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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设备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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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设备回收管理办法

一、在井下闲置设备(包括故障设备)由机运部设备小组下发设备回收单,由使用单位回收到地面。

二、在井下闲置设备(包括故障设备)回收出井后,第一时间交到设备库房。如因不及时交到库房造成设备及零部件丢失或损坏的,由设备使用单位负全责。

三、闲置设备(包括故障设备)回收过程中,必须保证设备外观完好,零部件齐全。

四、闲置设备(包括故障设备)回收单下发之日起,必须在三个工作日回收。不能回收,必须经部门领导说明理由,如不及时汇报要追究区队责任。

五、闲置设备(包括故障设备)回收到库房后,由双方清点、验收,并填写设备回收台账,验收签字。

六、回收工作必须按计划进行,使用单位负责人严格组织设备回撤、回收工作,严禁野蛮拆卸。

七、设备回收过程中如因拆卸困难、锈蚀严重需破坏处理的必须经机电副总经理和部门主任批准后方可破坏处理。否则按原价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并处罚责任单位主管领导100元。

八、闲置设备(包括故障设备)升井和转移的设备必须按回收单要求办理,因回收单位不负责而出现责任事故的处

罚区长100元并负责返工任务。在用完好设备的回收,必须完好回收无故拆卸设备配件按原值赔偿,并罚责任区长100元。

九、设备回收时易丢失小件必须由回收单位专人回收并交机运部设备库房不得丢失,否则对责任单位按原值的2倍处罚。

十、闲置设备(包括故障设备)回收过程中相关区队做好交接手续,认真填写交接验收单。

十一、在接收单位交接过程中,没有发现的交接问题,由接收单位负责。

十二、回收的设备凡缺件的按原值对工区进行处罚,并罚责任单位负责人每台50元。

十三、大型设备及部件回收率100%。

十四、回收的设备未按机运部设备管理员指定地点整齐摆设,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次。

十五、在井下或地面丢失设备的单位,给予200-1000元的罚款;捡到其它单位丢失的设备者,给予200元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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