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和谐"社会应是民本的“和谐’’ 据 中国经济时报 报道:最近在北京召开 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在人与人的和谐上,当 的“和谐社会与政府治理”座谈会上,全国政协 常委、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副理事长陈清泰指 出,从历史上看,政府作为公共管理者实际存在 两种和谐观,其一是官本主义的和谐观,最典型 的就是中国古代统治者追求的和谐,是以百姓的 唯命是从、俯首贴耳来换取的社会“和谐”。如果 用这种和谐观来指导今天和谐社会的构建,“就 可能把建立和谐社会作为一个大棒,要挟百姓不 能这样不能那样,或者必须这样必须那样,否则 就是不和谐因素。出现这种情景的危险不是不存 在。显然,这完全违背了构建和谐社会的初衷。” 另一种是民本主义的和谐观。这种和谐观就是要 正视现阶段出现的各种社会矛盾,使各个利益群 体的诉求在宪法和法律框架下能够得到很好的协 调,使各个群体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生得到充分 的保护和发扬。他强调,坚持这种和谐观,就应 认真贯彻胡锦涛同志多次讲到的“权为民所用、 前最重要的事情是,政府要处理好劳动者和投资者 的关系,通过不断完善法律、法规,构建起一个公平 的制度框架,“既要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要维 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两方面的权益都要有明确的 法律界定和制度保障,”这样才能带来社会的和谐与 效率。在人与社会的和谐上,一个很重要的表现是 “政府和居民、社会组织之间如何建立一个合理的关 系,真正做到依法执政、执政为民,真正做到以人为 本,真正做到民主政治、尊重个人。”“我认为从政府 的角度来说,最重要的是保住社会底线。”陈清泰说, 当前,在国家经济能力还比较低的情况下,应该保证 的底线首先是基础教育、基本医疗、基本养老,也包 括失业等。陈清泰最后强调,构建和谐社会,必须要 深化政府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当前需要改变的是, 政府在经济领域过度干预,处于“越位”状态而在 社会管理和提供公共产品方面却十分薄弱,在很多 方面处在“缺位”状态。<\ 医药一定要分家 人民日报 (海外版)最近发表南京大学商学 行业的制度创新与改革,因而没有找到解决问题的有 院教授刘东的文章说,患者对药品的需求是由医 效办法。由于医院在终端市场缺乏竞争,并不存在低 生代理的,患者很难对不同价格药品进行自由选 价进药的动机。政府定价或指导价实际上规定的是最 择,也难以对药品的价格讨价还价。在以药养医 高零售价。在实际成本与政府确定的最高零售价之间 和药品回扣制度下,医生不仅是治病救人的白衣 天使,同时也是药品的推销者。目前实行的“统 差率”的加价法,进价越高回扣越高,促使医 院和医生采用高价药品,这就形成“高价药驱逐 低价药”的不良循环。尽管药价已经过多次下调, 但是实际被使用的药品的价格水平却居高不下。 些经过几十年生产和使用的传统药品,生产厂 商数量众多,竞争激烈,价格极低,而换代药品 价格高昂。政府对某些药品强制降价的结果并不 能推动药价降低,因为某些药品明显降价就不再 被医生采用。尽管目前药店的许多药品还低于医 院,但是绝大部分药品都由医院零售。现有的改 革思路,只是寄希望于招标定价,忽视药品销售 一一存在巨大的利润空间,有的高达十几倍甚至几十倍。 只要不超出政府定价的范围就是合法。况且药品的差 别化使得药品之间难以比较。药品经销商仍然有机会 利用巨大的利润空问给医务人员回扣,进行贿赂促销。 药店在医院高价药的“保护”下,本着“反正价格比 医院低就有人买”的定价哲学,照旧按小规模、多层 次、高耗费的模式,漫不经心地经营。因此市场药店 的药价并不明显低于医院药房,对医院药房不能构成 有效竞争压力,也不能动摇医院在药品市场的垄断地 位。医院在药品销售市场上的垄断地位强化了它们在 地区药品采购市场上的买主垄断地位。从长远看,一 定要实行医药分离,这不仅是整治药价虚高的要求, 更是提高医疗质量和医药效率的要求。◇ 2006年l2月 科学决策YJ-t,l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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