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主审查人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部贷款的管理,从源头遏制不良贷款产生,提高本部信贷资产质量,充分发挥独立信贷会计审查监督制约职能,根据总部信贷管理基本制度、授权授信管理办法等制度之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主审查人是指独立信贷会计。 第三条 主审查人的职责:独立查询客户征信信息;独立审查客户和担保人主体资格以及提供的资料真伪;对本部所有客户信贷资料调整、更新、审查、补充、归档;集中统一保管本部的信贷档案;按期做好风险分析报告;做好信贷风险监测,按月动态监测贷款风险,按月调整和报送五级分类结果,按月做好贷款风险分类初分认定、审批回复和报表报送等其他工作。
第四条 审查的重点内容:
(一)主体资格的审查。客户及担保人主体资格、法定代表人有关证明材料是否符合规定;客户及担保人组织机构是否合理,产权关系是否明晰;客户及担保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部门负责人有无不良记录。
(二)信贷政策的审查。贷款用途是否合规合法,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贷款用途、期限、方式、利率等是否符合信贷政策;客户贷款余额是否超过最大一户、最大十户占资本总额规定的监管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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