有指导意义的思想政治工作研究课题,并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合格;
(2)作为骨干参加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的调查研究或上级下达的专题调查研究工作,工作成绩突出;
(3)作为骨干参加完成本单位综合性思想政治工作任务,成绩突出;
(4) 作为主要参加者编写过本专业范围内各项管理办法、规章制度、标准、规程、规范等;
(5)作为骨干多次参与组织一定规模的各种思想政治工作活动及会议,或主持一个部门的思想政治工作,成绩突出。
2、取得助理政工师资格后,业绩成果要求:
(1)获得厅、局级以上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范围荣誉称号或表彰奖励;
(2) 作为主要参加者编写的本专业范围内各项管理办法、规章制度、标准、规程、规范等被本单位采纳颁行;
(3)在本专业工作研讨会或学术交流会上,提交过重要调研报告、专题报告、工作报告二篇以上,每篇2000字以上;
(4)作为骨干参加过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有关思想政治工作综合研究课题的研究,且为单项研究报告的主要撰写人之一;
(5)参加过思想政治工作调研工作,并提交过5000字以上有价值的调研成果材料; (6)讲授过本专业课程,或参加编写过本专业教材或讲义5万字以上;
(7)作为骨干参加处理政治性突发事件,为维护本单位稳定做出成绩,或参与为本单位中心工作提供思想保证,效果良好。
3、取得助理政工师资格后,论文、著作要求: (1)专著(正式出版,不少于二万字); (2)译著(正式出版,不少于三万字);
(3)在公开发行的专业报纸、刊物上发表过有价值的论文二篇以上;或在内部刊物上发
表过有价值的论文三篇以上;
(4)获得过厅、局级以上部门授予的思想政治工作专业“优秀论文奖”。 六、高级政工师资格评审条件
1、取得政工师资格后,经历与能力要求:
(1)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过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思想政治工作重点研究课题并验收合格; (2)作为骨干多次参加上级主管部门思想政治工作的综合调查或专题调查,并能熟练运用有关应用文体撰写相应文字材料,受到上级主管部门的好评,工作成绩显著; (3)组织完成过本单位综合性思想政治工作任务,并取得显著成效;
(4) 作为主要撰写者编写过本专业范围内各项管理办法、规章制度、标准、规程、规范等;
(5)作为主持人或负责人多次组织较大规模的各种思想政治工作活动及会议,或多次负责承担过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大型活动及会议的各项组织准备工作,成绩显著。 2、取得政工师资格后,业绩成果要求:
(1)获得省、部级以上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范围荣誉称号、表彰奖励;
(2)作为主要撰写者编写的本专业范围内各项管理办法、规章制度、标准、规程、规范等被上级主管部门采纳颁行;
(3)在厅、局级以上单位召开的本专业工作研讨会或学术交流会上,提交过重要调研报告、专题报告、工作报告三篇以上,每篇3000字以上;
(4)作为骨干参加过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有关思想政治工作综合研究课题的研究二项以上,且为单项研究报告的主要撰写人之一:
(5)在思想政治工作编研工作中,公开或由部出版具有较高编研价值的本专业资料或文件资料10万字以上;
(6)系统地讲授过本专业课程,或主持编写过本专业教材或讲义,单行本或合订本8万字以上。
(7)处理政治性突发事件,为维护本单位稳定做出突出成绩,或参与为本单位中心工作提供思想保证效果良好,成绩显著。
3、取得政工师资格后,论文、著作要求: (1)专著(正式出版,不少于三万字); (2)译著(正式出版,不少于四万字);
(3)在公开发行的专业报纸、刊物上发表过有价值的论文三篇以上;或在内部刊物上发表过有价值的论文四篇以上;
(4)获得省、部级以上部门授予的思想政治工作“优秀论文奖”一项以上;或获得厅、局级部门授予的思想政治工作“优秀论文奖”三项以上。 七、本条件中的申报条件、评审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八、本条件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十)水利安全工程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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