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保密竞业禁止协议

来源:欧得旅游网
保密协议并竞业禁止合同

甲方(公司):北京咔咔无限汽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乙方(员工): 身份证号

鉴于乙方在甲方任职,并将获得甲方支付的相应报酬,双方当事人就乙方在任职期间及离职以后保守甲方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订定下列条款共同遵守:

第一条 双方确认,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因履行职务或者主要是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产生的发明创造、业务操作流程、业务模式、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有关的知识产权均属于甲方享有。甲方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充分自由地利用这些发明创造、业务操作流程、业务模式、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进行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乙方应当依甲方的要求,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和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包括申请、注册、登记等,协助甲方取得和行使有关的知识产权。

第二条 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所完成的、与甲方业务相关的发明创造、业务流程、业务模式、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乙方主张由其本人享有知识产权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经甲方核实,认为确属于非职务成果的,由乙方享有知识产权,甲方不得在未经乙方明确授权的前提下利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亦不得自行向第三方转让。

乙方在完成上述成果后30日内未向甲方以书面形式主张本人享有知识产权的,推定其属于职务成果,甲方可以使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即使日后证明实际上是非职务成果的,乙方亦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乙方以书面形式主张后,甲方对成果的权属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第三条 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必须遵守甲方规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

甲方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之处,乙方亦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其于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甲

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以保持其机密性。

第四条 除了履行职务的需要之外,乙方承诺,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以泄露、告知、公布、发布、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制度的规定不得知悉该项秘密的甲方其他职员)知悉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他人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也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秘密信息。

第五条 双方同意,乙方离职之后仍对其在甲方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有关秘密信息的义务,而无论乙方因何种原因离职。

乙方离职后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为下列第 A 种(没有做出选择的,视为无限期保密):

(A)无限期保密,直至甲方宣布解密;

(B)有限期保密,保密期限自离职之日起,计算到一年后对应日。 第六条 乙方承诺,在为甲方履行职务时,不得擅自使用任何属于他人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亦不得擅自实施可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若乙方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甲方遭受第三方以任何形式主张权利时,乙方应当承担甲方为处理该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应诉等)而支付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等);甲方因此而承担任何责任的,有权就此向乙方追偿。上述应诉费用和责任承担款项可以从乙方的劳动报酬中扣除。

第七条 乙方在履行职务时,按照甲方的明确要求或者为了完成甲方明确交付的具体工作任务必然导致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若甲方遭受第三方的侵权指控,应诉费用和侵权赔偿不得由乙方承担或部分承担。

第八条 乙方承诺,其在甲方任职期间及离职后一年内,非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服务于且不在与甲方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担任任何职务,包括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职员、代理人、顾问等形式。

甲方按乙方在职期间基本工资标准的二分之一向乙方支付离职后的保密和竞业补偿费,但月补偿标准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水平。

第九条 乙方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甲方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甲方所有,而无论这些秘密信息有无商业上的价值。

若记录着秘密信息的载体是由乙方自备的,则视为乙方已同意将这些载体物的所有权转让给甲方。甲方应当在乙方向甲方返还这些载体时,给予乙方相当于载体本身实际价值的经济补偿。

第十条 乙方应当于离职时,或者于甲方提出请求时,返还全部属于甲方的财物,包括记载着甲方秘密信息的一切载体。

但当记录着秘密信息的栽体是由乙方自备的,且秘密信息可以从载体上消除或复制出来时,可以由甲方将秘密信息复制到甲方享有所有权的其他载体上,并把原载体上的秘密信息彻底消除。此种情况乙方无须将载体返还,甲方也无须给予乙方经济补偿。

第十一条 乙方同意遵守下列竞业禁止规定: (一)在职期间不得在竞争企业兼职甚至任职。 (二)在职期间不得自行组建公司与甲方竞争。 (三)离职之前不得抢夺甲方客户。 (四)不得引诱其他雇员离职。

(五)离职后的一年内,不得开展与甲方竞争的业务或受雇于与甲方经营同类、类似的单位。

乙方同意,如上述行为借助其近亲属或他人名义实施,均视为乙方行为,由乙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本合同提及的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图纸、、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相关的函电、甲方公司保密制度规定的内容等。

本合同提及的其他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单、供应商名单、汽车改装业务的全套文书格式及计算机所载内容、运营流程及模式、行销计划、业务指标、业务数据、合同及协议内容、培训教材、定价政策、财务资料、合作商户、合作机构、客户信息资料,凡是对竞争对手有用的或泄露可能对本企业有害的,均是商业秘密。

第十三条 本合同中所称的任职期间,指乙方在甲方实际工作的期间(包括试用期)。任职期间包括乙方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乙方自行安排或甲方安排加班的时间,而

无论加班场所是否在甲方工作场所内。

本合同中所称的离职,以任何一方明确表示并已实际解除或辞去聘用关系的时间为准。乙方拒绝领取工资且停止履行职务的行为,视为提出辞职。甲方无正当理由拒绝发给乙方全部或部分工资的行为,视为将乙方解聘。

第十四条 因本合同而引起的纠纷,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提起诉讼。双方同意,选择甲方住所地的、符合相应管辖规定的人民法院作为双方合同纠纷的第一审管辖法院。

上述约定不影响甲方请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侵权行为进行行政处理。

第十五条 乙方明确确认,如违反本合同任一条款,均会导致甲方巨大商誉及经济损失,故应当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无论违约金实际给付与否,甲方均有权不经告知即可随时解除与乙方的聘用关系。

乙方的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甲方的损失。违约金不能代替赔偿损失,但可以从应赔偿的损失总额中抵扣。

第十六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完成之日起生效,在乙方离职时,甲方有权选择是否解除本合同。

第十七条 本合同如与双方以前的口头或书面协议(包括但不限于双方签定的劳动合同等)有抵触,以本合同为准。

本合同的修改必须采用双方同意的书面形式。

第十八条 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合同前均已仔细审阅过合同的内容,并均完全了解合同各条款的法律含义及后果。

甲方:北京咔咔无限汽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乙方: 法人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